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雇主僱用保全員,該保全員於除夕及初一(農曆春節)請假,要求雇主需多支付一倍工資給代班人員。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關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給付之爭議,核心問題在於:(一)代班人員於國定假日出勤應獲得之工資標準;(二)該項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勞工於該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此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關於「加倍發給」之計算方式,參考勞動部常見問答之說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由上開規定可知,工資給付義務人為雇主,且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契約存在於雇主與勞工之間,勞工請假係行使法定權利,不應因此承擔雇主之工資給付義務。
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但此規定僅涉及工作時間、例假等事項之彈性約定,並不影響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並提供工資明細,以確保勞工權益。
代班人員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應由雇主(保全公司)負擔,而非由請假之保全員負擔。
理由:
若勞資雙方對工資給付有爭議,可循以下途徑處理:
建議雇主建立以下制度以避免爭議:
關於保全員除夕、初一請假,要求雇主多支付一倍工資給代班人員乙事,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本案應注意以下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代班人員於除夕、初一(國定假日)出勤,應獲得2倍工資(原工資照給 + 加給1倍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第22條規定,此項費用應由雇主負擔,請假之保全員無需負擔代班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請假保全員之除夕、初一工資仍應照給,不得扣薪
建議雇主建立完善之國定假日排班制度,並依法給付工資,以維護勞資和諧
若有爭議,建議優先透過勞資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如有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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