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21

沒有借據只有本票,能證明借錢關係嗎?怎麼討債?

跟朋友借錢,沒有借據也沒有匯款證明,本票可否作為借貸的依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朋友間存在金錢借貸關係,惟未簽立借據,亦無匯款紀錄等客觀證明文件,僅持有本票一紙,欲確認該本票是否得作為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依據。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依票據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本票為票據之一種,具有法定之票據效力。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係發票人承諾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票據,具有下列特性:

(1)無因性:本票一經簽發,其票據債務即獨立存在,不受原因關係(如借貸、買賣等)之影響

(2)要式性:須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法定要件

(3)文義性:票據上權利義務以票據文義為準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本票須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始生票據效力。

二、本票與借貸關係之區別

本票債務(票據關係)與借貸債務(原因關係)為兩個獨立之法律關係:

(1)本票為擔保工具:實務上,本票常作為債權之擔保工具,而非借貸關係本身之證明

(2)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分離:本票之簽發可能基於多種原因(借貸、買賣、贈與、擔保等),本票僅能證明發票人負有票據債務,無法直接證明借貸關係之存在

三、本票作為借貸依據之證明力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主張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借貸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案若當事人為出借人(本票執票人),需證明:

(1)確有交付金錢之事實

(2)雙方有借貸之合意

本票之證明力分析如下:

(1)本票僅能證明發票人負有票據債務

(2)無法直接證明借貸關係之存在

(3)可作為間接證據,配合其他事證(如證人、通訊紀錄等)綜合判斷

依實務見解,執票人主張借貸關係存在時,仍需就金錢交付及借貸合意負舉證責任。若僅有本票而無其他證據,可能難以單獨證明借貸關係。

四、本票之強制執行效力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為本票之特殊效力。

惟應注意:

(1)本票裁定僅就票據債權為形式審查,不審究原因關係

(2)發票人仍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執票人無法證明原因關係,可能遭撤銷裁定

五、時效問題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3年。

本案應注意:

(1)本票請求權時效:自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3年

(2)借貸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

(3)若本票時效已消滅,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執票人仍得於發票人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六、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

本案若對方否認借貸關係,僅憑本票可能面臨下列風險:

(1)訴訟風險:若無法證明借貸關係,可能難以勝訴

(2)執行困難:即使聲請本票裁定成功,對方仍可提起確認之訴

(3)舉證困難:需補強其他證據證明借貸事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1)蒐集補強證據:

  • 雙方往來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證人證詞(知悉借貸事實之第三人)
  • 其他間接證據(如當時之財務狀況、金錢用途說明等)

(2)確認本票效力:

  • 檢視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法定要件
  • 確認簽名之真正性
  • 注意到期日及時效期間

二、協商階段建議

(1)嘗試友善溝通:

  • 與對方聯繫,確認還款意願
  • 過程中保留通訊紀錄(可作為承認借貸之證據)
  • 若對方承認欠款,建議補簽借據或和解書

(2)發函催告:

  • 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還款
  • 信函內容應明確記載借貸事實、金額、期限
  • 保留郵局收據及存證信函副本

三、法律途徑選擇

(1)聲請本票裁定(較快速但風險較高):

  • 優點:程序簡便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強制執行
  • 缺點:對方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無法證明原因關係,可能遭撤銷裁定
  • 適用時機:有其他補強證據支持借貸關係存在時

(2)提起民事訴訟(較穩健):

  • 主張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
  • 同時主張票據債權作為備位請求
  • 充分準備證據資料

四、預防措施(未來借貸建議)

(1)務必簽立書面借據,載明:

  • 借款金額
  • 利息約定(若有)
  • 還款期限及方式
  • 違約責任
  • 雙方簽名及日期

(2)保留金錢交付證明:

  • 優先使用銀行匯款
  • 保留匯款單據或交易明細
  • 若以現金交付,應請對方簽收

(3)本票作為擔保:

  • 本票應與借據同時簽立
  • 建議約定「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
  • 確保本票金額涵蓋本金及可能之利息

肆、結論

關於本票是否得作為借貸依據,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係發票人承諾支付一定金額之票據,具有票據效力。惟本票債務與借貸債務為兩個獨立之法律關係,本票僅能證明票據債務之存在,無法直接證明借貸關係。

考量本案僅有本票而無其他證據,若對方否認借貸關係,可能面臨舉證困難之風險。建議當事人:

(1)積極蒐集補強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等)

(2)嘗試與對方協商,取得承認欠款之證據

(3)評估勝訴可能性後,選擇適當之法律途徑

(4)注意本票時效期間,避免權利消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攜帶相關文件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分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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