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總共法院開庭調解了6次 債務人在我們第一次調解完後還沒判決就開始把店過戶給弟弟 轉移帳戶裡面的金錢 等到判決確定他該賠錢 她卻沒有賠任何一毛 甚至還申請清查自己財產 現在他聲稱他沒收入只是租位子 還說自己有憂鬱症在吃藥 請問他在第一次調解後做的行為是否違反
本案債務人於法院調解程序進行期間(第一次調解後、判決確定前),將名下店面過戶予其弟弟,並轉移帳戶內金錢。判決確定後,債務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且申請清查財產,聲稱無收入、僅租用位置,並主張患有憂鬱症。委託人詢問債務人上述行為是否違法及如何救濟。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債務人於第一次調解後即將店面過戶予其弟弟,若該過戶行為屬「贈與」性質,應屬無償行為。此時債權債務關係雖未經判決確定,但調解程序已開始,債務人應可預見敗訴及賠償責任之可能性。
關於店面過戶行為,若屬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僅需證明該行為「有害債權」,無須證明債務人有惡意,即可聲請法院撤銷。所謂「有害債權」,係指債務人因該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
若過戶行為有對價(如買賣),則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時需證明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且受益人(弟弟)受益時亦知情。
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因此,債權人於聲請撤銷時,可一併聲請命債務人之弟弟回復原狀,返還該店面。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建議儘速評估提起撤銷權訴訟,以免超過時效期間。
債務人主張無收入、僅租位子,此為債務人規避執行之常見說詞,不影響撤銷權之行使。若債務人確有租金收入,該收入可作為執行標的。債權人可透過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調查店面實際經營狀況、查核租金收入流向等方式,釐清事實。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另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債務人主張患有憂鬱症,除非達到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否則不影響其民事責任。僅「吃藥」不足以免除債務。若債務人未經法院宣告,其行為能力仍屬完全,應負完全之民事責任。
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關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認定,實務上係指債務人可預見其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時期。本案債務人於「第一次調解後」即進行財產移轉,此時雖判決尚未確定,但調解程序已開始,債務人應可預見敗訴及強制執行之可能性。
然而,刑事責任之認定需達「無合理懷疑」之證明程度,且需證明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之意圖」。考量本案情形,建議可先循民事途徑處理,若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仍持續隱匿財產、拒不履行,再評估提起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若債務人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隱瞞財產移轉事實或虛偽陳述財產狀況,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惟此部分需視具體情節及證據而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調查範圍包括不動產、銀行存款、投資、股票、薪資所得、營業收入等。透過財產調查,可釐清債務人是否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有隱匿財產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若擔心債務人繼續脫產,可考慮聲請假扣押,針對已過戶之店面或債務人其他可能財產,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
考量債務人已有脫產行為,建議評估聲請假扣押之可行性,以防止債務人繼續移轉財產。假扣押之標的可包括:
向執行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調查債務人財產,全面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包括不動產、銀行存款、投資、股票、薪資所得、營業收入等。
建議儘速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撤銷債務人與其弟間之財產移轉行為。訴訟標的應包括:
應證明事項包括:
被告之列名應包括債務人及其弟弟(受益人),以利回復原狀之執行。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建議儘速評估提起訴訟,以免超過時效期間。
考量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建議可先循民事途徑處理。若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仍拒不履行、持續隱匿財產,再評估提起刑事告訴之可行性。刑事告訴之優點在於嚇阻效果強,但需證明「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及「損害債權之意圖」,證明難度較高。
若決定提起刑事告訴,可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用。
店面實際經營狀況:調查店面是否仍由債務人實際經營、營業收入流向等,可委請徵信社調查或自行蒐證(拍照、錄影)。
租金收入證明:若債務人稱「租位子」,應有租金收入,可作為執行標的。
兄弟間財務往來:調查是否有借名登記、是否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情形。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提起撤銷訴訟前,可考慮先發函警告債務人,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民刑事並進),給予最後和解機會。若債務人願意履行,可考慮分期付款等方式。
持續監控: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注意是否有新增財產。
擴大執行範圍:若發現借名登記,可對實際所有權提起確認之訴;若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主張無效。
關於債務人於第一次調解後將店面過戶予弟弟、轉移帳戶金錢等行為,考量該等行為可能有害債權,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處理,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同時應注意撤銷權之時效限制,儘速評估提起訴訟。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考量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及證明難度,建議可先循民事途徑處理,若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仍拒不履行,再評估提起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債務人主張患有憂鬱症、無收入等抗辯,除非達到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否則不影響其民事責任。建議透過聲請財產調查、蒐集店面實際經營狀況等證據,釐清事實。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訴訟策略及證據蒐集方向,以保障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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