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上了兩個禮拜的班 因為有客人不斷來我上班的地方騷擾我 我就在今天凌晨告知主管 我就做到2/4 她的回覆比較在意班表已經排好了 還責怪我之類的話語 還說要照公司程序走 要寫離職單 我一定要寫嗎?我覺得我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不想踏進店裡 因為我是收銀課的 有零用金 我昨天晚上決定離職時點過了 請問後續我不回覆課長 不去簽離職單 會有什麼問題嗎?
當事人於任職兩週後,因遭受客人持續騷擾而於凌晨向主管表示欲於2月4日離職。主管回應關注班表安排問題,並要求依公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填寫離職單。當事人因感到不適,不願再進入店內,惟其擔任收銀職務並經手零用金。當事人詢問若不回覆主管、不簽署離職單是否會產生法律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原則上享有終止勞動契約之自由,惟應遵守預告期間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本案當事人僅工作兩週,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須預告期間,應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本案中,雇主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致勞工遭受客人持續騷擾,可能構成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即時終止事由。若符合此款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當事人應注意此時間限制。
勞動契約之終止屬於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經雇主同意。當事人已於凌晨向主管表示離職意願,該意思表示已生效力,勞動契約應於約定之最後工作日終止。
法律並未規定勞工離職必須簽署離職單,離職意思表示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惟為保留證據,建議以書面(如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明確表達離職意思,避免日後爭議。
公司要求填寫離職單屬於內部行政程序,勞工基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應配合辦理交接離職手續。但若因安全考量無法親自前往,可建議以其他方式(如郵寄、電子方式)完成相關程序。
勞工負有妥善保管公司財物之義務,離職時應辦理零用金點交,此為誠信原則之要求。當事人提及已於前一晚點算零用金,建議主動聯繫主管安排適當之交接方式。
若未辦理零用金交接,可能產生以下風險:
民事責任:若因未交接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可能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風險:若零用金有短少且無法說明,可能涉及侵占罪嫌。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務必完成點交程序,可要求以安全方式進行交接(如請求主管到場、指定第三人協助、於營業時間有其他員工在場時進行等),保護自身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不得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為由扣發工資,此為法所不許。當事人工作期間之工資,雇主應依法全額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本案若當事人係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依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應可請求資遣費。惟當事人工作僅兩週,依第17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金額可能不高。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之義務,若未能防止客人騷擾行為,可能違反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之義務。
當事人可考慮:
建議以書面方式(如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正式向主管表達離職意願,並說明離職原因及最後工作日。建議內容包括:
此書面紀錄可作為日後證據,請妥善保存。
建議主動聯繫主管,提出零用金交接之具體方案:
方案一:安全交接
方案二:銀行存款方式
方案三:第三方見證
若公司未依法給付工作期間之工資,建議:
若欲對騷擾事件提出申訴,建議:
建議保存以下資料:
第一優先(必須處理):
第二優先(強烈建議):
第三優先(視情況處理):
關於當事人之提問,考量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建議如下:
一、關於離職權利:當事人工作未滿三個月,依法無須預告期間即可終止勞動契約。若因遭受騷擾且公司未提供保護措施,可能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關於離職單: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勞工必須簽署離職單,離職意思表示已於向主管表達時生效。惟建議以書面方式保留證據,避免日後爭議。
三、關於零用金:此為最重要且最緊急之事項,務必完成交接程序。建議主動聯繫主管安排安全之交接方式,切勿因害怕或不舒服而完全不處理,以免涉及刑事風險。
四、關於工資:公司不得以未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扣發工資,若公司拒絕給付,可向勞工局申訴。
五、關於後續處理:建議優先處理零用金交接及書面表達離職意願,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若有需要,可尋求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需要,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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