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遭受家人言語霸凌,擬申請精神撫慰金賠償。加害人(家人)故意不工作,可能影響賠償金額之計算。本案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家人之言語霸凌行為達到不法侵害人格權、身體權或健康權之程度,應構成侵權行為。考量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對言語霸凌之承受能力較一般人為低,精神痛苦程度可能較為嚴重。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當事人若能證明遭受言語霸凌,且情節重大,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實務見解,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應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害人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加害人侵害行為之態樣等因素。本案具有以下可能提高慰撫金之因素:
(1)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
(2)加害人與當事人為家人關係
(3)加害人故意不工作之影響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本案若言語霸凌達精神虐待程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若符合身心障礙者身分,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本案若當事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可考慮聲請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且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包括: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1)言語霸凌之事實
(2)精神痛苦之事實
(3)因果關係
(1)蒐集證據
(2)調查加害人財產
考量下列因素:
建議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可考慮新台幣20萬元至50萬元之間,視具體情節而定。
(1)強調當事人之弱勢地位
(2)強調加害人之可責性
(3)充分舉證
(1)考慮聲請保護令
(2)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3)保全程序
關於終身重大傷病患者遭受家人言語霸凌申請精神撫慰金一案,考量當事人之弱勢地位、加害人之高度可責性及違反家庭倫理等因素,應有多項可供法院酌定較高精神慰撫金之考量因素。
關於加害人故意不工作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不得作為減輕賠償之理由,反而可能因企圖規避責任而構成提高慰撫金之考量因素。
建議充分蒐集證據,並強調當事人之弱勢地位及加害人之高度可責性,以爭取合理之賠償金額。若言語霸凌達精神虐待程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建議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以保護當事人之人身安全。
勝訴後若執行困難,可另循法律途徑處理,但不影響實體請求權之成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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