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法院關於票據裁定的通知,但當事人主張自己並非借款人,亦非保證人,卻在法院文件中出現其姓名。此情況可能涉及本票偽造、身分冒用或詐騙等問題。
根據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票裁定具有以下特性:
(一)程序簡便快速
本票裁定從聲請到核發約需3至4週,法院僅進行書面審查,確認本票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二)強制執行效力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裁定一旦確定,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
(三)抗告期限短暫
依法僅有10日的抗告期限,逾期未抗告即告確定。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
若當事人確實未簽發本票,本案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一)本票偽造或簽名冒用
若當事人確實未簽發本票,可能存在他人偽造簽名、身分遭冒用,或詐騙集團利用本票裁定進行詐騙等情形。
(二)保證人身分誤認
雖當事人主張非保證人,但仍需確認是否曾在相關文件上簽名,或是否有任何擔保或連帶保證的意思表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主張本票非本人簽發者,應負舉證責任,需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簽名非本人所為。單純否認不足以推翻本票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本於自由心證判斷證據之證明力,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法院將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本於自由心證判斷事實。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本票發票人應負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之責任。
若確認遭偽造或詐騙,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一)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偽造本票
(二)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簽名
(三)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利用本票裁定詐取財物
(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一)立即確認抗告期限
收到本票裁定後僅有10日抗告期,應立即確認收到法院送達之日期,從該日起算10日內(扣除例假日)為抗告期限。
(二)在10日內提出本票裁定抗告
若仍在期限內,建議立即準備提出抗告。抗告理由可包括:
應備文件包括:本票裁定抗告狀、相關證據(如筆跡鑑定、不在場證明等)、裁定書影本。
(三)在20日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若明確知道自己未欠款或未簽發本票,建議在20日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本票非本人簽發、從未與債權人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非借款人亦非保證人。
若在20日內提起,可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若超過20日才提起,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執行,需提供擔保金。
(一)調取相關文件
(二)蒐集有利證據
(一)戶籍管理
確認戶籍地址為自己可收信地址,切勿將戶籍設於他人處所,定期確認戶籍地郵件收取狀況。
(二)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
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即時掌握不動產異動,可及早發現異常的強制執行程序。
(三)信用監控
定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注意是否有異常的債務紀錄,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若確認遭偽造或詐騙,應同步進行刑事告訴: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相關證據、詳細說明經過、取得報案三聯單
(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可能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私文書罪、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
(一)委任律師
建議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情況、撰寫抗告狀或訴狀、代理出庭、規劃完整訴訟策略。
(二)法律扶助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訴訟代理、減免裁判費用。
10日抗告期一旦經過,本票裁定即告確定。確定後債權人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屆時僅能透過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救濟,但無法阻止執行程序(除非提供擔保)。
主張本票非本人簽發者,負有舉證責任,需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簽名非本人所為。單純否認不足以推翻本票效力。
本票裁定抗告針對本票形式瑕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針對實體債權不存在,兩者可同時進行,但要注意期限。
在訴訟期間,應注意財產可能遭查封風險,必要時可考慮提供擔保以停止執行,避免財產異常移轉(可能構成脫產)。
考量當事人主張並非借款人或保證人,卻在法院票據裁定中出現姓名,可能涉及本票偽造或身分冒用等情形,建議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一)確認收到裁定日期,計算剩餘抗告期限
(二)若仍在10日內,立即準備提出抗告
(三)同時準備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向法院聲請閱卷,取得本票影本
(五)蒐集證明非本人簽發的證據
(六)向警察機關報案
(七)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本案涉及時效性極強的法律程序,切勿因「不是我簽的」就置之不理。根據實務案例,這正是詐騙集團常利用的心理,導致被害人錯失救濟時機。建議立即採取行動,時間就是關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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