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單位員工精神疾病,單位支持請假,員工卻想以精神疾病服藥會導致昏睡表示不願接受夜班安排。請問如何以書函請其以身體健康優先搞請病假
本案涉及一名患有精神疾病之公務員,其所屬單位已表示支持其請假休養,惟該員工以服用精神疾病藥物會導致昏睡為由,表示不願接受夜班勤務安排。單位擬以書函方式,建議該員工以身體健康為優先考量,依規定申請病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本條明確賦予公務人員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時之請假權利。
就本案情形,該員工既患有精神疾病且需服藥治療,若藥物副作用確實影響其工作能力或安全,應屬上開規定所稱「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之情形,應得依規定申請病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若該員工之精神疾病屬重大傷病且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於年度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可能得申請延長病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本案若該員工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之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疾病診斷、建議休養期間等資訊,以供機關審核。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此條文雖係規範國家賠償責任,但可推知機關對公務人員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之義務。
就本案而言,若該員工因服藥導致昏睡,確實可能影響夜班工作之安全性,機關在勤務安排時,應考量員工之健康狀況及工作安全。
若該員工主張因健康因素無法執行夜班勤務,應提供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其疾病狀況及工作限制建議(例如:不宜夜間工作、需避免輪班等)。機關應依據醫療專業意見,評估勤務調整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在未取得適當醫療證明前,該員工仍應依機關現行勤務安排執行職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勤務安排,可能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從義務。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若該員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即自行不到班或拒絕執行夜班勤務,應以曠職論,可能面臨懲處。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若該員工病假期滿仍無法銷假,應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若留職停薪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建議機關以正式公文方式,函請該員工以身體健康為優先考量,依規定申請病假。函文內容應包含以下要素:
主旨:關於 貴員因精神疾病治療需求,建議依規定申請病假事宜。
說明:
一、本機關關心同仁身心健康,獲悉 貴員因精神疾病需服藥治療,且藥物副作用可能影響工作安全,本機關深表關切。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為維護 貴員身體健康及用藥安全,建議優先考量申請病假,以利充分休養。
三、若 貴員確因健康因素無法執行夜間勤務,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請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診斷證明書:
四、本機關將依醫師診斷建議,評估勤務調整之可行性。惟在正式取得醫療證明前,仍請 貴員依現行勤務安排執行職務。
五、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請 貴員於文到七日內,決定是否申請病假或提供相關醫療證明,俾利本機關妥適安排人力調度。
辦法:請 查照並惠復。
展現關懷立場:強調機關重視員工健康,表達對員工狀況之理解與關心。
明確法規依據:引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條文,說明請假權利與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
具體要求事項: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證明,並說明證明應載明之內容;設定合理回覆期限。
保留管理彈性:說明將依醫療證明評估調整可能性,但在取得證明前仍應依原勤務執行。
告知法律效果:提醒未依規定請假之法律後果,避免員工因不了解規定而受不利影響。
關於本案公務員因精神疾病服藥可能導致昏睡而表示不願接受夜班安排之情形,建議機關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基於該員工健康考量,建議機關以正式書函,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建議其申請病假充分休養。此為對員工健康最有利之處理方式,亦符合機關對員工之保護義務。
若該員工堅持繼續工作但要求調整勤務,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要求其提供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疾病診斷、建議休養期間及工作限制建議。機關應依據醫療專業意見,評估勤務調整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所有處理程序應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法規,並保留完整書面紀錄。在未取得適當醫療證明前,該員工仍應依現行勤務安排執行職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勤務安排或未依規定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應以曠職論。
建議機關採取「關懷但明確」之態度,一方面表達對員工健康之關心,另一方面堅持依法行政原則,避免因個案處理不當造成管理漏洞或影響其他員工權益。整個過程應注重程序正當性、保護員工隱私,並給予員工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時建議諮詢機關人事或法制單位意見,必要時得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處理程序之合法性與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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