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偷改我的時數沒先說,我會被罰嗎?預告期請事假要賠償嗎?

主管幫我做假時數沒有事先通知我,發薪日才通知我,這樣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預告期內請事假會有賠償問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項主要法律問題:

(一)主管未經事先通知,擅自製作不實出勤紀錄(假時數),於發薪日始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是否需負擔法律責任。

(二)勞工於預告期間內請事假,是否會產生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主管製作假時數之法律責任分析

(一)出勤紀錄之法定責任歸屬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由上開規定可知,出勤紀錄之製作與保存責任明確歸屬於雇主,勞工並非出勤紀錄製作之法定義務人。

(二)勞工責任之判斷標準

  1. 若當事人事前不知情且未參與製作假時數

本案情境中,主管於發薪日始通知當事人已製作假時數,顯示當事人事前並不知情。在此情形下,當事人應不需負擔法律責任,理由如下:

  • 當事人並非出勤紀錄製作之義務人
  • 當事人未參與不實紀錄之製作過程
  • 當事人係被動接受主管之通知
  • 出勤紀錄真實性之維護責任屬於雇主
  1. 若當事人明知且同意主管製作假時數

本案若有當事人事前知情並同意之情形,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風險:

  • 可能涉及刑事詐欺或偽造文書等責任
  • 雇主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當事人可能不知情之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保障自身權益:

  1. 立即以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向公司人資部門或更高層主管反映此事
  2. 於書面中明確表達事前不知情且不同意此作法
  3. 要求公司更正為實際出勤時數
  4. 保留相關證據,包括:
  • 薪資單影本
  • 與主管之對話紀錄
  • 實際出勤證明(如門禁紀錄、打卡紀錄)
  1. 必要時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尋求勞工法律諮詢服務

二、預告期內請事假之賠償責任分析

(一)預告期制度之法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由上開規定可知,無論係雇主或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均應依法定期間預告他方。

(二)預告期內請假權利之分析

  1. 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仍存續

預告期間,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續,勞工依然享有法定請假權利。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1. 事假對預告期之影響

依實務見解,勞工於預告期間請事假,該事假日數應不計入預告期,預告期應相應順延。例如:勞工需預告20日,期間請3日事假,則預告期應順延為23日。

  1. 賠償責任之判斷

預告期內請事假係勞工行使法定請假權利,應不構成違約行為,理由如下:

  • 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仍存續,勞工仍享有請假權利
  • 事假日數不計入預告期,預告期應相應順延
  • 雇主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不給付事假期間工資
  • 雇主不得以勞工於預告期內請假為由要求額外賠償

(三)例外情形之說明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可能產生法律爭議:

  1. 勞工惡意連續請假,明顯規避工作交接義務
  2. 勞工利用請假規避預告期義務,違反誠信原則

惟上開情形之舉證責任在雇主,且須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雇主始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般正常請假情形,應不致構成上開事由。

(四)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 填寫請假單並說明請假事由
  • 依公司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1. 與人資部門確認預告期計算方式
  • 確認預告期起迄日期
  • 確認請假日數是否順延預告期
  • 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避免日後爭議
  1. 完成必要之工作交接
  • 即使請假,仍應於請假前後完成必要交接
  • 製作書面交接清單
  • 保留交接紀錄
  1. 若雇主要求賠償之因應方式
  • 以書面要求雇主說明法律依據
  •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

三、相關法律責任彙整

(一)民事責任

  1. 假時數問題:若當事人不知情,應無民事賠償責任
  2. 預告期請假:雇主僅得不給付事假期間工資,不得要求額外賠償

(二)刑事責任

  1. 假時數問題:若當事人不知情且未參與,應無刑事責任
  2. 預告期請假:正常請假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勞動契約終止風險

  1. 假時數問題:若當事人不知情,雇主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
  2. 預告期請假:正常請假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終止事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建議於3日內完成)

(一)針對假時數問題

  1. 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資部門或更高層主管反映
  2. 書面內容應包括:
  • 說明發現主管製作假時數之情況
  • 明確表示事前不知情且不同意
  • 要求更正為實際出勤時數
  • 請求公司調查並給予書面說明
  1. 保存相關證據:
  • 薪資單影本
  • 與主管之對話紀錄
  • 實際出勤證明

(二)針對預告期請假問題

  1. 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請假
  2. 與人資部門確認預告期計算方式
  3.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相關事項

二、中期處理事項(離職前)

  1. 追蹤公司對假時數問題之處理結果
  2. 完成工作交接
  3. 確認最後工作日
  4. 準備索取離職相關文件:
  • 離職證明書
  • 勞工保險退保證明
  • 服務證明書

三、長期注意事項(離職後)

  1. 確認資遣費或預告工資是否正確給付
  2. 確認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給付
  3. 若有爭議,應於離職後2年內提出申訴

四、尋求協助管道

  1. 勞動部免費法律諮詢專線:1955
  2. 各縣市勞工局
  3.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弱勢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4. 勞資爭議調解服務

肆、結論

一、關於主管製作假時數之法律責任

考量當事人於發薪日始獲通知,顯示事前不知情之情況,當事人應不需負擔法律責任。惟建議立即以書面向公司反映此事,明確表達不知情且不同意之立場,並要求更正為實際出勤時數,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當事人確實因此溢領工資,可與公司協商合理之返還方式,但此係基於民法不當得利之返還,而非法律責任之承擔。

二、關於預告期內請事假之賠償責任

考量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仍存續,勞工依然享有法定請假權利,預告期內請事假應不需負擔賠償責任。雇主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不給付事假期間工資,不得要求額外賠償。

建議當事人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請假,並與人資部門確認預告期計算方式,確保事假日數順延預告期,避免日後爭議。同時應完成必要之工作交接,以善盡勞工義務。

三、綜合建議

本案涉及出勤紀錄真實性及預告期間請假權利等問題,建議當事人:

  1. 立即以書面反映假時數問題,保障自身權益
  2. 依規定程序辦理請假,確認預告期計算方式
  3.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
  4. 必要時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進一步疑問,建議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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