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保全業保全員於除夕、初一申請休假,惟雇主以未找到代班人員為由拒絕給假之爭議。核心問題為:雇主是否得以「未找到代班人員」作為拒絕勞工請假之正當理由,以及勞工可否就此提出申訴。
(一)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保全業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保全員與保全公司間存在僱傭關係,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保全業雖需24小時輪班,但不影響勞工依法享有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之權利。
(二)例假與休息日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為勞工基本休息權利,雇主應予保障。
(一)國定假日之法律地位
除夕、初一(春節)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二)國定假日工資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本條文明確規範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一)人力調度責任歸屬
雇主負有人力配置及調度之義務,「未找到代班人員」屬雇主經營管理範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人力調度困難不得作為拒絕勞工依法請假之理由。
(二)國定假日之強制性
國定假日為法定應放假日,勞工原則上即應休假。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本條文明定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始得停止勞工假期,且應加倍發給工資並事後補假。「未找到代班人員」顯非屬此類情形。
(三)雇主違法之法律效果
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外,依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得請求資遣費等相關權益。
(一)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但仍須經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適用。
(二)工作時間之限制
即使適用第84條之1,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與休假仍非全然不受限制,仍應符合合理性原則。未經核備適用第84條之1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一)確認假別性質
建議當事人釐清申請之假別為國定假日休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若為國定假日,依法原則上即應休假,無須另行請假。
(二)書面申請並保留證據
建議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正式提出請假申請,並保留公司拒絕給假之相關證據(如回覆訊息、公告等),以利後續申訴或爭議處理。
(三)與雇主溝通協商
建議先行與雇主溝通,說明法律規定,表明人力調度為雇主責任,不應由勞工承擔。透過理性溝通,可能有助於問題解決。
若雇主仍拒絕給假,勞工可採取以下申訴途徑:
(一)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建議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檢附請假申請及雇主拒絕給假之相關證據。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並要求雇主改善。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雇主強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且未給假或加倍給薪,勞工得請求未休假日之工資或加班費。
(一)不得因請假遭受不利待遇
雇主不得因勞工依法請假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若有此情形,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並得請求資遣費。
(二)強制出勤之法律效果
若雇主強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應加倍給薪。勞工得事後請求補休或工資給付。
(三)保全業特殊約定之檢視
建議檢視勞動契約是否有第84條之1之約定,並確認該約定是否已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使有此約定,仍不得違反勞工基本權益保障。
(一)建立明確請假制度
建議要求雇主建立明確之請假申請及核准程序,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定請假相關規範。
(二)參與勞資會議
建議透過勞資會議機制,與雇主協商排班及請假事宜,建立合理之人力調度及代班機制。
(三)加入工會尋求協助
建議考慮加入相關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透過集體力量維護勞動權益。
關於保全員於除夕、初一申請休假,雇主以「未找到代班人員」為由拒絕給假之行為,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除夕、初一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勞工原則上即應休假;即使勞工另有請假需求,人力調度亦屬雇主經營管理責任,依法不得作為拒絕給假之理由。
考量雇主此舉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建議當事人:
(一)保留請假申請及雇主拒絕之證據
(二)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三)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若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勞動律師或洽詢當地勞工局以獲得更詳細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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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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