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受傷臥床休息,經理今天打電話告知我無故曠工三日,在2/2早上時有請室友代理請假,在隔日寄出診斷證明,但經理主張沒有收到且致電到診所詢問
當事人因受傷臥床休息,於2月2日早上委託室友代為請假,並於隔日寄出診斷證明書。然經理主張未收到診斷證明,並致電診所查證,最終以「無故曠工三日」為由對當事人為不利處分。
(一)代理請假之效力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本案當事人因受傷臥床,應屬「急病或緊急事故」之情形,委託室友代為請假,符合上開規定之「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要件。且當事人於隔日即寄出診斷證明書,已盡事後補辦義務,應認其請假程序具備合法性。
(二)診斷證明書之舉證責任
建議當事人調閱郵局掛號收據或快遞簽收紀錄;若以電子郵件寄送,應保留寄送紀錄及讀取回條;若親送或一般郵寄,應有其他佐證(如照片、證人等)。
雇主致電診所查證,顯示其已知悉當事人主張受傷請假之事實。雇主應善盡調查義務,不得僅以「未收到」為由逕行認定曠工,尚應查明公司收發室是否有遺失或誤置情形,並給予當事人補送證明之機會。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二)「無正當理由」之判斷
本條款之適用,關鍵在於勞工是否有「正當理由」。本案當事人因受傷無法親自請假,具正當理由;且已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並補送診斷證明,縱使程序有瑕疵,亦非「無正當理由」。
參考實務見解,雇主解僱是否合法,應審酌:
本案當事人已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無法履行義務之原因係因受傷,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逕以曠工論處,未先通知當事人說明或補正,可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一)未給予申辯機會
雇主逕以曠工論處,未先通知當事人說明或補正,可能違反勞動契約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雇主行使解僱權或懲戒權,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二)調查義務不足
雇主雖致電診所查證,但未向當事人確認寄送方式及時間、未查明公司收發室是否有遺失或誤置情形、未給予當事人補送證明之機會,其調查義務可能有所不足。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當事人因受傷臥床休息,應屬普通傷病假之範疇,若未超過上開規定之日數限制,雇主應予准假。
(一)蒐集證據(最優先)
(二)發函雇主(3日內完成)
建議函文內容要點:
主旨:針對貴公司認定本人無故曠工乙事提出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收到公司回覆後7日內)
若雇主拒絕撤銷或未回應,建議立即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準備資料:勞動契約、薪資單、請假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主張事項:請假程序合法、不構成曠工、雇主處分違法
(一)行政救濟
主張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請求勞工局介入調查並協調。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申請,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司法救濟
若雇主已為解僱或其他懲戒處分:
主張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請求給付解僱後之工資。
若雇主處分造成名譽或財產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可請求賠償。
(一)建立請假標準作業程序
(二)了解公司請假規定
若遭解僱,應於60日內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勞資爭議調解無時效限制,但宜儘速處理。
所有與請假相關之通訊紀錄、文件均應保存;證人證詞應儘速取得書面陳述。
與雇主溝通時保持理性、專業;避免情緒性言論或行為;所有溝通儘量以書面為之並保留紀錄。
關於當事人因受傷臥床,委託室友代為請假並補送診斷證明書之行為,應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之規定。考量雇主以「未收到診斷證明書」為由認定曠工,可能未善盡調查義務,亦未給予當事人申辯或補正機會,其處分可能有所瑕疵。
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相關證據,發函雇主要求重新審查,若雇主拒絕,應儘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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