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因工作離職需要,公司要求簽結移交工作清單,但移交清單內後面全部都有備註個人經手請完成後再交接,這樣我簽下去之後是否公司後續有可能找我求償
當事人因工作離職需要,公司要求簽署移交工作清單。該清單後方備註「個人經手請完成後再交接」,當事人擔憂簽署後是否會產生後續求償責任。本意見書將就此交接條款之法律效力、雇主求償之可能性及當事人應採取之因應措施進行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自請離職時,應準用前述預告期間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在預告期間內,勞工負有妥善交接之附隨義務,此為勞動契約誠信履行之要求。
勞工之交接義務應以「合理範圍」為限,包括:
「個人經手請完成後再交接」此一條款存在以下法律疑慮:
標準不明確:何謂「完成」?判斷標準為何?若工作性質為持續性業務(如客戶服務、專案管理),可能永無完成之日。
範圍過度擴張:若解釋為「所有經手業務均須完成」,可能超出預告期間所能完成之範圍,實質上延長離職時間。
違反誠信原則:若該條款導致勞工無法於預告期滿後離職,或增加不合理之負擔,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惟契約內容若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其效力應受質疑。
本案條款若解釋為「須完成所有經手業務始得離職」,可能構成對勞工離職自由之不當限制,其效力應受質疑。惟若解釋為「於預告期間內盡力完成可完成之業務」,則屬合理範圍。
雇主若主張求償,可能依據以下法律規定:
債務不履行:主張勞工未完成交接義務,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該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侵權行為:主張勞工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
雇主求償權之行使受以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不得在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預先扣發勞工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任意扣發工資。
雇主若主張求償,應負舉證責任,證明:
即使約定有違約賠償,若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雇主求償若要成立,應符合以下要件:
若勞工已於預告期間內盡合理交接義務,縱有部分業務未完成,亦難認有可歸責之事由。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得依法定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此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不當限制勞工之離職自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工於預告期間內,除交接義務外,尚有另謀工作之權利,雇主不得因交接需要而剝奪此項權利。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以書面(建議使用電子郵件,以利保存證據)向公司人資部門或直屬主管詢問:
範例文字:
「關於移交工作清單備註『個人經手請完成後再交接』一事,為確保雙方權益,懇請說明:(1)『完成』之具體標準為何?(2)若預告期滿仍有進行中業務,應如何處理?(3)是否影響原定離職日期?」
所有往來文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均應妥善保存,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建議與公司協商修改為明確、合理之交接條款,例如:
方案一(建議採用):
「本人已將經手業務之現況、相關文件資料及注意事項,於預告期間內(○年○月○日至○年○月○日)向接任人員○○○說明並移交完畢。」
方案二:
「本人於預告期間內,已將個人經手業務以現況移交予接任人員,並說明業務進度、相關文件位置及注意事項。」
方案三(若公司堅持原條款):
「個人經手業務於預告期滿日(○年○月○日)前,以現況移交予接任人員。若因業務性質持續進行或需他人協力配合,則以現況說明移交,不影響原定離職日期。」
若公司堅持原條款不願修改,建議在簽名處加註但書:
「本人同意於預告期間內盡力完成可完成之交接事項,惟交接範圍以預告期間內可完成者為限。若因業務性質持續進行或需他人協力配合,則以現況說明移交。」
或在簽名旁加註:
「已詳閱內容,交接範圍以預告期滿日前可完成者為限。○年○月○日」
拍照或掃描存證:簽署前將完整文件(包含所有頁面)拍照或掃描保存
要求文件副本:要求公司提供已簽署文件之正式副本(加蓋公司章)
見證人在場:可請同事在場見證簽署過程(但應注意不造成同事困擾)
記錄簽署時間:在簽名處加註簽署日期及時間
確認接任人員:確認公司已指定明確之接任人員,並記載於交接清單中
建議自行製作完整之交接紀錄,包含以下內容:
(1) 已完成事項
(2) 進行中事項
(3) 待辦事項
預告期滿前,建議以正式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要求回覆確認)通知公司:
範例文字:
主旨:離職交接完成通知
○○○公司人力資源部 鈞鑒:
本人○○○因個人生涯規劃,業已於○年○月○日提出離職申請,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於○年○月○日完成預告程序。
本人已於預告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內,將經手業務之現況、相關文件及注意事項,向接任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並完成移交(詳如附件交接清單)。
交接內容包括: 一、已完成事項○項 二、進行中事項○項(已說明目前進度及後續處理建議) 三、相關文件資料(已說明存放位置) 四、重要聯絡人資訊及注意事項
接任人員○○○已於○年○月○日簽收確認交接清單。
本人將依約定於○年○月○日正式離職,特此通知。
此致 ○○○公司
通知人:○○○(簽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交接清單及簽收紀錄
#### (三) 保存完整證據
應妥善保存以下文件資料:
1. 離職申請書(含公司收件章或回覆)
2. 移交工作清單(含簽署版本)
3. 交接紀錄(含接任人簽收)
4. 所有往來電子郵件
5.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有討論交接事宜)
6. 完成交接之書面通知(含公司回覆)
7. 其他相關文件
建議保存期限:至少三年(考量民法消滅時效)
### 四、若公司事後主張求償之應對
#### (一) 確認求償依據與內容
若公司於離職後主張求償,應要求公司提出書面說明:
1. **具體求償項目**:主張哪些業務未完成交接
2. **損害發生原因**:如何認定係因交接不完全所致
3. **損害金額計算**:實際損害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4. **因果關係說明**:損害與當事人行為之關聯性
5. **法律依據**:依據何項法律規定請求
#### (二) 檢視求償之合法性
應檢視公司主張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1. **是否有實際損害**:公司應證明確實受有損害,而非僅是不便或需重新處理
2. **損害是否可歸責於勞工**:
- 勞工是否已於預告期間內盡合理交接義務
- 是否因勞工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害
- 是否因公司未指定接任人員或未提供交接時間所致
3. **是否超出合理交接範圍**:
- 公司要求是否超出預告期間所能完成之範圍
- 是否要求完成持續性業務或需他人協力之事項
4. **因果關係是否存在**:
- 損害是否確實因交接不完全所致
- 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如接任人員處理不當、公司管理疏失)
#### (三) 主張抗辯事由
可主張以下抗辯:
1. **已盡交接義務**
提出證據證明已於預告期間內完成合理之交接:
- 交接紀錄及接任人簽收文件
- 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 完成交接之書面通知
- 其他相關證據
2. **條款範圍不明確**
主張「個人經手請完成後再交接」之「完成」標準不明確,應從寬解釋為「於預告期間內以現況移交」,而非「完成所有業務」。
3. **違反誠信原則**
若公司要求超出合理範圍(如要求完成持續性業務或超出預告期間之工作),應主張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4. **因果關係不存在**
若損害係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接任人員處理不當、公司管理疏失、客觀環境變化),應主張因果關係不存在。
5. **違約金過高**
若公司主張之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6. **禁止預扣工資**
若公司預扣工資作為賠償,應主張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要求返還。
#### (四) 尋求法律協助管道
1. **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優先採用)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免費服務
- 程序簡便快速
- 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溝通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申請方式:
- 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 檢附相關證據文件
- 向勞務提供地或雇主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
2. **法律諮詢**
-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免費法律諮詢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 律師公會法律諮詢服務
- 民間勞工團體諮詢
3. **勞動事件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必要時可提起訴訟:
-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
- 給付工資之訴(若遭預扣工資)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公司主張賠償)
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動事件訴訟有以下特點:
- 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 適用勞工有利原則
- 雇主負較重之舉證責任
- 程序迅速(設有審理期限)
### 五、最佳建議方案(綜合評估)
#### 第一步:溝通協商(最優先,建議採用)
**目的**:釐清條款真意,爭取合理條件
**作法**:
- 以書面向公司人資或主管說明條款疑慮
- 要求明確化「完成」之定義與交接範圍
- 爭取修改為「於預告期間內以現況移交」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優點**:
- 可避免日後爭議
- 展現誠意與專業態度
- 保持良好離職關係
#### 第二步:有條件簽署(次優選擇)
**適用情境**:公司不願修改原條款
**作法**:
- 在簽名處加註保留條款
- 明確記載「交接範圍以預告期間內可完成者為限」
- 要求文件副本並拍照存證
**注意事項**:
- 加註內容應清楚明確
- 確保公司人員知悉加註內容
- 若公司不接受加註,應重新評估是否簽署
#### 第三步:製作完整交接紀錄(必要措施)
**重要性**:此為保護自身權益之關鍵
**作法**:
- 詳細記載所有交接內容
- 區分「已完成」「進行中」「待辦」事項
- 要求接任人員及主管簽收確認
- 以書面通知公司完成交接
**保存期限**:建議至少三年
#### 第四步:保留完整證據(預防措施)
**應保存文件**:
- 離職申請相關文件
- 移交工作清單(含簽署版本)
- 交接紀錄(含簽收)
- 所有往來郵件與通訊紀錄
- 完成交接之書面通知
**保存方式**:
- 紙本文件掃描備份
- 電子檔案多處備份(電腦、雲端、外接硬碟)
- 重要郵件列印或轉存PDF
## 肆、結論
### 一、簽署風險評估
直接簽署「個人經手請完成後再交接」條款確實存在法律風險,主要風險包括:
1. **條款解釋爭議**:「完成」之定義不明確,可能產生認知差異
2. **求償可能性**:公司理論上可能主張求償,但需符合法定要件
3. **舉證困難**:若未保留完整交接紀錄,日後難以證明已盡交接義務
惟風險程度取決於:
- 條款之具體內容與合理解釋
- 實際交接執行情況與完整性
- 公司後續主張之合理性與舉證能力
- 當事人保留證據之完整性
### 二、求償可能性分析
公司若主張求償,應符合以下要件:
1. **法律依據**: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或第184條(侵權行為)
2. **可歸責性**:證明勞工有故意或過失
3. **實際損害**:證明公司受有具體、可計算之損害
4. **因果關係**:證明損害係因勞工未盡交接義務所致
惟求償受以下限制:
1. **禁止預扣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 **工資全額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3. **舉證責任**:雇主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損害之存在、金額及因果關係
4. **違約金酌減**: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將過高之違約金減至相當之數額
若勞工已於預告期間內盡合理交接義務,並保留完整證據,公司求償成功之可能性應不高。
### 三、自我保護之道
透過以下措施,可大幅降低風險:
1. **事前溝通**:要求明確化交接範圍與標準
2. **修改條款**:爭取修改為合理之交接條款
3. **有條件簽署**:若無法修改,應加註保留條款
4. **完整交接**:製作詳細交接紀錄並要求簽收
5. **書面通知**:以書面通知公司完成交接
6. **保留證據**: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與通訊紀錄
### 四、建議立場(明確結論)
基於前述分析,本意見書建議:
**不建議直接簽署原條款**,理由如下:
1. 條款內容不明確,「完成」之標準不清楚
2. 可能超出合理交接範圍,增加不必要風險
3. 可能影響離職時程,限制離職自由
**建議採取之步驟**:
1. **優先方案**:與公司溝通協商,要求修改為「於預告期間內以現況移交」
2. **次優方案**:若公司堅持原條款,應加註「交接範圍以預告期間內可完成者為限」之保留條款
3. **必要措施**:無論是否修改條款,均應製作完整交接紀錄、要求接任人員簽收,並以書面通知公司完成交接
4. **預防措施**: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郵件與通訊紀錄,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 五、特別提醒
1. **時效性**:應儘速與公司溝通,避免臨近離職日才處理
2. **專業態度**:溝通時應保持專業、理性,避免情緒化表達
3. **書面為主**:重要溝通應以書面(電子郵件)進行,以利保存證據
4. **尋求協助**:若遇困難,可向勞工局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5. **保持彈性**:在維護自身權益之前提下,可適度展現配合意願,以維持良好離職關係
**備註**: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資訊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實務見解為準。如有進一步需求或遇具體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或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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