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只聽他人說法就要我改善,沒問我意見,這樣合理嗎?可以申訴嗎?

主管說我需要行為改善,事情都是他從旁人說,從未去了解也未向我當事者了解,只是依他人說的數次來決策我的行為,他放大我和同事在處理公司事物上的磨差,也表示說我在工作上的不合格,說採購漲價就是不合理,不過漲價申請單都是經過個級主管的簽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主管要求行為改善,主管未經查證即依據他人轉述作出評價,指稱當事人工作不合格,並質疑採購漲價的合理性。然漲價申請單實際上已經各級主管簽核通過。本案涉及雇主懲戒權行使之正當程序問題,以及可能之職場管理不當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懲戒權之行使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一) 懲戒權行使之法律基礎

雇主對勞工之管理權雖源於勞動契約之指揮監督權,但行使時仍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對勞工為不利處分前,應給予勞工適當之程序保障。

(二)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

參考司法實務見解,雇主行使懲戒權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事實調查義務:應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不得僅憑片面之詞即作成決定,並應進行客觀、完整的事實調查。

(2) 證據法則:懲戒事由應有具體事證,不得僅憑傳聞或他人轉述。

(3) 比例原則:懲戒處分之輕重應與違規情節相當。

二、本案具體問題分析

(一) 程序瑕疵問題

關於主管未向當事人查證即作成評價部分,本案主管之處置方式可能存在下列程序瑕疵:

(1) 僅聽取他人片面之詞,未向當事人本人了解事實經過。

(2) 未進行客觀調查,亦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3) 未依循公司內部管理程序進行事實查證。

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雇主對勞工為不利處分前,應給予勞工說明機會。本案主管未經適當調查程序即作成決定,應屬程序上有所欠缺。

(二) 實質理由之合理性問題

關於採購漲價之指摘部分:

(1) 漲價申請單既已經各級主管簽核通過,表示公司內部已認可該漲價之合理性。

(2) 若漲價確有不當,責任應由簽核主管共同承擔,不應僅歸責於承辦人員。

(3) 主管事後質疑已簽核之案件,可能有違內部管理一致性原則。

本案主管之指摘,在實質理由上可能欠缺合理性與一致性。

(三) 職場管理適當性問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二、防止職業上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本案主管之管理方式,包括未經查證的負面評價、放大與同事間的正常工作摩擦等,可能涉及不當管理行為,雇主應注意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之要求。

三、相關法律責任說明

(一) 雇主之注意義務

雇主對於所屬主管之管理行為,負有監督責任。若主管之管理方式不當,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以維護勞工權益。

(二) 勞工之權利保障

勞工面對不當管理時,得依下列方式主張權利:

(1) 要求雇主說明具體事實及理由。

(2) 要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3) 透過內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

(4) 必要時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因應措施

(一) 書面回應

建議以書面方式向主管及人資部門提出說明:

(1) 要求主管具體說明何人、何時、何地、何事提出何種指摘,以及具體的「行為不當」事實為何。

(2) 針對採購漲價問題,檢附已簽核之漲價申請單,說明漲價原因及合理性,並強調已依公司程序完成簽核。

(3) 依正當程序原則,要求給予面談說明機會,並要求調查事實真相。

(二) 證據保全

(1) 保存所有漲價申請單及簽核紀錄。

(2) 保存相關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3) 記錄主管要求改善之具體內容及時間。

(4) 記錄可能的證人及相關工作互動情形。

二、內部申訴管道

(一) 向人資部門反映

(1) 檢具事證說明主管處置方式可能有所不當。

(2) 要求公司介入調查事實。

(3) 要求依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處理。

(二) 向更高層主管報告

說明程序問題及事實狀況,要求重新調查。

三、外部救濟途徑

若內部申訴無效,可考慮:

(1) 向勞工局諮詢或申訴。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若公司有工會,可尋求工會協助。

四、預防性措施

(一) 建立完整工作紀錄

(1) 每日工作日誌。

(2) 重要決策的書面紀錄。

(3) 與主管、同事溝通紀錄。

(二) 調整溝通方式

(1) 重要事項盡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溝通。

(2) 口頭指示後以郵件確認。

(3) 會議討論事項作成紀錄。

五、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1至2週)

(1) 整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2) 撰寫書面說明提交主管及人資。

(3) 要求正式面談說明機會。

(4) 諮詢勞工局或相關專業人士。

第二階段(2至4週)

(1) 若公司未適當回應,提出正式申訴。

(2) 向勞工局諮詢或申訴。

(3) 考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第三階段(必要時)

(1) 若遭不當懲戒或解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 考慮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六、注意事項

(一) 時效問題

若涉及權利主張,應注意相關時效規定,避免權利睡著。

(二) 持續履行勞務

在爭議解決前,仍應依約提供勞務,避免給予雇主其他不利事由。

(三) 保持專業態度

以理性、專業方式回應,避免情緒化反應,所有溝通盡量留下書面紀錄。

肆、結論

關於本案主管要求行為改善之處置方式,考量主管未經查證即依據他人轉述作出評價,且漲價申請單已經各級主管簽核通過,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張程序保障權利,要求具體說明事實及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建議當事人首先透過書面方式向主管及人資部門說明情況,並保全相關證據。若內部溝通無效,可考慮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調解。在處理過程中,應保持專業態度,避免情緒化反應,並持續履行工作職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判斷。建議當事人可向勞工局或相關專業人士進行個別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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