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供醫院診斷書,主張因主管長期針對造成工作壓力大,需住院治療14天,但實際上未即時住院。雇主對於員工是否有欺騙疑慮,以及相關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尋求法律意見。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對於員工請假時提出之證明文件,具有審查權限。
(1)診斷書內容的真實性
雇主有權要求員工提供合法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證明,診斷書應載明病名、就診日期、建議休養期間等資訊。
(2)診斷書與實際就醫行為的關聯性
本案診斷書記載「需住院治療14天」,但員工未即時住院,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員工主張「主管長期針對造成工作壓力大」,若要認定為職業災害,需符合因執行職務所致之傷害、疾病,且需有因果關係的證明。
(1)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員工需證明工作壓力與疾病間的因果關係。單純主張「主管針對」,尚不足以構成職業災害,需有具體事證證明工作環境確實造成健康危害。
(2)精神疾病的職災認定標準較高
精神疾病之職業災害認定,需有醫學證明工作因素為主要致病原因,並需排除個人因素、家庭因素等其他可能原因。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若本案未能認定為職業災害,應適用普通傷病假規定。
(1)診斷書真實性的判斷
若診斷書確實由合法醫療機構開立,內容為醫師專業判斷,則診斷書本身為真實文書。但若員工故意要求醫師開立與實際病情不符的診斷書,可能涉及: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員工可能涉及教唆或共同正犯責任。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員工以詐術取得病假工資,可能構成詐欺罪。
(2)未依診斷書建議住院的法律評價
醫師建議住院,但病人有權選擇治療方式。關鍵在於員工請假事由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以及是否有不實陳述或隱瞞事實之情形。
(1)雇主得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雇主對請假事由有疑慮時,可要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並要求員工說明為何未依診斷書建議住院。
(2)雇主得進行合理調查
雇主可向開立診斷書的醫療機構查證(需經員工同意或有法律依據),或要求員工提供實際就醫紀錄、繳費收據等證明文件。
(3)注意個人隱私保護
調查應限於必要範圍,不得過度侵害員工隱私權。
(1)不准假
若證明診斷書內容與事實不符,雇主得拒絕給假。員工未獲准假仍不出勤,可視為曠職。
(2)懲戒處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提供不實證明文件,可能構成「情節重大」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行為。
(3)刑事告訴
若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雇主可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1)考績評定的合理性
雇主對員工的考績評定具有裁量權,但不得以不當勞動行為為動機。若員工確有提供不實證明,列入考績考量,應屬合理範圍。
(2)程序正當性
應給予員工陳述意見的機會,調查過程應符合比例原則,並保留相關證據資料。
(1)要求員工說明
建議以書面通知員工,要求說明為何診斷書記載需住院14天,但未即時住院,並給予合理期限(如3至5個工作日)提出說明。
(2)查證診斷書真實性
可要求員工提供實際就醫紀錄(門診或住院紀錄)、醫療費用收據、處方箋或用藥紀錄等證明文件。必要時,經員工同意後向醫療機構查證。
(3)調查工作壓力來源
若員工主張因主管造成工作壓力,應一併調查主管管理方式是否適當、是否有其他員工反映類似問題、工作分配是否合理等事項。
若醫師確實建議可住院或門診治療,員工選擇門診,此為員工權利。應准予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但需確認員工確實有就醫治療,可要求定期提供就醫證明。
(1)不准假處理
以書面通知員工不准假的理由,說明查證結果與診斷書不符之處。
(2)懲戒處分
依工作規則進行懲戒(如申誡、記過等)。若情節重大,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契約,但應注意程序正當性,給予員工陳述意見機會。
(3)刑事追訴
若確認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可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並保留相關證據(診斷書、調查紀錄、員工陳述等)。
(1)改善工作環境
檢討主管管理方式、調整工作分配或工作內容,必要時調整部門或主管。
(2)提供員工協助
建議員工使用員工協助方案(EAP)、提供心理諮商資源、給予合理的調適期間。
(3)持續追蹤
定期關心員工狀況,記錄改善措施及成效。
(1)建立明確的請假審核機制
訂定診斷書審核標準、明定可要求補充說明的情況、建立查證程序。
(2)加強主管管理訓練
避免不當管理行為、建立申訴管道、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
(3)完善工作規則
明定提供不實證明的懲戒標準、建立公平的考核制度、確保程序正當性。
(1)舉證責任
員工請假時,應提供證明文件。雇主若主張診斷書不實,應負舉證責任,建議保留完整調查紀錄。
(2)比例原則
調查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侵害員工隱私,懲戒處分應與違規情節相當。
(3)避免不當勞動行為
若員工為工會幹部,處理時應特別謹慎,避免被認定為打壓工會活動,確保處理標準一致性。
關於員工提供診斷書但未即時住院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請假證明真實性疑慮,建議雇主先行調查確認事實。若查證後發現診斷書內容與實際就醫情況不符,可能涉及提供不實證明,雇主可依法進行不准假或懲戒處分。但處理過程應注意程序正當性、比例原則及員工隱私保護,並同步檢討工作環境是否確有需改善之處,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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