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勞工,要簽勞動契約,契約中有這一條: 本合約期限自115年02月01日起,至116年02月01日止;若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均無任何反對或另議新約之意思表示,本合約即自動延期一年。除前項自動延期一年之情形外,雙方應另以書面訂立新約。 請問這份契約屬於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勞工即將簽署勞動契約,契約期限自115年2月1日起至116年2月1日止(為期一年)。契約中約定:若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均無反對或另議新約之意思表示,本合約即自動延期一年;除自動延期情形外,雙方應另以書面訂立新約。勞工詢問此契約性質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本契約明確約定契約期間為「115年2月1日起至116年2月1日止」,期間為一年,形式上具備定期契約之外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本條文明確揭示,勞動契約之性質應視工作性質而定,非由當事人任意約定。若工作具有繼續性,即使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該約定應屬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契約約定「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均無反對或另議新約之意思表示,本合約即自動延期一年」,此條款實質上使契約具有繼續性特徵,顯示雇主對該職位有持續性之人力需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若契約自動延期,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均超過九十日,且無間斷期間,依上開規定,可能視為不定期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得簽訂定期契約之工作類型包括:
本契約期間為一年,若屬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已超過法定期間上限;若屬季節性工作,亦超過九個月之上限。因此,若確實得簽訂定期契約,應屬特定性工作,且因期間一年,若自動延期將超過一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然而,自動延期條款之存在,顯示工作可能具有繼續性,而非真正之特定性工作。若工作實質上具有繼續性,依法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若所從事工作具有繼續性(例如:一般行政、業務、生產線等常態性職務),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即使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該約定應屬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若工作確實屬於特定性工作(例如:特定專案、特定工程等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但因期間一年,若有自動延期可能超過一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若契約自動延期,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此對勞工之退休金、資遣費等權益計算有重要影響。
建議勞工應先確認:
建議要求雇主改簽不定期契約,以確保勞動權益。若雇主堅持簽訂定期契約,應注意:
若確認工作屬於特定性工作,應注意:
關於本契約性質之判斷,應以工作性質為準:
若所從事工作具有繼續性,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即使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該約定應屬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若工作確實屬於特定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但因期間一年且有自動延期條款,可能超過一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考量本契約設有自動延期條款,顯示工作可能具有繼續性,建議勞工審慎評估工作性質,必要時要求改簽不定期契約,或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若雇主堅持簽訂定期契約,應保留相關證據,以利日後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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