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薪33000卻投保30300,雇主低報勞保薪資怎麼辦?

我的本薪為33000,但是我看勞保投保金額為30300,這屬於低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本薪為新臺幣33,000元,惟雇主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30,300元,當事人懷疑雇主有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之情形,擬了解相關法律責任及權益維護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投保薪資申報之法律規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本條文明確規範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投保薪資。所謂月薪資總額,應包含本薪及各項經常性給與。

二、本案情形分析

(一)投保薪資級距判斷

根據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薪資總額33,000元應對應之投保薪資級距應為33,300元,惟雇主實際申報為30,300元,兩者相差3,000元。

(二)是否構成申報不實

若當事人之月薪資總額確為33,000元,且無其他影響投保薪資計算之特殊情形,雇主申報30,300元之投保薪資,應屬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之情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案若經查證屬實,保險人可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並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三、雇主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若雇主確有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之情形,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處以短報保險費金額四倍之罰鍰。

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雇主經處罰鍰後,主管機關應公布相關資訊。

(二)民事賠償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規定,勞工因投保薪資申報不實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可能之損失包括:

  1. 勞保各項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因投保薪資較低而減少之差額
  2. 就業保險給付減少之差額
  3. 其他因投保薪資低報所生之損害

四、當事人權益保障

(一)申訴保護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當事人若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當事人為不利處分,若有違反,該處分無效。

(二)違反申訴保護之處罰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若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事實

建議當事人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確認月薪資總額之計算基礎

  1. 檢視勞動契約書或薪資單,確認本薪33,000元是否為月薪資總額
  2. 確認是否另有固定津貼、固定加給等經常性給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
  3. 若有其他經常性給與,應一併計入月薪資總額

(二)蒐集相關證據

  1. 勞動契約書
  2. 薪資單或薪資明細
  3. 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4.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個人投保資料表

二、與雇主溝通

建議當事人可先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向雇主反映投保薪資申報不實之情形,請雇主說明並改善。溝通時應注意:

  1. 以客觀事實陳述,避免情緒性用語
  2. 保留溝通紀錄作為證據
  3. 給予雇主合理改善期間

三、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雇主未能妥善處理,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勞工保險局檢舉

  1. 檢舉方式:可透過電話、線上檢舉或書面檢舉
  2. 檢舉時應檢附相關證據文件
  3. 勞保局將進行調查,若查證屬實,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規定逕行調整投保薪資

(二)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可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

四、請求損害賠償

若因投保薪資低報導致保險給付減少,當事人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建議:

  1. 先以書面催告雇主賠償
  2. 若雇主拒絕賠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調解不成立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五、注意事項

(一)申訴保護

當事人依法申訴係正當行使權利,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若雇主有報復行為,該處分無效,且雇主將面臨罰鍰。

(二)保密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當事人可諮詢:

  1. 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
  2.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3. 工會或勞工團體
  4. 專業勞動律師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本薪33,000元,雇主申報投保薪資30,300元之情形,若月薪資總額確為33,000元,依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應申報之投保薪資級距應為33,300元,雇主申報30,300元,應屬投保薪資申報不實。

建議當事人:

  1. 先確認月薪資總額之計算基礎,並蒐集相關證據
  2. 可先與雇主溝通,請雇主說明並改善
  3. 若雇主未能妥善處理,可向勞工保險局檢舉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4. 若因投保薪資低報導致保險給付減少,可依法請求雇主賠償
  5.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投保薪資攸關勞工各項保險給付權益,當事人依法檢舉並請求改善,係正當行使權利,雇主不得因此為任何不利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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