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11

汽車煞車失靈致人受傷,受害人醫療費、營業損失、車損、照護費用該向誰求償?

倘於丙將B汽車交付予甲之後,甲及其子丁因該汽車煞車失靈而導致受傷住院,支付醫療費用共五萬元。另甲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工作而估計約有三千萬元之營業利益損失;甲之妻戊為修復該車而支出三萬元,該車之市價則由二百五十萬元降為一百五十萬元。此外,因甲受傷住院、該車進廠修理,戊請假到醫院照顧甲及丁,需乘坐計程車,為此共花費一萬元,戊並另有約三十萬元之工作損失。試問:前述甲及戊得向誰依據何等規定主張何等救濟?請試就所有可能情狀析述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汽車煞車失靈導致之交通事故,造成甲及其子丁受傷住院。主要損害包括:

  • 醫療費用5萬元
  • 甲之營業利益損失約3千萬元
  • 車輛修復費用3萬元及車輛價值減損100萬元
  • 戊之交通費用1萬元及工作損失約30萬元

本意見書將就甲、戊可能之請求權基礎及救濟途徑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請求權

(一)對丙之請求權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

若丙對煞車失靈有故意或過失(如明知煞車有問題仍交付、未盡檢查義務等),甲應得依侵權行為請求:

(1)醫療費用部分

甲、丁之醫療費用共5萬元,應屬民法第193條第1項「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惟應注意健保給付部分之處理:

依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保險法第130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關於健保給付與損害賠償之關係,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多數見解,全民健康保險雖屬人身保險,但其目的在補償治療疾病費用,係填補具體損害,具財產保險性質。健保給付部分,該醫療費用請求權可能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被保險人可能不得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

惟考量保險法第103條、第130條、第135條之規定,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因此,甲、丁就醫療費用之請求,可能包含健保給付部分,亦可能僅限於自負額部分,應視個案具體情形及法院見解而定。建議甲、丁就此部分補充說明健保給付情形,並保留相關單據。

(2)營業利益損失部分

甲主張3千萬元營業利益損失,應屬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惟須注意:

  • 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確有此營業損失(如營業報表、會計帳冊等)
  • 須證明與本次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
  •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609號判決,減少工作收入須有客觀證據支持
  • 「估計約有」之主張可能難獲支持,應提出實際損失證明

(3)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

甲因身體受傷,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將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傷程度等情狀核定金額。

2.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27條、第360條)

若甲、丙間存在買賣或租賃等契約關係:

(1)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煞車失靈應屬物之瑕疵(民法第354條)。甲應得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包括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害。

(2)不完全給付

丙交付有瑕疵之汽車,應構成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甲應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 醫療費用(視健保給付處理情形)
  • 營業損失(需舉證證明)
  • 車輛修復費用3萬元
  • 車輛價值減損100萬元

(二)對乙之請求權

若乙為汽車製造商或經銷商

1. 產品責任(民法第191條之1)

若煞車失靈係因製造或設計瑕疵所致,甲應得依民法第191條之1請求損害賠償。乙應就其商品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負舉證責任。

2.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若乙對產品瑕疵有故意或過失,甲應得請求賠償各項損害。

二、戊之請求權

(一)對丙之請求權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車輛修復費用3萬元

若戊為車輛所有權人或與甲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修復費用。惟應注意是否已包含於甲之請求中,避免重複請求。

(2)車輛價值減損100萬元

應屬財產上損害。戊若為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應得請求賠償。

(3)交通費用1萬元

戊因照顧甲、丁而支出之計程車費,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609號判決,類似費用請求須證明:

  • 係屬必要支出
  • 與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戊照顧受傷家人之交通費,應屬必要且合理支出,惟應提出單據證明。

(4)工作損失30萬元

參照前述判決見解,須證明:

  • 確實因請假照顧家人而減少收入
  • 提出請假證明及薪資證明
  • 若為公務員且請假仍支薪,則無損失

應提出具體證據支持。

2.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戊亦為契約當事人或契約效力及於戊,應得依民法第227條、第360條請求賠償。

(二)對乙之請求權

若乙為製造商或經銷商,戊應得依產品責任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財產損害。

三、丁之請求權

(一)對丙之請求權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丁為直接被害人,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請求:

  • 醫療費用(視健保給付處理情形)
  • 精神慰撫金

2. 若丁為未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甲、戊)代為請求。

(二)對乙之請求權

若乙為製造商,丁應得依產品責任請求賠償。

四、特殊法律問題分析

(一)健保給付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

1. 甲說(少數說)

全民健保給付不影響被保險人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理由:

  •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加害人責任
  • 全民健保屬健康保險,依保險法第103條、第130條、第135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求償
  • 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規定之特定情形(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等),保險人始得代位

2. 乙說(多數說)

健保給付部分,被保險人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理由:

  • 全民健保雖屬人身保險,但目的在補償治療費用,係填補具體損害
  • 應適用「禁止不當得利原則」
  • 健保給付部分之請求權移轉予健保局
  • 被保險人僅得就自負額請求賠償

**本案適用:**考量實務多數見解及禁止不當得利原則,甲、丁可能僅得就醫療費用之自負額部分請求賠償。惟此部分涉及法律見解爭議,建議就健保給付情形詳細說明,並保留主張全額請求之空間。

(二)過失相抵問題

若甲對事故發生亦有過失(如未注意車況、疏於保養等)

參照(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4條:

1. 甲本人之請求

丙得依民法第217條主張過失相抵,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2. 戊、丁之請求

戊雖為甲之配偶,但戊本身對事故無過失。丙可否對戊主張甲之過失相抵?

  • 參照前述函釋結論:甲可視為戊之「使用人」
  • 甲之過失可能視同戊之過失
  • 丙可能對戊主張過失相抵

丁為乘客,本身無過失。若甲為丁之法定代理人,甲之過失可否歸責於丁?

  • 實務見解:法定代理人之過失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
  • 丙可能對丁主張過失相抵

(三)損害賠償範圍之舉證責任

1. 醫療費用

應提出醫療單據、收據,證明實際支出金額。

2. 營業損失

須提出具體證據:

  • 營業報表
  • 會計帳冊
  • 稅務申報資料
  • 客觀第三人證明

「估計約有」之主張可能不足。

3. 工作損失

須提出:

  • 請假證明
  • 薪資證明
  • 扣繳憑單

證明確實因請假而減少收入。

4. 交通費用

應提出計程車收據,證明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代位求償權之限制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若本案涉及財產保險(如車體險),保險人於給付賠償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丙或乙之請求權。惟若丙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除非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醫療費用

  • 蒐集所有醫療單據、收據正本
  • 區分健保給付與自負額部分
  • 保留診斷證明書

2. 營業損失

  • 準備營業報表、會計帳冊
  • 提供稅務申報資料
  • 尋求會計師出具損失證明
  • 提供客戶訂單、合約等證明預期利益之文件

3. 工作損失

  • 取得請假證明
  • 提供薪資單、扣繳憑單
  • 證明請假期間未支薪

4. 交通費用

  • 保留計程車收據
  • 記錄往返醫院之日期、次數

5. 車輛損害

  • 保留修復費用單據
  • 取得車輛鑑價報告,證明價值減損

6. 事故原因

  • 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 保留車輛煞車系統檢驗報告
  • 證明煞車失靈之原因(製造瑕疵、保養不當等)

二、請求權行使策略

1. 確認被告

  • 若煞車失靈係製造瑕疵:對製造商(乙)主張產品責任
  • 若係交付時已有瑕疵:對丙主張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 若有多數加害人: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2. 請求權基礎選擇

  • 侵權行為:時效2年(民法第197條)
  • 債務不履行: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 產品責任:時效10年(民法第197條第2項)
  • 建議同時主張多項請求權基礎

3. 請求項目優先順序

(1)優先請求項目(證據充分)

  • 醫療費用自負額部分
  • 車輛修復費用(有單據)
  • 車輛價值減損(有鑑價報告)
  • 交通費用(有收據)
  • 精神慰撫金

(2)次要請求項目(需補強證據)

  • 營業損失3千萬元:需提供充分證據
  • 工作損失30萬元:需提供請假及薪資證明

三、訴訟策略

1. 起訴前協商

  • 發函請求賠償
  • 嘗試調解或和解
  • 保留協商紀錄

2. 訴訟程序

  • 考慮先提起部分請求(證據充分部分)
  • 保留擴張請求之權利
  • 聲請保全程序(假扣押)

3. 舉證責任分配

原告(甲、戊)應證明:

  • 損害之發生
  • 損害金額
  • 因果關係

被告(丙、乙)應證明:

  • 無故意過失
  • 產品無欠缺(產品責任)
  • 損害非因其行為所致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建議儘速行使請求權,避免罹於時效。

2. 過失相抵風險

若甲對事故發生有過失(如未注意車況),可能被主張過失相抵而減少賠償金額。應蒐集證據證明甲無過失或過失輕微。

3. 健保給付扣除

醫療費用請求可能需扣除健保給付部分,建議就此部分詳細說明並保留主張空間。

4. 損害額證明

營業損失、工作損失須有充分證據。避免僅以「估計」主張,應提供客觀證明。必要時聲請鑑定。

5. 求償順位

若丙、乙均有責任,可選擇對其中一人或全部請求。連帶債務人之一為清償後,得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肆、結論

關於本案甲及戊之救濟途徑,建議如下:

甲應得請求項目:

(1)醫療費用(視健保給付處理情形,可能僅限自負額部分) (2)營業損失(需充分舉證,「估計約有」之主張可能不足) (3)精神慰撫金 (4)車輛損害(若為所有權人)

戊應得請求項目:

(1)車輛修復費用及價值減損(若為所有權人) (2)交通費用(需證明必要性) (3)工作損失(需充分舉證)

丁應得請求項目:

(1)醫療費用(視健保給付處理情形) (2)精神慰撫金

請求對象:

  • 對丙: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 對乙:產品責任或侵權行為(若為製造商)

考量本案涉及煞車失靈之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產品責任、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多項法律關係。建議優先蒐集充分證據,特別是營業損失及工作損失部分,並儘速行使請求權,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損害賠償範圍,仍須視具體事證及法院審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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