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請假要自己付代班費?保全法有這規定嗎?

保全法有規定過年期間請假需保全人員負擔代班人員費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保全人員於過年期間請假時,是否需自行負擔代班人員費用之爭議。此問題涉及勞動基準法關於請假權利、工資給付及雇主責任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請假權利之法律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勞工依法享有請假之權利,包括:

(1)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3)其他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代班費用負擔之法律原則

(一)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條文確立工資應全額給付之原則,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勞工工資。

(二)禁止預扣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條文明確禁止雇主預扣勞工工資,無論是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均屬違法。

若雇主要求勞工請假時需負擔代班人員費用,實質上即屬於從勞工工資中扣除相關費用,應屬違反本條規定之預扣工資行為。

(三)雇主之人力調度義務

人力調度為雇主之經營管理責任,不得將此責任轉嫁予勞工。勞工依法請假時,雇主應自行處理人力調度問題,包括:

  • 安排其他員工代班
  • 調整工作班表
  • 聘僱臨時人力

此為雇主經營事業應負擔之成本與風險,不得要求勞工分擔。

三、請假期間工資給付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本條文明確規定,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及特別休假期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更遑論要求勞工額外負擔代班費用。

四、保全人員之特殊性考量

雖然保全人員可能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但此並不影響勞工依法請假之權利,更不得據此要求勞工負擔代班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應包含「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等事項。即使工作規則中有相關約定,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強制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參、處理建議

一、法律立場

(1)無法律依據: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規定要求勞工請假時需自行負擔代班人員費用。

(2)違反法律規定:若雇主要求勞工負擔代班費用,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規定。

二、勞工方面建議

(1)明確拒絕:勞工有權拒絕負擔代班費用,此為法律所保障之權利。

(2)保留證據:如雇主有要求負擔代班費用之書面或口頭要求,應予以保留或記錄,作為日後申訴或主張權利之依據。

(3)申訴管道: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申訴
  • 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尋求勞工團體或律師協助

(4)依法請假:勞工仍應依公司規定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無須同意負擔代班費用之要求。

三、雇主方面建議

(1)停止不當要求:立即停止要求勞工負擔代班費用之作為,以避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2)建立合法制度:

  • 建立完善之排班及代班制度
  • 編列足夠之人力調度預算
  • 與勞工協商合理之請假程序及預告期間
  • 建立代班人力資料庫或與人力派遣公司合作

(3)檢視工作規則:若工作規則中有要求勞工負擔代班費用之規定,應立即修正,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4)避免法律風險:

  • 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 可能面臨勞工之民事求償
  • 影響企業形象及勞資關係

四、協商建議

若雇主確實面臨人力調度困難,建議可採取以下合法方式:

(1)建立請假預告制度:在不違反法令前提下,要求勞工提前一定期間申請請假,以利人力調度。

(2)建立輪休制度:合理安排過年期間之輪休,使員工可預先規劃休假。

(3)提供誘因:對於願意在過年期間值班之員工,可提供合法之獎金或其他福利措施。

(4)充實人力:適度增加人力配置,以因應請假需求。

肆、結論

關於保全人員於過年期間請假是否需負擔代班人員費用一事,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認為勞工無須負擔此項費用。理由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要求勞工負擔代班費用應屬違反此項規定。

(2)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扣除代班費用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3)人力調度為雇主之經營管理責任,不得轉嫁予勞工。

(4)勞工依法享有請假權利,不應因行使合法權利而需負擔額外費用。

建議勞工如遇此情形,可明確拒絕並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則應建立合法之人力調度制度,避免違反勞動法令而產生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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