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19

媽媽過世後才發現有其他子女,我的遺產繼承權會受影響嗎?

媽媽114/11/22過世 今天1/19收到試算單才知道他還有其他子女 會有遺產繼承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之母親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過世,委託人於115年1月19日收到遺產稅試算單時,始知悉母親尚有其他子女存在,因而產生遺產繼承相關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之範圍與順序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中,委託人與其他同母或同父異母之子女,均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皆應有繼承權。

關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之親等問題,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若母親之子女均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無親等先後之分。

二、應繼分之計算

依據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中,若母親尚有配偶存在,則應先確認配偶之應繼分;若無配偶或配偶已先過世,則全體子女應按人數平均繼承母親之遺產。

關於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之情形,若母親生前婚姻關係採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因此,應先釐清母親生前之婚姻財產制及配偶是否仍在世,以確定遺產範圍。

三、代位繼承之可能性

若其他子女中有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該已故或喪失繼承權之子女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則由其代位繼承。

四、繼承方式之選擇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上採「當然限定繼承」制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制度之優點為無需另行聲請即自動適用,保障繼承人不因繼承而背負超過遺產價值之債務。

五、重要時間點與程序

(一)知悉繼承開始時點:115年1月19日收到試算單時

(二)開具遺產清冊期限:自知悉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即115年4月19日前)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三)拋棄繼承期限:若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開始時起2個月內(即115年3月19日前)以書面向法院聲明

(四)遺產稅申報期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114年11月22日起算至115年5月22日)

六、親屬會議之可能運用

若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割或其他繼承事項有爭議,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可能召集親屬會議協調處理。

若對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依民法第1137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時效緊迫)

(一)確認繼承人身分與人數

  1. 向戶政機關申請母親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2. 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與人數
  3. 取得其他繼承人之聯絡方式
  4. 確認是否有代位繼承之情形

(二)評估遺產與債務狀況

  1. 清查母親名下所有財產:不動產(房屋、土地)、動產(存款、股票、汽車等)、其他財產權利
  2. 調查是否有債務:銀行貸款、信用卡債務、民間借貸、其他債務
  3. 若母親生前有配偶,應確認婚姻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決定繼承方式

建議方案一:辦理限定繼承(建議採用)

適用情況: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債務狀況不明確、希望保留繼承遺產之可能性

辦理步驟:

  1. 於115年4月19日前開具遺產清冊
  2.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陳報
  3. 由法院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4. 依法定順序清償債務
  5. 剩餘財產由繼承人依應繼分分配

建議方案二:拋棄繼承

適用情況:確定債務大於遺產、不願處理繼承事務、希望由其他繼承人處理

注意事項:須於115年3月19日前辦理、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後不得撤回

二、與其他繼承人之協調

  1. 主動聯繫:儘速與其他繼承人取得聯繫,說明繼承情況
  2. 協商分配:討論遺產分配方式,確認各繼承人之意願
  3. 共同辦理:建議共同委託律師或代書辦理繼承登記
  4. 書面協議:達成共識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
  5. 必要時召集親屬會議協調

三、後續處理事項

  1. 遺產稅申報:於115年5月22日前完成申報
  2. 遺產分割: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辦理遺產分割
  3. 產權移轉:依遺產分割結果,辦理不動產、存款等產權移轉登記

四、風險提醒

  1. 時效風險:拋棄繼承期限115年3月19日、陳報遺產清冊期限115年4月19日、遺產稅申報期限115年5月22日
  2. 債務風險:雖現行法已改為當然限定繼承,但仍應注意陳報遺產清冊之義務
  3. 其他繼承人:需注意其他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若有人拋棄,其應繼分將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4. 代位繼承:若有其他子女於母親過世前已死亡,應確認是否有代位繼承人

肆、結論

關於委託人母親過世後始知悉尚有其他子女之繼承問題,考量委託人與其他子女均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按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建議委託人:

  1. 立即確認繼承人身分: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文件,確認所有繼承人及是否有代位繼承情形
  2. 建議採限定繼承:在債務狀況未明之情況下,建議於115年4月19日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3. 積極與其他繼承人協調:主動聯繫其他繼承人,共同處理繼承事宜
  4.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託律師或代書協助辦理,確保程序正確且維護自身權益
  5. 注意各項期限:嚴格遵守法定期限,避免喪失權益

特別提醒:由於距離知悉繼承時點(115年1月19日)已過一段時間,若欲拋棄繼承,僅剩約2個月時間;若採限定繼承,亦僅剩約3個月時間開具遺產清冊。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以免錯過法定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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