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14

網貸平台騷擾家人、威脅報警,我該怎麼辦?這樣算違法嗎?

我到一個網袋平台借款,起初我沒有在說好的時間還款是我的不對答應對方幾號還錢,但我還是沒有還但我現在想一想我合約上面寫$10,000但實際拿到6000而已,加上對方一直不斷地打電話到我前公司或者是打電話給我的家裡人告知我的家裡人說請他們找我因為我欠錢不還,但我一直都沒有不跟他們聯絡我都有用訊息回覆他們,我和他們說我需要協商,因為我目前沒辦法給那麼多錢,對方說講這麼多幹嘛要協商現在就先給錢,不然就是說我找不到你,你不給我錢你繼續白目我就找你姐我就叫你姐找你,我就一直打電話給你姐的公司,接下來我和對方說我想要協商對方要我現在給他們錢,但我真的目前沒辦法給他們,所以才選擇協商之後對方就說我都把錢拿去吃了,他要報警抓我,我持續說我需要學長他們還是說你真的很皮耶我要叫警察去抓你。 我想要問說他們報警抓我警察會把我抓走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網路借貸平台借款,合約記載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但實際僅收到6,000元。當事人未依約定時間還款後,債權人採取以下催收手段:

(一)持續撥打電話至當事人前公司 (二)聯繫當事人家人施壓 (三)威脅騷擾當事人姐姐及其工作單位 (四)拒絕協商,要求立即全額還款 (五)以「報警抓人」等言詞恐嚇當事人

當事人表達協商意願,但債權人拒絕協商並持續以威脅言詞施壓。當事人擔心是否會因欠款而遭警察逮捕。

貳、法律分析

一、借貸關係的有效性問題

(一)重利罪疑慮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本案情形:

  • 合約記載金額10,000元,實際交付僅6,000元
  • 預扣金額4,000元,相當於實際借款金額之66.67%
  • 若要求償還10,000元,實際利率已明顯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判斷當事人是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以及債權人取得之利息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需視具體事實認定。若債權人確實利用當事人之急迫處境而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二)消費借貸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雖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契約履行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基礎。若合約記載與實際交付金額不符,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本案當事人實際僅收受6,000元,應僅需返還實際收受之6,000元及合理利息。

二、債權人催收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涉嫌加重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之1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債權人之催收行為包括:

  • 持續撥打電話至工作場所
  • 聯繫家人施壓
  • 威脅「報警抓人」
  • 威脅「找你姐」、「一直打電話給你姐的公司」

上述行為若屬「恐嚇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且用以取得重利,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之要件。

(二)涉嫌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債權人表示「我要報警抓你」、「我就找你姐」、「我就一直打電話給你姐的公司」等言論,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應可能構成以加害自由、名譽之事恐嚇他人之要件。惟是否「致生危害於安全」,需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確實感到恐懼,以及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而定。

三、報警逮捕的可能性分析

(一)民事債務與刑事責任之區別

重要原則:單純債務不履行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警察不會因民事債務逮捕人。

民事與刑事的區別:

  • 民事:債務不履行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 刑事:須有詐欺、侵占等犯罪行為才有刑事責任

本案情形:

  • 當事人有實際借款事實
  • 持續以訊息回應債權人(非逃避聯繫)
  • 表達協商還款意願
  • 無證據顯示當事人自始即無還款意圖

綜合上述事實,當事人應不構成詐欺罪等刑事犯罪。

(二)警察介入之條件

警察僅在有刑事犯罪嫌疑時才會介入,例如:

  • 一開始即無還款意圖而借款(可能構成詐欺)
  • 將借款物品變賣(可能構成侵占)
  • 使用偽造文件借款(可能構成偽造文書)

本案當事人並無上述情形,債權人報警後,警察應不會逮捕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權利保護

(一)實際債務金額之主張

當事人應僅需返還實際收受之6,000元及合理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對違法催收行為之救濟

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措施:

  • 保全證據:保留所有通訊紀錄、金流證據
  • 發函制止:以存證信函要求停止違法催收
  • 刑事告訴:若債權人行為構成重利罪或恐嚇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 行政檢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違法催收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防禦措施

(一)證據保全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電話錄音、LINE、簡訊截圖)
  • 保留金流證據(銀行轉帳、ATM明細、借貸合約)
  • 請家人、姐姐提供接到騷擾電話之證詞

(二)制止違法催收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

  • 指明債權人催收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 要求立即停止騷擾家人及工作場所
  • 表明願意協商還款,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聯繫
  • 告知若持續違法催收,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債務處理策略

(一)確認實際債務金額

  • 實際借款:6,000元
  • 合理利息:依民法第205條,年利率最高16%
  • 計算合理總額(含利息)

(二)主動提出協商方案

建議以書面方式提出協商:

  • 承認有借款事實,願意清償債務
  • 說明實際借款金額為6,000元
  • 提出分期還款方案(例如每月還款2,000元,分3期清償)
  • 要求債權人停止騷擾家人及工作場所
  • 若無法接受,請循法律途徑解決

(三)應訴準備

若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 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務必提出異議
  • 準備抗辯理由:實際僅收到6,000元、利息過高違反民法第205條
  • 提出相關證據支持主張

三、法律救濟措施

(一)刑事告訴

考量對債權人提出以下告訴:

  • 重利罪(刑法第344條):檢附合約書、實際收款紀錄,說明實際利率遠超過法定上限
  • 加重重利罪(刑法第344條之1):若債權人以恐嚇等方法催收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提供威脅恐嚇之通訊紀錄

(二)行政檢舉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債權人違法催收行為。

四、重要提醒事項

(一)心理建設

  • 單純欠款不會被警察逮捕,不要害怕報警威脅
  • 保持冷靜應對,避免情緒化爭執
  • 堅持書面溝通,避免口頭承諾過多

(二)法律權益

  • 僅需返還實際收受之6,000元及合理利息
  • 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請求權
  • 債權人無權騷擾第三人(家人、姐姐)

(三)避免二次傷害

  • 不要再借高利貸,避免陷入惡性循環
  • 尋求正當借款管道
  • 檢討財務狀況,量入為出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擔心是否會因欠款遭警察逮捕一事,考量當事人有實際借款事實、持續回應債權人且表達協商意願,並無證據顯示自始即無還款意圖,應不構成詐欺等刑事犯罪。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會遭警察逮捕,債權人之報警威脅僅為施壓手段。

關於債權人之催收行為,考量其持續騷擾家人及工作場所、以恐嚇言詞施壓,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及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當事人可採取證據保全、發函制止、刑事告訴及行政檢舉等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關於債務金額,考量合約記載10,000元但實際僅收到6,000元,當事人應僅需返還實際收受之6,000元及合理利息。建議主動提出協商方案,若協商不成,應準備相關證據以備應訴。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保全所有證據並發函制止違法催收 (二)主動提出合理協商方案 (三)若協商不成,準備法律程序應對 (四)考量對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及行政檢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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