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主管沒立刻簽核,算怠惰違法嗎?可以怎麼辦?

員工自訴請假要求 後 主管未立刻簽核 主張主管怠惰未立刻簽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員工向主管提出請假申請後,主管未立即進行簽核。員工主張主管怠惰職守,未依規定即時處理請假申請。本案涉及雇主對於員工請假申請之處理義務及合理期限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請假程序之法律規範

(一) 請假手續之基本要求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本條文明確規範:

(1) 勞工應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

(2) 請假方式可採口頭或書面

(3) 須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4) 雇主有權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二) 雇主審核請假之義務

《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法律雖規定勞工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對於雇主或其代理人如主管審核請假申請之時限,《勞工請假規則》並無明文規定具體期限。

二、主管未立即簽核之法律評價

(一) 「立即簽核」非法定義務

(1) 無明文時限規定:現行勞動法規並未規定雇主或主管必須「立即」或於特定時限內完成請假簽核。

(2) 合理審查期間:雇主基於企業經營管理需要,對於請假申請應有合理審查之權限,包括:

  • 確認請假事由之真實性
  • 要求勞工補充證明文件
  • 評估人力調配之可行性
  • 審酌業務運作之影響

(3) 管理裁量權:雇主為維護企業正常運作,應具有指揮、監督、考核員工工作之管理權限,此項人事權為雙方勞動契約之核心內容之一,若非以損害員工權益為目的,應尊重雇主之人事自主權及裁量權。

(二) 「怠惰」之認定標準

員工主張主管「怠惰」,可能須符合以下要件:

(1) 不合理之延遲:

  • 審核期間明顯超過合理必要範圍
  • 無正當理由長期擱置不處理
  • 影響員工權益之行使

(2) 故意或重大過失:

  • 主管明知應處理而故意不為
  • 或因重大疏失導致延宕

(3) 實際損害:

  • 因延遲簽核造成員工具體權益受損
  • 例如:無法及時就醫、處理緊急事務等

三、合理審核期間之判斷

雖法無明文,但應考量以下因素判斷是否合理:

(1) 請假類型:

  • 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從速處理
  • 一般事假、特休:可有較長審查期
  • 需證明文件之假別:應給予補件及審查時間

(2) 企業規模與流程:

  • 大型企業可能需經多層級審核
  • 小型企業通常較為簡便

(3) 業務性質:

  • 需人力調配者可能需較長時間
  • 不影響營運者應從速核准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若雇主確有違反請假規則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員工方面

(一) 確認請假程序是否完備

(1) 檢視請假申請:

  • 是否已依規定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 是否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 申請方式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2) 保留證據:

  • 請假申請之時間紀錄
  • 主管收受申請之證明
  • 後續催辦之溝通紀錄

(二) 合理催辦

(1) 適時詢問:

  • 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詢問審核進度
  • 了解是否需補充資料或說明

(2) 向上反映:

  • 如主管長期未處理,可向更高層主管或人資部門反映
  • 說明因延遲簽核造成之困擾

(三) 評估法律救濟必要性

僅「未立即簽核」通常不構成違法,除非:

  • 延遲期間明顯不合理(如數週、數月)
  • 造成員工實際權益損害
  • 有證據顯示主管故意刁難

二、雇主或主管方面

(一) 建立明確審核流程

(1) 訂定內部規範:

  • 明定各類假別之審核時限
  • 例如:一般請假3個工作日內完成
  • 緊急請假當日或次日完成

(2) 分層授權:

  • 一般請假由直屬主管核准
  • 特殊或長期請假由更高層審核

(二) 合理行使審查權

(1) 及時處理:

  • 收到請假申請後應儘速審查
  • 避免無故拖延

(2) 充分溝通:

  • 如需補件或有疑義,應即時通知員工
  • 說明延遲原因及預計完成時間

(3) 保留彈性:

  • 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從速處理
  • 一般請假可有合理審查期間

(三) 避免爭議

(1) 書面化:

  • 請假申請及核准應留存書面或電子紀錄
  • 如需駁回應說明理由

(2) 一致性:

  • 對所有員工採相同標準
  • 避免差別待遇之爭議

三、具體建議

(一) 本案情形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如下:

(1) 員工應先確認:

  • 請假申請是否完整
  • 主管未簽核之時間長短
  • 是否造成實際損害

(2) 如延遲時間尚短(如1至3日):

  • 可能屬合理審查期間
  • 建議耐心等候或適時詢問

(3) 如延遲時間過長(如超過1週):

  • 可向主管詢問原因
  • 必要時向人資部門或更高層反映
  • 保留相關證據

(4) 如造成實際損害:

  • 例如:因未核准無法就醫、錯過重要事務
  • 可主張雇主應負相關責任
  • 必要時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二) 預防措施

(1) 公司應建立:

  • 明確的請假管理辦法
  • 合理的審核時限規定
  • 暢通的申訴管道

(2) 勞資雙方應:

  • 保持良好溝通
  • 相互尊重權利義務
  • 依循正當程序處理

肆、結論

關於員工主張主管未立即簽核請假申請之行為,考量現行法規未明定雇主或主管必須「立即」簽核請假申請,雇主應享有合理之審查裁量權,建議如下:

(1) 員工主張主管「怠惰」,可能須證明延遲期間明顯不合理且造成實際損害,否則難以成立違法情事。

(2) 建議員工先確認請假程序是否完備,並給予主管合理審查時間;如延遲過久,可透過內部管道反映。

(3) 建議雇主建立明確的請假審核流程及時限,兼顧管理需求與員工權益,避免爭議。

(4)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在合理範圍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持和諧勞動關係。

(5) 如有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及證據為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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