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19

借錢給網友卻被已讀不回,能告詐欺或向銀行追回嗎?

想向律師提問,本人去年12月中借錢給網友周轉,並直接將錢匯入網友的債權人戶頭內,網友允諾隔天歸還,但隔天時間一到,對方提出無法歸還,希望能改到月底在匯錢,我也答應了。直到月底依然沒有歸還,訊息也是幾乎已讀及冷處理,至今約過了三周,請問我可以對對方提告或者向對方債權人銀行提出匯錯帳戶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去年12月中旬借款予網友周轉,並依網友指示將款項直接匯入該網友之債權人帳戶。網友原承諾隔日歸還,後延期至月底,惟至今已逾三週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且對委任人訊息多已讀不回或冷處理。委任人詢問是否可對網友提告,或向收款銀行主張匯錯帳戶。

貳、法律分析

一、借貸關係之成立與法律性質

(一)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

本案涉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本案具備以下事實:

  • 金錢交付事實:委任人已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有匯款紀錄可證
  • 借款合意:網友承諾「隔天歸還」及「月底歸還」,顯示雙方有借貸合意
  • 對話紀錄:與網友間關於借款、還款期限之訊息往來,可作為借款合意之證據

因此,縱使未簽立書面借據,消費借貸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二)還款期限之約定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物返還之時期,雖經約定,借用人仍得隨時返還。貸與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不得於約定期限前,請求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案網友先承諾隔日歸還,後延至月底,顯示雙方有明確之還款期限約定。網友未依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二、債權人之權利與救濟途徑

(一)請求返還借款本金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委任人得請求網友返還借款本金。

(二)遲延利息之請求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網友自約定之月底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

關於利息之計算,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若雙方未約定利息,委任人得請求自應還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法律救濟途徑

  1. 支付命令聲請(建議優先採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較低廉(約訴訟費用之半數)
  •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即可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
  1. 民事訴訟

若支付命令遭債務人異議,或案情較為複雜,可提起給付借款之民事訴訟。訴訟標的應包括:

  • 借款本金
  • 自應還款日起之遲延利息
  • 訴訟費用

三、關於「向銀行主張匯錯帳戶」之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關係之釐清

本案委任人係依網友指示,將款項匯入網友之債權人帳戶,此行為在法律上應屬履行消費借貸契約之給付行為,而非誤匯或匯錯帳戶。

(二)不當得利之不成立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收款人(網友之債權人)係基於其與網友間之債權關係受領款項,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委任人與收款人間並無直接之法律關係,不得向收款人請求返還。

(三)向銀行主張之不可行性

基於以下理由,向銀行主張匯錯帳戶並不可行:

  • 非匯款錯誤:委任人係依網友指示匯款,並非誤匯
  • 法律關係明確:委任人與網友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與收款銀行或該債權人無涉
  • 銀行無義務返還:收款人合法受領款項,銀行無權亦無義務返還
  • 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若向銀行謊稱匯錯帳戶,可能涉及詐欺罪責

四、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為利後續法律程序,建議立即保全以下證據:

(一)金流證明

  • 銀行匯款單據
  •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 ATM轉帳收據(若有)

(二)對話紀錄

  • 借款前討論周轉需求之訊息
  • 網友承諾還款時間之訊息(「隔天歸還」、「月底歸還」)
  • 網友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之訊息
  • 催討還款之訊息紀錄
  • 網友已讀不回之截圖(含時間戳記)

(三)其他證據

  • 若有第三人知悉借款事實,可列為證人
  • 網友之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住址等)

五、時效問題之注意

(一)一般消滅時效

本案借款債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自得請求之時起算。目前距離借款時間僅約三個月,尚無時效消滅之虞。

(二)定期給付之短期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有約定利息或請求遲延利息,該利息債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優先執行)

(一)發送正式催告函

  1. 目的:建立明確催告紀錄,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證據
  2. 內容應包含:
  • 借款金額、日期
  • 原約定還款期限
  • 限期返還(建議給予7至14日寬限期)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之警告
  1. 發送方式:建議以「存證信函」寄送,保留催告證據

(二)繼續保存證據

  • 持續截圖保存所有對話紀錄
  • 若對方有任何回應,務必保留
  • 整理完整時間軸及證據清單

二、法律程序選擇

(一)方案一:聲請支付命令(建議優先採用)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較低(約訴訟費用之半)
  • 若債務人未異議,可直接取得執行名義

流程:

  1. 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2. 法院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
  3. 送達債務人後20日內若未異議,即告確定
  4. 確定後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注意事項:

  • 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將轉為民事訴訟程序
  • 需確實掌握債務人之住所地址

(二)方案二:提起民事訴訟

適用時機:

  • 支付命令遭異議後
  • 債務人住所不明
  • 案情較複雜需完整審理

訴訟標的:

  • 請求返還借款本金
  • 自應還款日起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年息百分之五)
  • 訴訟費用

三、強制執行準備

取得執行名義(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後,若債務人仍不履行:

  1. 查詢債務人財產:
  • 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所得資料
  • 查詢不動產、汽機車、銀行存款等
  1. 聲請強制執行:
  • 扣押銀行存款
  • 查封拍賣不動產或動產
  • 扣薪(若債務人有固定工作)

四、風險評估與提醒

(一)執行風險

勝訴不等於能實際受償。即使取得勝訴判決或確定之支付命令,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無法實際受償。建議先評估債務人之資力狀況。

(二)成本考量

  • 裁判費、律師費、執行費用等
  • 時間成本(支付命令約1至2個月,訴訟可能需半年以上)
  • 需衡量借款金額與訴訟成本之比例

(三)刑事告訴之可行性評估

單純債務不履行屬民事糾紛,原則上不構成刑事犯罪。除非能證明債務人自始即有詐欺之犯意(一開始即無還款意思,以借款為手段詐取財物),否則不構成刑事詐欺罪。

本案債務人曾延期還款,顯示其並非自始無還款意思,較難證明詐欺犯意。因此,刑事告訴可能不易成立。

五、具體行動建議時程

  • 立即:整理保全所有證據,製作證據清單及時間軸
  • 3日內:發送存證信函催告,限期7至14日內還款
  • 催告期限屆滿後:若仍未還款,立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確定後:若仍不履行,聲請強制執行

六、預防措施(未來借款建議)

  1. 務必簽立書面借據,載明:
  • 借款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
  • 借款日期與還款期限
  • 利息約定(若有)
  • 雙方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 雙方簽名或蓋章
  1. 保留完整金流證明:
  • 直接匯入借款人本人帳戶
  • 避免匯入第三人帳戶
  1. 評估借款風險:
  • 網友借款風險極高
  • 借款前應審慎評估對方信用及還款能力

肆、結論

關於本案,考量委任人與網友間應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立即發送存證信函催告網友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借款
  2. 若網友仍不履行,應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自應還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3. 切勿向銀行謊稱匯錯帳戶,此舉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雖未簽立書面借據,但透過匯款紀錄及對話紀錄,應可證明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惟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妥善之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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