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查詢其所屬公司之工作規則是否已依法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
由上開規定可知,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之雇主,應就法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由此可知,雇主應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如有修正,修正後仍應依相同程序報請核備。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70130436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公開揭示工作規則時,應併同敘明核備之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核備函號,以利勞工知悉該工作規則已依法完成核備程序。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工作規則之內容不得牴觸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得違反團體協約規定,否則該部分規定應屬無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由此可知,工作規則為雇主管理勞工之重要依據,勞工如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雇主可能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1)直接向公司人事或總務部門索取工作規則影本
(2)確認工作規則上是否載明核備機關、日期及函號
(3)若公司已依法公告,應可於公司公布欄或內部網站查閱
(1)確認主管機關:一般事業單位為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科學園區為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2)查詢方式:可電話洽詢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親自前往勞工局(處)申請查閱,或利用部分縣市提供之線上查詢系統
(3)應備資料: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以及本人與公司之勞動關係證明(如在職證明、識別證等)
勞動部已於「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建置「工作規則線上填報自動檢核系統」,可嘗試透過該系統查詢。
工作規則未經核備不影響勞動契約效力,但雇主違反報核義務,可能受行政罰鍰處分。
(1)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訴
(2)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雇主可能受勞動基準法相關罰則處分,主管機關將要求限期改善。
(1)工作規則應隨法令變更而修正,建議確認版本是否為最新
(2)工作規則內容不得牴觸勞動法令及團體協約
(3)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有疑義,可向勞工局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關於查詢公司工作規則是否已報核,建議當事人可優先向公司人事部門索取工作規則並確認核備資訊,或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若發現公司未依法報核,可透過1955專線或向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必要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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