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09

網購衣服顏色與圖片不符,算債務不履行嗎?可以退換貨?

今天我跟別人訂購一件衣服並且先付了錢,他只有給我看文宣品(上面有圖片),等到商品拿給我後才發現其顏色與圖片明顯不一樣,這樣算是債務不履行嗎?可以退換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向賣方訂購衣服並預先支付價款,賣方僅提供文宣品(含商品圖片)供委託人參考。商品交付後,委託人發現實際商品顏色與文宣品圖片明顯不符,委託人詢問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以及能否主張退換貨。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認定

本案屬於買賣契約關係。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委託人與賣方間已成立買賣契約關係,委託人支付價金,賣方負有交付符合約定商品之義務。

二、債務不履行之判斷

(一)給付不完全(瑕疵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並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約定內容:賣方提供文宣品圖片作為商品說明,該圖片應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2)實際給付:交付之衣服顏色與文宣品圖片明顯不符

(3)瑕疵認定:商品顏色與約定不符,應構成給付不完全(瑕疵給付)

(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商品顏色與文宣不符,可能構成:

  • 減少價值之瑕疵:顏色不符可能影響商品價值
  • 減少效用之瑕疵:若委託人係因特定顏色而購買,則可能不符合契約預定效用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可能性

本案若屬消費關係,應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一)企業經營者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應符合標示內容,文宣品圖片若構成商品標示之一部分,賣方應確保實際商品與標示相符。

(二)通訊交易解除契約權

本案若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本案若屬實體店面交易,則不適用七日猶豫期規定。

四、委託人之權利

(一)依民法規定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買受人發現物有瑕疵時,得行使下列權利:

  • 解除契約
  • 請求減少價金
  •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64條第1項,需為種類之債)
  • 請求修補瑕疵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若賣方明知顏色不符仍交付,或文宣品圖片構成品質保證,委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另行交付請求權

依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同條第2項並規定:「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本案若屬種類之債(如:特定品牌、款式之衣服),委託人得請求賣方另行交付符合文宣顏色之商品。

五、注意事項

(一)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委託人應儘速通知賣方,避免因怠於通知而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喪失權利。

(二)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委託人應注意權利行使之期間限制。

(三)危險負擔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瑕疵係於交付時即已存在,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步驟

(一)保全證據

  • 拍攝實際商品照片(多角度、不同光源下拍攝)
  • 保留文宣品及所有交易文件
  • 保留付款證明(發票、收據、轉帳紀錄等)
  • 記錄發現瑕疵之時間

(二)通知賣方

立即以書面或可保留紀錄之方式(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通知賣方:

  • 說明商品顏色與文宣不符之具體情形
  • 主張商品有瑕疵
  • 要求退換貨或其他處理方式

二、權利行使選項(依優先順序建議)

方案一:請求更換無瑕疵商品(最優先)

  • 依民法第364條請求另行交付符合文宣顏色之商品
  • 若賣方有正確顏色之庫存,此應為最快速之解決方式

方案二: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 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
  • 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價款
  • 同時返還商品予賣方

方案三:請求減少價金

  • 若委託人願意保留商品,可請求依瑕疵程度減少價金
  • 適用於顏色差異不大或委託人仍可接受之情形

方案四:請求損害賠償

  • 若賣方故意隱瞞或明知顏色不符仍交付
  • 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損害範圍可能包括:價差損失、另行購買之額外支出等

三、爭議解決途徑

(一)協商階段

  • 直接與賣方協商退換貨事宜
  • 保留所有協商紀錄
  • 給予賣方合理處理期間(建議7至15日)

(二)申訴階段(若屬消費關係)

若協商不成,可循下列途徑:

  • 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 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三)調解階段

  • 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訴訟階段

  • 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標的: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損害賠償等
  • 訴訟費用: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四、時效提醒

  • 立即通知:發現瑕疵後應立即通知賣方(民法第356條)
  • 六個月行使期間:自通知後六個月內應行使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
  • 五年消滅時效:自物之交付時起五年內應行使權利

五、實務建議

(一)蒐證重點

  • 文宣品與實物之顏色對比照片(建議在相同光源下拍攝)
  • 若有其他消費者遇到相同問題,可蒐集相關資訊
  • 保留所有與賣方之通訊紀錄

(二)談判策略

  • 態度堅定但理性,明確表達訴求
  • 優先爭取換貨,其次為退貨退款
  • 設定合理期限要求賣方回應
  • 必要時表明將採取法律途徑

(三)預防再次發生

  • 要求賣方提供實品照片或樣品
  • 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商品規格(包括顏色)
  • 保留完整交易紀錄

肆、結論

關於委託人所遇情形應構成債務不履行,具體而言屬於給付不完全(瑕疵給付)。賣方交付之商品顏色與文宣品明顯不符,應違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考量委託人有權主張退換貨,建議委託人可選擇:

(1)請求更換符合文宣之商品

(2)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3)請求減少價金

(4)請求損害賠償(若賣方有故意或過失)

建議委託人立即採取行動:

  • 儘速以書面通知賣方商品有瑕疵
  • 明確表達退換貨之要求
  • 保全所有證據
  • 若協商不成,可循申訴、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

委託人之權利受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雙重保障,只要在法定期間內適當行使權利,應可獲得妥適之救濟。惟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為準,建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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