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08

家人把房子過戶給我貸款200萬卻沒還款,現在又要我貸第二次,我該怎麼辦?

家人有人需要大量錢 可是沒有說原因 應該是欠錢 不知道是不是賭博 因為有前科 說的不清不白 然後信用也不好 他們就把房子過戶給我 讓我用房子貸款 200多萬 我也幫忙了 說會正常繳款 不會影響我不用擔心 差不多2.3個月前的事情 現在又出事情了 又要叫我去貸第二次 這次要250 我不要.. 我想知道該怎麼做 他們說都幫過一次了 不幫 他就要跑路了 信用破產的也是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家人聲稱需要大量資金(疑似賭博欠債),在家人信用不良的情況下,接受家人將房屋過戶至當事人名下,並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200多萬元。家人承諾會正常繳款,但事隔2-3個月後,家人再次要求當事人以同一房屋進行第二次貸款250萬元,並以「不幫忙就要跑路」為由施壓。當事人擔心若不配合,信用破產的將是自己。

貳、法律分析

一、財產權與債務責任歸屬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1. 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 房屋既已過戶登記至當事人名下,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當事人已成為該不動產之合法所有權人
  • 當事人對該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1. 貸款債務人身分
  • 以房屋作為擔保品向銀行貸款,當事人為借款契約之債務人
  •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與銀行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 重點:無論家人是否承諾代為繳款,法律上的債務人仍應為當事人本人

(二)債務清償責任

  1. 主債務人責任
  • 當事人為貸款契約之當事人,對銀行負有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之義務
  • 若未按期繳款,銀行可依民法第229條請求遲延利息,並可能提前要求清償全部債務
  1. 擔保物權的實行
  • 銀行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若貸款無法清償,銀行可聲請法院拍賣該房屋
  • 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拍賣所得將優先清償銀行債權
  • 若拍賣所得不足清償債務,當事人仍須負擔不足額部分

二、家人施壓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一)恐嚇罪的適用分析

家人以「不幫就要跑路」等語施壓,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境分析:

  1. 構成要件檢視
  • 恐嚇內容:家人表示「不幫就要跑路」,暗示若不配合貸款,將使當事人獨自承擔債務,導致信用破產
  • 加害對象:針對當事人之財產(信用)及名譽(信用破產)
  • 危害安全:此種威脅可能使當事人產生心理恐懼,影響其財產安全
  1. 法律評價
  • 若家人明確表達「不配合將導致你信用破產」等具體威脅內容,應可能構成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若僅為情緒性表達或陳述事實(如「我真的會跑路」),則需視具體情境判斷是否達到恐嚇程度

(二)強制罪的適用分析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境分析:

  1. 構成要件檢視
  • 行為態樣:家人以「不幫就跑路」等語施壓
  • 無義務之事:當事人本無義務再次為家人貸款
  • 脅迫程度:需達到足以壓制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程度
  1. 法律評價
  • 若家人的施壓行為達到足以壓制當事人自由意志,使其不得不配合貸款,應可能構成強制罪
  • 實務上需綜合考量施壓的強度、頻率及當事人所受心理壓力等因素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1. 詐欺罪風險(刑法第339條)
  • 若家人於第一次貸款時即無意願或能力繳款,卻向當事人承諾會正常繳款,可能涉及詐欺
  • 需證明家人有施用詐術之故意及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1. 重要提醒
  • 上述刑事責任的成立,需視具體事證及檢察官、法院的認定
  • 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對話截圖、錄音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三、第一次貸款的法律關係檢視

(一)家人承諾代為繳款的效力

  1. 當事人與家人間的約定
  • 家人口頭承諾代為繳款,在民法上可能構成「債務承擔」或「第三人清償」的約定
  • 此約定僅存在於當事人與家人之間,對銀行不生效力
  • 若家人未履行承諾,當事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但仍須對銀行負清償責任
  1. 對銀行的法律關係
  • 銀行與當事人間的借款契約,不因家人的承諾而改變
  • 當事人仍為法律上的債務人,須負完全清償責任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適用分析:

  1. 構成要件
  • 家人實際使用貸款金額(受有利益)
  • 當事人須負擔還款責任(受有損害)
  • 欠缺法律上原因(家人未經合法授權使用該筆款項)
  1. 請求權行使
  • 當事人可向家人請求返還所受利益(即貸款金額)
  • 若家人拒絕返還,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四、信用破產的風險評估

(一)信用不良的後果

  1. 聯徵中心信用評分下降
  • 若貸款遲繳或未繳,將被通報至聯合徵信中心
  • 信用評分降低將影響未來所有金融往來
  1. 強制執行程序
  • 銀行可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查封拍賣房屋及其他財產
  • 若有薪資收入,可扣押薪資三分之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
  1. 連帶影響
  • 信用不良將影響未來購屋、購車、信用卡申請等
  • 可能影響就業(部分行業會調閱信用報告)

(二)家人「跑路」的法律後果

  1. 債務責任不變
  • 家人跑路並不能免除當事人對銀行的債務
  • 當事人仍須獨自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 家人的承諾在法律上對銀行無約束力
  1. 追償困難
  • 若家人跑路,當事人即使取得勝訴判決,執行上也可能面臨困難
  • 建議及早採取保全措施

五、法律條文適用說明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規定:

(一)民法相關規定

  1. 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與銀行間的借款契約已成立
  1.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當事人可向家人請求返還貸款金額
  1. 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家人未履行代為繳款承諾,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1. 民法第229條(遲延責任)
  •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若未按期繳款,須負遲延利息責任
  1.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變動)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房屋已登記於當事人名下,當事人為合法所有權人

(二)刑法相關規定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家人若以脅迫方式要求當事人貸款,可能構成本罪
  1.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家人若以「跑路」等語威脅,可能構成本罪

(三)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1.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
  • 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
  • 銀行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1.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薪資扣押限制)
  •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其性質不能扣押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薪資債權扣押,以其總額三分之一為限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刻不容緩)

(一)明確拒絕第二次貸款

  1. 堅定立場
  • 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家人:無法再次協助貸款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對話截圖、錄音等),作為日後證據
  1. 說明理由
  • 第一次貸款已造成沉重負擔
  • 自身無還款能力,再次貸款將導致信用破產
  • 家人未說明資金用途,無法確保資金使用正當性

(二)保護自身權益

  1. 通知銀行
  • 主動聯繫貸款銀行,說明情況
  • 確認目前貸款繳款狀況
  • 詢問是否有任何異常申請(防止家人冒名申請)
  1. 財產保全
  • 檢視房屋權狀是否仍在自己手中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防止房屋被擅自處分
  • 考慮將房屋過戶回原所有人或其他可信任之人(需審慎評估)
  1. 信用監控
  • 至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 確認是否有其他未知債務
  • 定期監控信用狀況

二、第一次貸款的處理

(一)確認繳款狀況

  1. 立即查詢
  • 向銀行確認目前繳款是否正常
  • 若已有遲繳情形,立即補繳
  1. 建立繳款機制
  • 設定自動扣款,確保不會遲繳
  • 若家人有給付金額,應直接存入繳款帳戶

(二)與家人協商

  1. 要求書面協議
  • 將家人承諾代為繳款的約定以書面方式確認
  • 內容應包括:每月繳款金額、繳款期限、違約責任、若未履行同意返還全部貸款金額
  1. 設定擔保
  • 要求家人提供其他擔保(如其他財產設定抵押)
  • 或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1. 定期檢視
  • 每月確認繳款是否正常
  • 若有異常,立即處理

(三)最壞情況的準備

若家人確實無法繳款,當事人應:

  1. 評估自身還款能力
  • 計算每月收入與支出
  • 評估是否有能力負擔貸款
  1. 尋求協助
  • 若無法負擔,應盡早與銀行協商
  • 可申請:延長還款期限、降低月付金額、寬限期(只繳利息)
  1. 考慮出售房屋
  • 若實在無法負擔,應考慮出售房屋清償債務
  • 避免被銀行聲請拍賣(拍賣價格通常較低)

三、中長期規劃

(一)法律途徑追償

  1. 民事求償
  • 若家人未履行代為繳款承諾,可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
  • 請求返還貸款金額及利息
  1. 刑事告訴
  • 若家人有詐欺、恐嚇等行為,可提出刑事告訴
  •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若家人一開始即無意願繳款,以詐術使當事人貸款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以「跑路」等語威脅

(二)債務管理

  1. 避免新增債務
  • 不再為家人或他人提供任何財務協助
  • 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
  1. 建立緊急預備金
  • 準備至少3-6個月的生活費用
  • 以應對突發狀況
  1. 信用修復計畫
  • 若信用已受損,應積極修復
  • 按時繳款、減少負債

(三)家庭關係處理

  1. 設定界線
  • 明確告知家人:無法再提供財務協助
  • 不因親情壓力而妥協
  1. 尋求專業協助
  • 若家人確有賭博問題,建議尋求專業戒賭輔導
  • 可聯繫: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各縣市社會局、民間戒賭團體
  1. 保護其他家人
  • 提醒其他家人注意,避免重蹈覆轍

四、具體行動步驟(優先順序)

第一步:立即行動(1-3天內)

  • 明確拒絕第二次貸款要求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 確認房屋權狀位置
  • 查詢目前貸款繳款狀況

第二步:保全措施(1週內)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
  • 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 設定貸款自動扣款
  • 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第三步:協商處理(2週內)

  • 與家人進行正式協商
  • 要求簽署書面協議
  • 評估自身還款能力
  • 必要時與銀行協商還款方案

第四步:長期規劃(1個月內)

  • 建立財務管理計畫
  • 評估是否需要法律行動
  • 設定家庭界線
  • 定期監控信用狀況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考量本案情況,當事人應堅定拒絕第二次貸款要求,理由如下:

  1. 法律責任明確:無論家人如何承諾,法律上的債務人應為當事人本人,須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2. 風險過高:第一次貸款已有風險,再次貸款將使風險倍增,可能導致信用破產、房屋被拍賣

  3. 家人信用不良:家人既有前科且信用不良,再次承諾的可信度極低

  4. 資金用途不明:家人未說明資金用途,可能涉及賭博等不當行為,協助可能間接助長不當行為

二、優先處理事項

  1. 保護現有資產:申請限制登記,防止房屋被擅自處分
  2. 確保第一次貸款正常繳款:避免信用受損
  3. 建立法律防護:保留證據,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4. 設定家庭界線:明確拒絕不合理要求

三、最後提醒

「幫助家人」與「保護自己」並不衝突,但前提是不能犧牲自己的未來。當事人已協助一次,已盡到家人義務。若再次妥協,不僅無法真正幫助家人解決問題,反而會讓自己陷入困境。

建議當事人:

  • 堅定立場,不要因親情壓力而妥協
  •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保護自身權益
  • 若家人真有困難,應協助其尋求正當管道解決(如債務協商、社會福利資源等),而非繼續以貸款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緊急法律諮詢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各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
  • 各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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