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網路平台借款 之後七天繳款時間到了我身上沒有辦法給予我和對方協商,我10號領薪水給予一半之後因為10號到了老闆未給我薪水。 但在我未和對方協商之前 他們都打到公司說要我欠錢還錢,不然就要砸店 導致我無法再工作了,也打到我的家人電話說請問認識我嗎?請可以叫他還錢嗎之類的話語 讓我的家人感到害怕以為我們發生了什麼事 他們這樣子導致我沒有工作做家裡人也擔心我發生了什麼事
當事人向網路借貸平台借款,約定七天後還款。因雇主延遲發放薪資,當事人無法如期還款。在當事人尚未與債權人協商前,債權人即採取以下催收手段:
上述行為已導致當事人失去工作,家人亦因此受到驚嚇與困擾。本意見書將就債權人催收行為之法律責任及當事人可採取之救濟途徑進行分析。
債權人向當事人工作場所表示「不還錢就要砸店」之言論,應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
綜合上述事實,債權人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債權人向當事人家人及工作場所揭露欠債資訊,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債務存在為真實,但債權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向第三人(家人、雇主)揭露債務資訊,若其言詞涉及侮辱或足以毀損名譽,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惟實務上需視具體言詞內容及散布方式判斷,建議保留完整通話錄音或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本案涉及網路借貸平台,若該平台乘當事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若債權人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取得重利,更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當事人檢視借款契約,確認利率及相關費用是否顯不相當,若有疑慮可向檢警機關檢舉。
債權人之不當催收行為,應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債權人之行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下列權利: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下列損害: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法院命債權人:
債權人向當事人家人及雇主揭露債務資訊,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債權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向第三人揭露其債務資訊(屬個人資料),已逾越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應屬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當事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請求債權人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此外,債權人之行為若致個人資料被洩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債權人應負通知義務。
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規定,自該會成立之日起為主管機關)檢舉債權人違法行為。
雖債權人催收手段不當,但原借款債務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負有清償義務,建議:
若債權人拒絕協商或要求之利息過高,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已造成當事人工作損失及精神痛苦,建議評估提起民事訴訟: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財力證明文件。
關於債權人以恐嚇方式催收債務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並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名譽權及工作權,建議當事人:
考量債權人之催收行為可能涉及重利罪,建議當事人檢視借款契約,確認利率及相關費用是否合理,若有疑慮可向檢警機關檢舉。
雖債權人催收手段不當,但原借款債務仍需依法清償。建議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應積極處理債務問題,以免衍生更多糾紛。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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