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有人需要大量錢 可是沒有說原因 應該是欠錢 不知道是不是賭博 因為有前科 說的不清不白 然後信用也不好 他們就把房子過戶給我 讓我用房子貸款 200多萬 我也幫忙了 說會正常繳款 不會影響我不用擔心 差不多2.3個月前的事情 現在又出事情了 又要叫我去貸第二次 這次要250 我不要.. 我想知道該怎麼做 他們說都幫過一次了 不幫 他就要跑路了 信用破產的也是我
當事人因家人聲稱需要大量資金(疑似賭博欠債),在家人信用不良的情況下,接受家人將房屋過戶至當事人名下,並以該房屋向銀行貸款200多萬元。家人承諾會正常繳款,但事隔2-3個月後,家人再次要求當事人以同一房屋進行第二次貸款250萬元,並以「不幫忙就要跑路」為由施壓。當事人擔心若不配合,信用破產的將是自己。
家人以「不幫就要跑路」等語施壓,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境分析: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境分析: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適用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規定:
若家人確實無法繳款,當事人應:
考量本案情況,當事人應堅定拒絕第二次貸款要求,理由如下:
法律責任明確:無論家人如何承諾,法律上的債務人應為當事人本人,須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風險過高:第一次貸款已有風險,再次貸款將使風險倍增,可能導致信用破產、房屋被拍賣
家人信用不良:家人既有前科且信用不良,再次承諾的可信度極低
資金用途不明:家人未說明資金用途,可能涉及賭博等不當行為,協助可能間接助長不當行為
「幫助家人」與「保護自己」並不衝突,但前提是不能犧牲自己的未來。當事人已協助一次,已盡到家人義務。若再次妥協,不僅無法真正幫助家人解決問題,反而會讓自己陷入困境。
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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