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患者遭家人言語霸凌,申請精神撫慰金時對方失業能加分嗎?

終身重大傷病患者,受到家人言語霸凌,申請精神撫慰金,且對方故意不工作,有加分項目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遭受家人言語霸凌,擬申請精神撫慰金賠償。加害人(家人)故意不工作,可能影響賠償金額之計算。本案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家人之言語霸凌行為達到不法侵害人格權、身體權或健康權之程度,應構成侵權行為。考量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對言語霸凌之承受能力較一般人為低,精神痛苦程度可能較為嚴重。

(二)精神慰撫金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若能證明遭受言語霸凌,且情節重大,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精神慰撫金酌定之「加分項目」

依實務見解,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應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害人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加害人侵害行為之態樣等因素。本案具有以下可能提高慰撫金之因素:

(1)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

  • 身心狀況較一般人脆弱
  • 對言語霸凌之承受能力較低
  • 精神痛苦程度可能較一般人為重
  • 此應屬酌定較高慰撫金之重要考量因素

(2)加害人與當事人為家人關係

  • 家人間本應相互扶持照顧
  • 對重病家人施以言語霸凌,違反家庭倫理
  • 侵害行為之可責性較高
  • 此亦應為酌定較高慰撫金之考量因素

(3)加害人故意不工作之影響

  • 加害人之經濟狀況雖為法院參考因素之一,但依實務見解,不得以加害人故意不工作而減輕其賠償責任,否則將使加害人藉此規避賠償義務
  • 故意不工作可能顯示加害人之惡意,企圖規避賠償責任之行為,可責性更高
  • 法院可能據此酌定較高之慰撫金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一)保護令之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本案若言語霸凌達精神虐待程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若符合身心障礙者身分,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聲請保護令。

(二)保護令之管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三)保護令之聲請方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本案若當事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可考慮聲請緊急保護令。

(四)保護令之審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且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五)通常保護令之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包括: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

(六)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七)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三、舉證責任

(一)當事人應舉證事項

(1)言語霸凌之事實

  • 錄音、錄影資料
  • 證人證詞(其他家人、鄰居、社工等)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日記或紀錄

(2)精神痛苦之事實

  • 診斷證明書
  • 就醫紀錄
  • 心理諮商紀錄
  • 重大傷病證明

(3)因果關係

  • 證明精神痛苦係因言語霸凌所致
  • 醫師診斷意見

(二)加害人故意不工作之舉證

  • 勞保投保紀錄
  • 所得資料
  • 財產清單
  • 證人證詞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1)蒐集證據

  • 完整保存言語霸凌之證據(錄音、錄影、對話紀錄)
  • 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及相關醫療文件
  • 取得精神科或身心科診斷證明
  • 尋找可作證之證人

(2)調查加害人財產

  • 向國稅局申請加害人財產、所得資料
  • 了解加害人是否確實「故意不工作」
  • 調查是否有隱匿財產情形

二、請求金額之考量

考量下列因素:

  • 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重要考量因素)
  • 加害人為家人,違反家庭倫理(重要考量因素)
  • 言語霸凌之頻率、強度、持續時間
  • 對當事人身心健康之實際影響
  • 加害人故意不工作,企圖規避責任(可能之考量因素)

建議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可考慮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之間,視具體情節而定。

三、訴訟策略

(1)強調當事人之弱勢地位

  • 終身重大傷病患者身分
  • 對言語霸凌之承受能力較低
  • 精神痛苦程度可能較一般人為重

(2)強調加害人之可責性

  • 家人間應相互扶持
  • 對重病家人施以霸凌,違反倫理
  • 故意不工作企圖規避責任

(3)充分舉證

  • 提出完整之言語霸凌證據
  • 提出醫療證明及診斷意見
  • 證明精神痛苦與霸凌行為之因果關係

四、其他建議

(1)考慮聲請保護令

  • 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可聲請保護令
  • 言語霸凌若達精神虐待程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 若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2)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 聯繫社會局或家暴防治中心
  •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考慮申請訴訟救助

(3)保全程序

  • 若擔心加害人脫產,可考慮聲請假扣押
  • 需提供擔保金

肆、結論

關於終身重大傷病患者遭受家人言語霸凌申請精神撫慰金一案,考量當事人之弱勢地位、加害人之高度可責性及違反家庭倫理等因素,應有多項可供法院酌定較高精神慰撫金之考量因素。

關於加害人故意不工作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不得作為減輕賠償之理由,反而可能因企圖規避責任而構成提高慰撫金之考量因素。

建議充分蒐集證據,並強調當事人之弱勢地位及加害人之高度可責性,以爭取合理之賠償金額。若言語霸凌達精神虐待程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建議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以保護當事人之人身安全。

勝訴後若執行困難,可另循法律途徑處理,但不影響實體請求權之成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