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19

銀行扣押帳戶追討94年舊債,超過追訴期嗎?利息合法嗎?怎麼救濟?

帳戶突然被告知被法院扣押,法院表示是債務人遠東銀行聲請的,詢問遠東銀行得知是一筆於民國94年的債務新台幣7萬元未繳清,截至115年01月19日已累積新台幣29萬元,但是我沒收到銀行繳款通知、法院文書,想請問這筆債務是否超過民法的追訴期?若未超過,利息是否超過法定標準?法院的扣押可以如何救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帳戶遭法院扣押,經查係遠東銀行就民國94年債務新台幣7萬元聲請強制執行所致。該債務截至115年1月19日已累積至新台幣29萬元。當事人主張未收到銀行繳款通知及法院文書,並質疑債務是否超過追訴期、利息計算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救濟扣押處分。

貳、法律分析

一、消滅時效問題

(一)一般消滅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務發生於民國94年,至115年已逾20年,單就時間計算,應已超過15年消滅時效期間。

(二)時效中斷事由之影響

然而,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條第2項並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本案關鍵在於銀行是否曾於時效完成前取得執行名義。若銀行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或其他執行名義,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本案原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不適用延長為5年之規定,但時效會因取得執行名義而中斷並重行起算。

(三)本案時效判斷

由於法院已進行扣押程序,顯示銀行應持有執行名義。建議當事人立即向執行法院調閱卷宗,確認下列事項:

  1. 執行名義之種類及取得時間(如確定判決日期、支付命令確定日期等)
  2. 自執行名義確定後是否另有時效中斷事由
  3. 計算至115年1月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若執行名義取得後已逾15年且無其他中斷事由,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張時效抗辯。

二、利息計算合法性問題

(一)利息上限規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另依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本案本金7萬元,經20年累積至29萬元,增加約4.14倍,應檢視利息計算是否符合法定上限。

(二)複利計算之限制

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建議當事人向遠東銀行申請債權明細,確認:

  1. 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分別計算
  2. 利率是否超過週年16%
  3. 是否有違法複利計算情形
  4. 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若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聲請法院酌減)

(三)初步計算檢視

假設以法定最高利率16%單利計算:

  • 本金:70,000元
  • 年利率:16%
  • 期間:20年
  • 利息:70,000 × 16% × 20 = 224,000元
  • 本利和:294,000元

若僅計算單利且無其他費用,29萬元尚屬可能範圍。惟仍需取得詳細計算明細,確認各項費用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及法律規定。

三、未收到通知之法律效果

(一)送達相關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同條第2項規定:「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若無法依上述方式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同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二)可能情況分析

當事人未收到通知,可能原因包括:

  1. 當事人已搬遷,文書送達至舊址
  2. 法院採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方式
  3. 送達程序確有瑕疵

建議調閱執行卷宗,檢視送達證書,確認送達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若確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收到文書,可能影響後續救濟權利之行使。

四、扣押救濟方法

(一)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強制執行命令之執行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明異議。」

當事人可於1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

  1. 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2. 利息計算超過法定上限
  3. 送達程序有瑕疵
  4. 其他執行程序違法事由

(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若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當事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請求撤銷或限制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三)聲請停止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後,可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需提供擔保。

(四)保留生活必需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其性質不能扣押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若扣押影響當事人生活,可向執行法院聲請保留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依優先順序)

(一)調閱執行卷宗(最優先,建議3日內完成)

  1. 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或影印卷宗
  2. 確認執行名義種類、取得時間及內容
  3. 檢視送達證書是否合法完備
  4. 了解債權金額計算明細及依據
  5. 掌握執行程序進行狀況

(二)向遠東銀行申請債權明細(建議5日內完成)

  1. 申請完整債權計算明細(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列示)
  2. 取得原始借款契約或相關約定文件
  3. 確認利率約定及計算方式
  4. 了解各項費用收取依據

(三)計算消滅時效(建議7日內完成)

根據調閱之卷宗資料,精確計算:

  1. 債務發生時間
  2. 執行名義取得時間
  3. 是否有其他時效中斷事由
  4. 至115年1月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四)檢視利息計算(建議7日內完成)

  1. 核對約定利率是否超過週年16%
  2. 檢視是否有違法複利計算
  3. 確認違約金數額是否合理
  4. 計算合法應繳金額

二、法律救濟途徑選擇

(一)若債權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

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10日內)
  • 主張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 請求停止執行程序
  • 檢附時效計算說明
  1.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主張時效抗辯
  • 請求撤銷或限制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 同時聲請停止執行(需提供擔保)

(二)若利息計算可能違法

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主張利息計算超過法定上限
  • 請求重新計算債權金額
  • 檢附利息計算說明
  1. 必要時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針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
  • 請求確認超過部分債權不存在

(三)若送達程序可能有瑕疵

考量採取下列措施:

  1. 檢視是否符合再審事由
  2. 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中一併主張
  3. 惟需注意舉證責任在當事人

三、暫時保全措施

(一)聲請停止執行

提起異議之訴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需提供擔保。建議評估:

  1. 擔保金額是否可負擔
  2. 停止執行之必要性
  3. 勝訴可能性

(二)聲請保留生活必需費用

若扣押影響生活,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保留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約為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週

  1. 第1至2日:
  • 前往執行法院調閱卷宗
  • 向遠東銀行申請債權明細及原始契約
  • 諮詢律師(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1. 第3至5日:
  • 詳細分析卷宗內容
  • 計算消滅時效
  • 檢視利息計算
  • 評估救濟可能性
  1. 第6至7日:
  • 整理相關證據資料
  • 準備聲明異議或起訴書狀
  • 確定救濟策略

第二週

  1. 確定救濟方式後立即提出:
  • 聲明異議(務必於10日內提出)
  • 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1. 同時進行:
  • 聲請停止執行(如有必要)
  • 聲請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如有需要)

五、重要注意事項

(一)期間限制

  1. 聲明異議期間為10日,務必把握,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2. 提起訴訟需注意各項訴訟期間
  3.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錯過救濟時機

(二)舉證責任

  1. 時效抗辯需提出具體時效計算及相關證據
  2. 主張未收到通知需舉證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3. 主張利息違法需提出計算說明
  4. 建議事先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三)費用考量

  1. 提起訴訟需繳納裁判費
  2. 聲請停止執行可能需提供擔保
  3. 委任律師需支付律師費用
  4. 建議評估訴訟效益及費用負擔能力

(四)和解可能性

  1. 若時效或利息確有爭議,銀行可能願意協商
  2. 可考慮提出分期還款方案
  3. 和解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4. 建議評估和解之可行性

(五)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

  1. 時間久遠,事實認定複雜
  2. 法律關係涉及消滅時效、利息計算等專業問題
  3. 救濟程序有嚴格期間限制
  4. 本金與累積金額差距甚大

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

  1. 正確計算消滅時效
  2. 適當選擇救濟途徑
  3. 把握法定救濟期間
  4. 完整保障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本案帳戶遭扣押事件,涉及消滅時效、利息計算及程序救濟等法律問題。考量債務發生於民國94年,至115年已逾20年,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另本金7萬元累積至29萬元,利息計算亦有檢視必要。

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調閱執行卷宗,確認執行名義及送達狀況
  2. 向遠東銀行申請債權明細,檢視利息計算
  3. 精確計算消滅時效,評估時效抗辯之可能性
  4. 把握10日聲明異議期間,適時提出救濟
  5. 考量案件複雜性,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若確已罹於消滅時效或利息計算違法,應有救濟可能。惟仍需視調閱卷宗後之具體情況,選擇適當救濟途徑。建議儘速處理,以免錯過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證據及相關事實,並諮詢合格律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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