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父親罹患癌症10年,這期間陸續與朋友借錢,並無匯款紀錄,累積金額高達600萬,近期因父親已在加護病房插管,由母親代為提領父親帳戶裡的錢還款100多萬,不足約500萬,可否於現在寫下借據,若父親過世後,可由遺產償還
當事人父親罹患癌症10年期間,陸續向朋友借款累積約600萬元,惟借款時並無簽立借據或匯款紀錄。目前父親在加護病房插管,母親已代為提領父親帳戶款項償還100多萬元,尚欠約500萬元。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於現階段補簽借據,並於父親過世後以遺產償還。
依據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僅需雙方約定一方移轉金錢、另一方返還相同金錢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縱使當初未簽立借據,口頭約定之借款契約應屬有效。
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則,債權人若欲主張債權存在,應負擔舉證責任,證明金錢交付之事實及借款合意之存在。本案最大問題在於:
若父親目前意識清楚、具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補簽借據確認債務存在、製作債務清冊,並由父親親自簽名或蓋章。此時補簽之借據應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債權憑證。
若父親已插管、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思,他人代簽之借據可能不具法律效力。母親無權代為承認債務(除非有合法代理權),此時補簽借據恐有偽造文書之疑慮。
母親代為提領父親帳戶款項還款,涉及是否有父親之授權或代理權。若無授權,可能構成無權代理。銀行是否同意提領,實務上配偶提領常有爭議。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現行法採法定限定繼承,這表示繼承人(母親及子女)僅需以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不足部分不需以自有財產償還,避免「父債子還」之不合理情形。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列明所有債權人及債務金額。
未陳報之風險:
本案500萬債務無書面憑證,陳報遺產清冊時應誠實列入所有已知債務。債權人若提出請求,需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存在,繼承人可主張債權人應提出證據(如證人、對話紀錄等)。
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若父親生前有贈與財產予家人,需特別注意此規定,該財產仍須用於清償債務。
(1) 若意識清楚:
(2) 若意識不清:
即使無法補簽借據,仍可蒐集:
(1) 證人證詞:
(2) 間接證據:
(3) 金流證據:
建議現在就開始製作:
(1)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2) 誠實陳報所有債務:
(1) 要求債權人舉證:
(2) 協商還款方式:
(3) 保留法律救濟途徑:
(1) 採限定繼承,不需以自有財產還債 (2) 債權人無書面憑證,舉證可能困難 (3) 已還款100萬,展現誠意
(1) 無借據及匯款紀錄,難以確認債務真實性 (2) 若債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仍需清償 (3) 未完整陳報可能導致額外負擔
關於當事人父親之借款債務,考量本案債務雖無書面憑證,但口頭約定之消費借貸契約應屬有效。建議若父親意識清楚,立即補簽借據,這是最有效的方式;若意識不清,則積極蒐集所有可能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父親過世後,繼承人受限定繼承保護,僅需以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不需擔心以自有財產清償。建議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務必陳報遺產清冊,保障自身權益。債權人若要求清償,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建議採限定繼承,不要拋棄繼承,以遺產償債即可。具體個案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審查現有證據之證明力、協助製作遺產清冊、代理陳報法院程序,以及與債權人協商或應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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