被家人言語霸凌導致精神傷害,能向霸凌者要求精神撫慰金嗎?

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患者(女),受到弟弟以其家人言語霸凌,申請精神撫慰金,雖相對人妻子是理髮店老闆娘,但相對人故意不找其他工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申請人為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患者(女性),主張遭受其弟弟及弟弟家人之言語霸凌,因而申請精神慰撫金賠償。相對人(弟弟)之妻子雖為理髮店老闆娘,但相對人本人故意不從事其他工作。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應審查以下要件:

(1)不法侵害行為之存在

言語霸凌行為若達到侵害人格權、身體權或健康權之程度,應屬不法侵害。考量申請人為重大傷病患者之特殊身心狀況,其對精神壓力之承受能力較一般人為弱,言語霸凌對其造成之損害可能更為嚴重。

需具體釐清:

  • 言語霸凌之內容、頻率、持續時間
  • 是否達到侵害人格權之程度
  • 弟弟本人與其家人各自之行為態樣
  • 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

(2)故意或過失

言語霸凌通常具有故意性質,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申請人患有重大傷病,仍持續為言語攻擊或貶抑行為,應認定具有故意。

(3)損害之發生

申請人因言語霸凌所受精神痛苦,可能構成精神上損害。若言語霸凌加重免疫系統疾病病情或影響治療效果,亦可能侵害健康權。建議提出就醫紀錄、診斷證明等佐證。

(4)因果關係

需證明言語霸凌行為與精神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若言語霸凌侵害申請人之人格尊嚴,且考量:

  • 持續性、反覆性之言語攻擊
  • 被害人為弱勢之重大傷病患者
  • 家庭成員間之信賴關係破壞

若情節重大,申請人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定之。

(1)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相對人雖未工作,但其配偶為理髮店老闆娘,應以家庭整體經濟狀況為判斷基礎。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在賠償能力判斷上,不得因相對人未實際工作即謂無賠償能力。相對人具有完整勞動能力,僅是故意不工作,不得以自己故意不工作之行為規避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潛在勞動能力評估賠償能力。

(2)加害程度

應考量言語霸凌之嚴重性、持續時間,以及是否造成申請人病情惡化。

(3)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重大傷病患者之特殊處境,以及精神壓力對免疫系統疾病之影響,應予特別考量。

(4)其他一切情狀

親屬關係之特殊性及家庭倫理之考量。

二、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

若言語內容涉及公然侮辱,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規定。依該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需釐清言語霸凌是否在公然場合為之,以及是否構成侮辱。

(二)誹謗罪

若言語內容涉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申請人名譽之事,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規定。依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需釐清言語內容是否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以及是否足以毀損名譽。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一)保護令之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若言語霸凌構成家庭暴力,申請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同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二)管轄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2項規定:「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四、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若相對人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如病歷資料),可能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責任。

(二)家事事件之審理

若提起民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同條第2項但書第2款規定,若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適用第1項之規定。

依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1)蒐集完整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言語霸凌之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證人證詞(其他家人、鄰居、友人)
  • 重大傷病證明、診斷證明書
  • 精神科或身心科就醫紀錄
  • 證明言語霸凌對病情影響之醫療證明

(2)損害評估

建議諮詢醫師關於精神壓力對病情之影響,並評估合理之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

(3)調查相對人經濟狀況

建議調查:

  • 相對人配偶理髮店之營業狀況
  • 家庭財產狀況
  • 相對人之學經歷、專業能力(評估潛在勞動能力)

二、法律途徑選擇

(1)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建議委請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主張重點包括:

  • 強調申請人為重大傷病患者之弱勢地位
  • 言語霸凌對免疫系統疾病患者之特別嚴重性
  • 親屬間侵權之惡性較重
  • 相對人故意不工作不影響其賠償責任,應以潛在勞動能力評估賠償能力

參考類似案例,建議請求金額約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視具體情節而定。

(2)刑事告訴

若言語內容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保護令聲請

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要件,可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相對人騷擾。

(4)調解程序

考量親屬關係,可先嘗試調解,但應堅持合理賠償金額。

三、執行面建議

(1)判決確定後

建議立即聲請強制執行,調查相對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薪資所得。

(2)長期追償

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可持續關注相對人經濟狀況變化。

(3)預防再次侵害

建議保留所有證據,必要時聲請保護令,並減少與相對人接觸機會。

四、注意事項

(1)舉證責任

申請人應舉證言語霸凌之具體事實、精神損害之發生、因果關係之存在,以及重大傷病之證明文件。

(2)相對人抗辯

若相對人主張無賠償能力,應由其舉證確實無工作收入及無財產可供執行,但不得僅以故意不工作作為抗辯理由。

(3)隱私保護

訴訟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申請人之隱私及個人資料,避免病情等敏感資訊不當揭露。

肆、結論

關於本案,若申請人確實遭受弟弟及其家人之言語霸凌,依法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相對人雖故意不從事工作,但其配偶有固定收入,且相對人本身具有勞動能力,參考相關判決意旨,不得以故意不工作為由規避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刑事責任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建議申請人:

(1)完整蒐集言語霸凌之證據

(2)取得醫療機構關於精神損害之證明

(3)委請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4)視情況同步進行刑事告訴或聲請保護令

(5)主張相對人應以其潛在勞動能力負擔賠償責任

本案勝訴可能性視證據完整程度而定,若能充分證明言語霸凌事實及精神損害,獲得精神慰撫金賠償之機會應屬可期。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以維護申請人之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處理仍需依具體事證及法律程序進行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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