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09

收到催債紙條名字被打叉,這樣算騷擾或恐嚇嗎?要怎麼辦?

在家門外收到催債紙條 內容是名字中間打叉 下面寫還錢 以及他的電話跟名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家門外收到催債紙條,紙條內容包含:

(1)當事人姓名(中間打叉) (2)「還錢」字樣 (3)債權人的電話及姓名

此行為涉及債務催收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侵害當事人權益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人格權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債權人將催債紙條張貼於當事人家門外,使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知悉債務資訊,應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名譽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將債務資訊公開張貼,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及名譽權,若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可請求債權人停止此類不當催收行為,若有繼續侵害之虞,亦得請求防止。

(三)債務時效問題

關於債務本身,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若債務已超過十五年未經行使,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

惟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若當事人曾承認債務或債權人曾為請求,時效將重新起算。本案建議當事人不應因收到催債紙條而主動承認債務,應先確認債務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已超過時效期間。

二、刑事責任

本案催債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需視具體情節及證據判斷:

(1)若姓名打叉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惟需達到「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

(2)若認定姓名打叉具有侮辱意涵,且張貼於公開場所,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3)若內容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且損害名譽,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三、行政責任

若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或委外催收公司,其催收行為應遵守相關行政法規及自律規範。本案將債務資訊張貼於公開場所,可能違反債務催收之合法程序及隱私保護原則,當事人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消費者保護機關檢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可能性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若債權人持續以類似方式騷擾當事人,可能涉及跟蹤騷擾行為,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聲請保護令。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保全證據:建議立即拍照存證(包含紙條內容、張貼位置、日期時間),保留原始紙條,若有監視器畫面,應調閱保存。

(2)報警處理: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主張遭受不當催收或侵害權益,取得報案三聯單,請警方協助調查行為人身分。

二、確認債務關係

(1)檢視債務是否存在:建議回想是否確有向該債權人借款,檢查是否有借據、契約等書面證明,確認債務金額是否正確。

(2)確認時效是否完成:建議計算債務發生時間,確認是否已超過十五年消滅時效,注意是否曾有承認債務之行為(會使時效重新起算)。

(3)要求債權人提出證明:若債權人主張債權存在,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可發函要求提供借據、匯款紀錄等證明文件。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途徑

若認為債權人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可委任律師協助偵查程序。若有持續騷擾情形,可評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

(二)民事途徑

(1)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通常可請求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2)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停止不當催收行為,可聲請假處分禁止繼續為類似行為。

(三)行政救濟

若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或委外催收公司,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若涉及不當催收行為,可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

四、債務協商建議

若確認債務存在且未罹於時效:

(1)不要因恐懼而承認不存在的債務

(2)要求正式協商:以書面方式聯繫,要求在適當場所協商,可請求分期償還

(3)尋求專業協助: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

五、預防再次發生

(1)發函警告: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停止不當催收,告知已報警及保留法律追訴權

(2)加強住處安全:裝設監視器,注意可疑人士

(3)建立證據意識:所有往來均保留紀錄,避免口頭承諾

肆、結論

關於本案債權人以張貼紙條方式催收債務之行為,應已違反債務催收之合法程序,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及名譽權。考量此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1)立即保全證據並報警處理

(2)確認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及是否已罹於時效

(3)評估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4)切勿因恐懼而承認不存在或已罹於時效之債務

(5)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儘速諮詢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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