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14

互助會重組後不認帳舊協議,標會人沒拿到標金能要求分配嗎?

互助會重組後,不承認會首與我跟第三方之付款協議,要求我把沒繳納會費全額給重組會重新分配,第三方則因為當初協議而沒加入重組會分錢,那第三方可以要求重組會把之前沒分到的會錢也平均分給他嗎?第三方身分是標到會而沒拿到標金的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互助會重組後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原互助會因故重組,諮詢人(以下稱當事人)與第三方(曾標得會款但未實際取得標金之會員)於重組前達成付款協議。重組會不承認該協議,要求當事人繳納全額會費予重組會重新分配。第三方因前述協議未加入重組會,現主張應分配重組會之會款。本案爭點在於:(一)重組會不承認當事人與第三方協議之合法性;(二)第三方是否得向重組會請求分配會款。

貳、法律分析

一、互助會之法律性質與契約關係

(一)互助會之契約性質

依民法第709條之1規定:「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經約定於標取後付給之合會金,應給付利息者,其利息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互助會本質上屬於多數當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會首與各會員間成立個別契約關係,會員相互間亦有權利義務關係。

(二)契約相對性原則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原則上僅對當事人發生效力,非契約當事人不受契約拘束。本案中,當事人與第三方之協議僅對雙方有效,不及於重組會。

二、重組會之法律地位與權利主張

(一)重組會之性質

重組會係原互助會因故無法繼續運作後,由部分會員重新組成之互助會,屬於新的合會契約關係,與原互助會為不同之法律主體。重組會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重組時之協議內容定之,不當然承繼原互助會之所有債權債務。

(二)重組會不承認協議之合法性

重組會與當事人間為新的合會契約關係,當事人加入重組會即成為會員,應依重組會規則履行會員義務。當事人與第三方之私下協議屬於雙方內部關係,依契約相對性原則,該協議不對重組會發生效力。因此,重組會要求當事人繳納全額會費,應屬有據。

三、當事人與第三方協議之效力

(一)協議之法律性質

當事人與第三方間之協議,可能涉及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若第三方將其對原互助會之標金請求權讓與當事人,或當事人承擔第三方對原互助會之債務,該協議在雙方間應屬有效。

(二)協議對重組會之效力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即使當事人與第三方間之協議涉及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該協議僅在雙方間發生效力,不及於重組會。重組會非該協議之當事人,不受該協議拘束。

四、第三方請求分配會款之權利分析

(一)當事人適格性問題

第三方未加入重組會,不具備會員身分,與重組會間無契約關係。依契約相對性原則,第三方對重組會不具有給付請求權。若第三方向重組會主張權利,可能因欠缺當事人適格而無法獲得支持。

(二)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適用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本條所稱第三人利益契約,係指契約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且該契約係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本案中,重組會與會員間之契約並非為第三方利益而訂立,重組會之給付對象限於加入之會員。第三方未加入重組會,不符合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件,不得依民法第269條規定向重組會主張權利。

(三)第三方之法律救濟途徑

第三方對原互助會會首可能有標金請求權,該請求權不因重組而消滅,第三方應向原會首主張權利。此外,若第三方與當事人間有協議,第三方可依協議內容向當事人主張權利,但此屬於雙方內部關係,與重組會無涉。

五、各方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涉及三方關係:

(一)當事人與重組會:當事人為重組會會員,應依重組會規則繳納全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

(二)當事人與第三方:雙方間有協議,該協議在雙方間有效,當事人可能對第三方負有給付義務,或第三方對當事人有請求權。

(三)第三方與重組會:第三方未加入重組會,與重組會間無契約關係,不得向重組會主張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對當事人之建議

(一)履行重組會義務

建議當事人依重組會規則繳納全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重組會要求繳納全額會費應屬有據,當事人與第三方之協議不得對抗重組會。若當事人拒絕繳納,可能面臨違約責任。

(二)保留向第三方求償之權利

當事人因履行重組會義務而繳納會費,若因此受有損失,可依與第三方之協議向其求償。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包括協議書、付款紀錄等,以利日後主張權利。

(三)釐清與第三方之協議內容

建議當事人與第三方釐清協議之具體內容與範圍,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若協議內容不明確或有爭議,建議雙方協商修正或解除協議,以避免日後糾紛。

(四)考慮對原會首求償

若原互助會倒會係因會首違約或其他可歸責於會首之事由,當事人與第三方均可能對原會首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建議當事人評估對原會首求償之可行性,必要時可與第三方共同提起訴訟。

二、對第三方之建議

(一)不宜向重組會請求分配

第三方未加入重組會,與重組會間無契約關係,不具備當事人適格,不得向重組會請求分配會款。若第三方提起訴訟,可能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徒增訴訟成本。

(二)向原會首主張權利

第三方對原互助會會首可能有標金請求權,該請求權不因重組而消滅。建議第三方向原會首主張權利,請求給付標金或損害賠償。

(三)依協議向當事人主張權利

若第三方與當事人間有協議,第三方可依協議內容向當事人主張權利,請求當事人履行協議或給付相應款項。建議第三方與當事人協商,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四)考慮加入重組會

若重組會仍接受新會員加入,第三方可考慮加入重組會,取得會員資格後即可參與會款分配。惟加入重組會可能需繳納會費或履行其他義務,建議第三方評估加入之利弊後再作決定。

三、風險提示

(一)對當事人之風險

當事人可能面臨雙重給付風險,一方面須向重組會繳納會費,另一方面可能無法向第三方求償。建議當事人事先與第三方達成明確協議,確認雙方權利義務,以降低風險。

(二)對第三方之風險

第三方可能面臨求償不能風險,原會首可能無資力,或當事人可能拒絕履行協議。建議第三方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並注意請求權時效,避免權利消滅。

肆、結論

本案涉及互助會重組後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依據契約相對性原則,當事人與第三方之協議僅在雙方間有效,不及於重組會。重組會要求當事人繳納全額會費應屬有據,當事人應履行會員義務,並保留向第三方求償之權利。

第三方未加入重組會,與重組會間無契約關係,不具備當事人適格,不得向重組會請求分配會款。第三方應向原會首主張權利,或依協議向當事人主張權利。

建議當事人與第三方協商達成明確協議,釐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考慮共同對原會首求償。若協商不成,可尋求調解或訴訟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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