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突然被告知被法院扣押,法院表示是債務人遠東銀行聲請的,詢問遠東銀行得知是一筆於民國94年的債務新台幣7萬元未繳清,截至115年01月19日已累積新台幣29萬元,但是我沒收到銀行繳款通知、法院文書,想請問這筆債務是否超過民法的追訴期?若未超過,利息是否超過法定標準?法院的扣押可以如何救濟?
當事人帳戶遭法院扣押,經查係遠東銀行就民國94年債務新台幣7萬元聲請強制執行所致。該債務截至115年1月19日已累積至新台幣29萬元。當事人主張未收到銀行繳款通知及法院文書,並質疑債務是否超過追訴期、利息計算是否合法,以及如何救濟扣押處分。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務發生於民國94年,至115年已逾20年,單就時間計算,應已超過15年消滅時效期間。
然而,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同條第2項並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本案關鍵在於銀行是否曾於時效完成前取得執行名義。若銀行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或其他執行名義,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本案原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不適用延長為5年之規定,但時效會因取得執行名義而中斷並重行起算。
由於法院已進行扣押程序,顯示銀行應持有執行名義。建議當事人立即向執行法院調閱卷宗,確認下列事項:
若執行名義取得後已逾15年且無其他中斷事由,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張時效抗辯。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另依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本案本金7萬元,經20年累積至29萬元,增加約4.14倍,應檢視利息計算是否符合法定上限。
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建議當事人向遠東銀行申請債權明細,確認:
假設以法定最高利率16%單利計算:
若僅計算單利且無其他費用,29萬元尚屬可能範圍。惟仍需取得詳細計算明細,確認各項費用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及法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同條第2項規定:「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若無法依上述方式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同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當事人未收到通知,可能原因包括:
建議調閱執行卷宗,檢視送達證書,確認送達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若確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收到文書,可能影響後續救濟權利之行使。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強制執行命令之執行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明異議。」
當事人可於1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若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當事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請求撤銷或限制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後,可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需提供擔保。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其性質不能扣押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若扣押影響當事人生活,可向執行法院聲請保留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
根據調閱之卷宗資料,精確計算:
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考量採取下列措施:
提起異議之訴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但通常需提供擔保。建議評估:
若扣押影響生活,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保留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約為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
考量本案涉及:
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
關於本案帳戶遭扣押事件,涉及消滅時效、利息計算及程序救濟等法律問題。考量債務發生於民國94年,至115年已逾20年,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另本金7萬元累積至29萬元,利息計算亦有檢視必要。
建議當事人:
本案若確已罹於消滅時效或利息計算違法,應有救濟可能。惟仍需視調閱卷宗後之具體情況,選擇適當救濟途徑。建議儘速處理,以免錯過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證據及相關事實,並諮詢合格律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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