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有自動延期條款,算定期還是不定期契約?

我是勞工,要簽勞動契約,契約中有這一條: 本合約期限自115年02月01日起,至116年02月01日止;若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均無任何反對或另議新約之意思表示,本合約即自動延期一年。除前項自動延期一年之情形外,雙方應另以書面訂立新約。 請問這份契約屬於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即將簽署勞動契約,契約期限自115年2月1日起至116年2月1日止(為期一年)。契約中約定:若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均無反對或另議新約之意思表示,本合約即自動延期一年;除自動延期情形外,雙方應另以書面訂立新約。勞工詢問此契約性質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形式與實質之區別

(一)形式上之定期契約特徵

本契約明確約定契約期間為「115年2月1日起至116年2月1日止」,期間為一年,形式上具備定期契約之外觀。

(二)實質判斷應以工作性質為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本條文明確揭示,勞動契約之性質應視工作性質而定,非由當事人任意約定。若工作具有繼續性,即使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該約定應屬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自動延期條款之法律效果分析

(一)自動延期條款顯示工作之繼續性

契約約定「期滿前三個月雙方均無反對或另議新約之意思表示,本合約即自動延期一年」,此條款實質上使契約具有繼續性特徵,顯示雇主對該職位有持續性之人力需求。

(二)可能構成視為不定期契約之情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若契約自動延期,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均超過九十日,且無間斷期間,依上開規定,可能視為不定期契約。

三、工作性質之判斷標準

(一)得簽訂定期契約之工作類型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得簽訂定期契約之工作類型包括:

  •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案工作性質之初步判斷

本契約期間為一年,若屬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已超過法定期間上限;若屬季節性工作,亦超過九個月之上限。因此,若確實得簽訂定期契約,應屬特定性工作,且因期間一年,若自動延期將超過一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然而,自動延期條款之存在,顯示工作可能具有繼續性,而非真正之特定性工作。若工作實質上具有繼續性,依法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四、契約性質之綜合判斷

(一)若工作具有繼續性

若所從事工作具有繼續性(例如:一般行政、業務、生產線等常態性職務),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即使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該約定應屬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二)若工作確屬特定性

若工作確實屬於特定性工作(例如:特定專案、特定工程等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但因期間一年,若有自動延期可能超過一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五、相關權益之影響

(一)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差異

  • 定期契約:期滿雇主可不續約,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勞工亦不得請求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規定)
  • 不定期契約:雇主終止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定法定事由,並應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

(二)工作年資之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若契約自動延期,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此對勞工之退休金、資遣費等權益計算有重要影響。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工作性質

建議勞工應先確認:

  • 所從事工作是否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
  • 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
  • 雇主是否有持續性的人力需求?
  • 該職位是否為公司常態性編制內之職務?

二、簽約前之確認事項

(一)向雇主詢問

  • 工作性質及簽訂定期契約之理由
  • 是否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要件
  • 若為特定性工作,要求雇主提供主管機關核備文件

(二)保留相關證據

  • 職務說明書
  • 工作內容說明
  • 招募廣告內容
  • 與雇主之溝通紀錄

三、契約性質之判斷與因應

(一)若工作具有繼續性

建議要求雇主改簽不定期契約,以確保勞動權益。若雇主堅持簽訂定期契約,應注意:

  • 該約定可能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 可於簽約後向勞工局申訴,主張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保留工作內容具有繼續性之相關證據

(二)若工作確屬特定性

若確認工作屬於特定性工作,應注意:

  • 要求雇主提供主管機關核備文件(因期間可能超過一年)
  • 確認工作內容確實為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了解期滿後之權益(無資遣費請求權)

四、自動延期條款之因應

(一)自動延期之風險

  • 若視為定期契約,期滿雇主可不續約,勞工較無保障
  • 若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終止契約須符合法定事由

(二)建議處理方式

  • 若工作具繼續性,建議刪除自動延期條款,直接改簽不定期契約
  • 若保留自動延期條款,應明確約定延期後之勞動條件
  • 注意延期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五、尋求協助管道

  • 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諮詢
  • 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尋求勞工團體或律師協助
  • 必要時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肆、結論

關於本契約性質之判斷,應以工作性質為準:

  • 若所從事工作具有繼續性,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即使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該約定應屬無效,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 若工作確實屬於特定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但因期間一年且有自動延期條款,可能超過一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考量本契約設有自動延期條款,顯示工作可能具有繼續性,建議勞工審慎評估工作性質,必要時要求改簽不定期契約,或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若雇主堅持簽訂定期契約,應保留相關證據,以利日後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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