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只聽他人說法就要我改善,沒問過我,這樣合理嗎?可以申訴嗎?

主管說我需要行為改善,事情都是他從旁人說,從未去了解也未向我當事者了解,只是依他人說的數次來決策我的行為,他放大我和同事在處理公司事物上的磨差,也表示說我在工作上的不合格,說採購漲價就是不合理,不過漲價申請單都是經過個級主管的簽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主管要求行為改善,主管未經查證即依據他人轉述作出評價,指稱當事人工作不合格,並將當事人與同事間的工作摩擦放大解讀。主管亦質疑採購漲價不合理,惟相關漲價申請單均已依程序經各級主管簽核通過。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懲戒權之行使界限

(一)懲戒權之法律基礎

雇主基於勞動契約之指揮監督權,得對勞工之工作表現進行管理。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雇主應依循公司工作規則所定程序及標準行使懲戒權,且懲戒手段應與勞工違規情節相當,符合比例原則。

(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雇主行使管理權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包括:

  1. 事實調查義務:應確實調查事實,不得僅憑片面之詞
  2. 當事人陳述機會:應給予勞工說明及申辯之機會
  3. 證據法則:懲戒應有具體事證,不得僅憑臆測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包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且「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反面解釋,若勞工行為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雇主不得恣意懲戒或終止契約,更應遵循正當程序。

二、本案主管行為之法律問題

(一)可能違反調查義務

本案主管僅依他人轉述即作成評價,未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此舉可能構成事實認定瑕疵。未經雙方對質或客觀調查,事實認定基礎薄弱,且剝奪當事人防禦權,可能違反自然正義原則。

(二)評價標準可能不一致

關於採購漲價事宜,既經各級主管簽核通過,事後指摘不合理可能有違誠信原則。先核准後否定之標準反覆,可能造成勞工無所適從,且已獲核准之事項不應由承辦人單獨承擔責任,此種責任歸屬可能不當。

(三)可能涉及職場不法侵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若主管之行為包括不當之指責或評價、未經查證之不實指控、刻意放大工作瑕疵等,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雇主應採取預防措施。

三、勞工權益保障

(一)工作權之保障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雇主不得恣意侵害勞工工作權益。懲戒處分應有正當理由及合法程序,否則可能侵害勞工之工作權。

(二)人格權之維護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若主管之不實指控構成名譽侵害,當事人得依法請求除去侵害。

另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主管之行為構成侵權,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主管之職場不當對待侵害當事人之人格尊嚴或名譽,且情節重大,當事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若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在調解期間不得為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因應措施

(一)書面陳述

  1. 提出書面說明:
  • 詳述工作執行過程及依據
  • 說明漲價申請均經核准之事實
  • 列舉具體事證反駁不實指控
  1. 要求具體說明:
  • 請主管以書面載明「行為改善」之具體事項
  • 要求提供評價依據及事證
  • 請求給予當面說明及申辯機會

(二)蒐集保全證據

  1. 工作紀錄:
  • 保存漲價申請單及簽核紀錄
  • 整理工作成果及績效資料
  • 保留相關電子郵件、通訊紀錄
  1. 證人名單:
  • 列出可證明工作表現之同事
  • 記錄主管不當言行之時間、地點、在場人員
  1. 相關紀錄:
  • 與主管面談時可考慮作成紀錄
  • 保存相關會議紀錄

二、內部救濟途徑

(一)向上級主管反映

  1. 向主管之上級或人資部門陳情
  2. 說明主管未經查證即作評價之不當
  3. 請求公司介入調查並給予公平對待

(二)申訴管道

  1. 依公司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2. 要求公司調查事實真相
  3. 請求更換主管或調整工作安排

三、外部救濟途徑

(一)勞資爭議調解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 主張雇主不當管理行為
  • 請求回復公平工作環境
  • 必要時請求調職或損害賠償

調解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免費且有政府居中協調
  • 可作為後續訴訟基礎

(二)勞動檢查申訴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三)民事訴訟

若遭受實質損害,可考慮提起: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若遭解僱)
  2. 損害賠償之訴(名譽、精神損害)
  3.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預防性建議

(一)工作習慣調整

  1. 書面化原則:重要事項以電子郵件或簽呈方式留存紀錄
  2. 即時回報:工作進度及困難點即時向主管報告
  3. 會議紀錄:重要會議或指示應作成紀錄並請主管確認

(二)溝通策略

  1. 主動溝通:定期向主管報告工作狀況
  2. 釐清標準:請主管明確說明工作標準及期待
  3. 尋求協助:遇困難時主動請求支援或指導

(三)自我保護

  1. 了解權益:熟悉勞動法令及公司規章
  2. 保持專業:維持工作品質,避免授人以柄
  3. 建立支持網絡:與同事、工會保持良好關係

五、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釐清事實(1-2週)

  1.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主管請求:
  • 具體說明需改善之行為事項
  • 提供評價依據及事證
  • 給予當面說明機會
  1. 整理相關證據資料

第二階段:內部溝通(2-4週)

  1. 提出書面說明及反駁
  2. 必要時向上級或人資反映
  3. 尋求內部調解或協商

第三階段:外部救濟(視情況)

  1. 若內部溝通無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2. 若遭不當懲戒或解僱,考慮法律訴訟
  3. 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求償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主管未經查證即依他人轉述作成負面評價,且對已獲核准之事項事後指摘不合理,其管理行為可能有瑕疵,可能侵害當事人之工作權及人格權。

關於當事人遭主管要求行為改善一事,建議當事人:

  1. 優先採取內部溝通:以書面要求主管說明具體事項並提出反駁
  2. 保全相關證據:蒐集工作紀錄、簽核文件等有利證據
  3. 尋求內部救濟:向上級或人資部門反映,請求公平對待
  4. 必要時尋求外部協助:若內部救濟無效,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諮詢律師

重要提醒:

  • 保持冷靜專業,避免情緒化反應
  • 所有溝通盡量以書面方式留存紀錄
  • 持續維持工作品質,避免給予對方藉口
  • 必要時尋求工會或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進一步評估。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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