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少給年終、國定假日強制上班不給雙倍薪,該怎麼追討?

診所正職工作,老闆年終少算一個月,2026年2月放假只放8天,即便是國定假期都要求正常上班,未給付雙倍加班薪資已經未給予補假。再者,這次年終是用34000 × 5/12 計算,但依照當初談的制度應該是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而我目前已經任職滿半年,2月其實也已經進入第七個月了,所以理解上應該是6/12個月(甚至接近7/12個月),我是否可以追討正確的月份年終呢?以及我該如何追討積欠的放假時數? 老闆在當初入職時所講的薪資待遇加班放假年終的規定都跟當初談好的不一樣,我有將內容打在雙方共用的通訊軟體中作為紀錄,她也認可,但現在每次都反覆的說法,讓我很困擾。該如何解決此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診所擔任正職工作,遭遇以下勞動權益爭議:

(一)年終獎金計算爭議:雇主以「34,000元 × 5/12」計算年終,但當事人認為應按實際在職月份(已滿6個月,進入第7個月)計算,與入職時約定不符

(二)國定假日未給假或加班費:2026年2月僅放假8天,國定假日要求上班但未給付雙倍薪資或補休

(三)勞動條件與約定不符:入職時約定之薪資、加班、休假、年終等條件,實際執行與約定不符,雇主反覆變更說法

(四)證據保全:當事人已將約定內容記錄於雙方共用通訊軟體,雇主曾認可

貳、法律分析

一、年終獎金計算爭議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二)本案分析

本案若雇主於入職時已與當事人約定「年終獎金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此約定應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分,雇主應依約履行。

關於在職月份之計算,當事人自入職日起至年終發放時點,若已實際工作滿6個月並進入第7個月,依一般勞動實務,未滿整月部分可能以整月計算或按比例計算,需視雙方約定內容而定。

計算差異

  • 雇主計算方式:34,000元 × 5/12 = 14,166元
  • 若以6個月計算:34,000元 × 6/12 = 17,000元
  • 差額:2,834元

若當事人能證明雇主於入職時確有約定按實際在職月份比例計算,且當事人已任職滿6個月,應可主張雇主給付年終獎金差額。建議當事人保存通訊軟體中關於年終獎金約定之對話紀錄,作為請求之依據。

二、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假或加班費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

關於假日工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依相關規定應加倍發給工資。

(二)本案分析

本案若雇主要求當事人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卻未給予補休或加班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關於2026年2月僅放假8天之情形,需檢視該月份之國定假日數量及例假、休息日安排。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2月若為28天,每週應有2日休息,理論上應有8日例假及休息日。若該月另有國定假日(如2月28日和平紀念日),雇主未給假或未給付加班費,應屬違法。

可能涉及之權益損失

  • 若以月薪34,000元計算,日薪約為34,000元 ÷ 30日 = 1,133元
  • 每個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假或加班費,可能損失相當於日薪之金額

建議當事人確認2026年2月實際出勤之國定假日天數,並保存出勤紀錄,以利後續請求。

三、勞動條件變更之效力

(一)法律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契約之成立與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合意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

(二)本案分析

本案若當事人於入職時與雇主就薪資、加班、休假、年終等勞動條件已有約定,且該約定內容記載於雙方共用之通訊軟體中,雇主並曾認可,該約定應具有契約效力。

雇主事後反覆變更說法,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應影響原約定之效力。當事人可主張依原約定內容履行勞動契約。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明勞動條件約定之證據
  • 建議當事人完整保存對話紀錄(含日期、時間、完整內容)
  • 必要時可截圖備份或申請通訊軟體公司提供對話紀錄證明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法律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如有違反工資給付、休假等規定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並可命雇主限期改善或給付。

勞工如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若查證屬實,將對雇主開罰並要求改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證據保全)

(一)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完整截圖保存與雇主關於勞動條件約定之對話(含日期、時間)
  • 備份至雲端或多個裝置
  • 特別保存雇主認可約定內容之對話
  1. 薪資與出勤證明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排班表)
  • 年終獎金發放明細
  • 勞動契約書(如有)
  1. 工作日誌
  • 記錄每日實際工作時間
  • 記錄國定假日出勤情形
  • 記錄雇主口頭或書面指示內容

(二)計算損失金額

建議當事人詳細計算可能之損失:

  1. 年終獎金短少
  • 若以6個月計算:應領17,000元 - 實領14,166元 = 短少2,834元
  • 若以7個月計算:應領19,833元 - 實領14,166元 = 短少5,667元
  1. 國定假日加班費
  • 確認2026年2月實際國定假日出勤天數
  • 以日薪1,133元計算每日應給付之加班費
  1. 其他可能短少之工資
  • 依實際情況計算

二、協商階段(建議優先採用)

(一)內部溝通

建議當事人先嘗試與雇主協商:

  1. 書面通知
  • 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附回執)向雇主提出請求
  • 明確列出請求項目:年終獎金差額、國定假日加班費
  • 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 要求雇主於合理期限內(如7日)回覆處理方式
  1. 面談協商
  • 攜帶證據資料
  • 明確但理性地表達訴求
  • 記錄協商過程(可錄音或作成書面紀錄)
  • 要求雇主提供書面回覆

(二)勞資爭議調解

若內部協商不成,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申請管道
  • 向診所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
  • 調解程序免費、快速(通常1-2個月內完成)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準備文件
  •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 證據資料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 計算式及金額明細
  1. 調解優點
  • 由政府主持,較具公信力
  • 可能促使雇主重視問題並願意協商
  • 調解成立後可免除訴訟程序

三、申訴檢舉(同步或後續進行)

(一)向勞工局申訴

考量雇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建議當事人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1. 申訴事項
  •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未給國定假日)
  • 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加班費或補休
  • 年終獎金給付與約定不符(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
  1. 申訴效果
  • 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
  • 若查證屬實,將對雇主開罰
  • 可能要求雇主改善並補發工資
  1. 申訴方式
  • 線上申訴:各縣市勞工局網站
  • 電話申訴: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臨櫃申訴:勞工局勞動條件科

(二)注意事項

  1. 可匿名檢舉,但實名較易追蹤處理進度
  2. 檢舉不影響調解或訴訟權利,可同時進行
  3. 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如解僱、調職等),否則違法

四、訴訟程序(最後手段)

若協商、調解均不成立,當事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一)訴訟類型

  1. 小額訴訟(請求金額5萬元以下)
  • 程序簡便、快速
  • 原則上一次開庭即辯論終結
  • 適合本案金額規模
  1. 簡易訴訟(請求金額5-50萬元)
  • 程序較通常訴訟簡化
  • 適用於金額較高之案件

(二)請求項目

  1. 年終獎金差額
  2. 國定假日加班費
  3. 其他短少之工資
  4. 自應給付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若當事人能提供以下證據,勝訴可能性應屬相當: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勞動條件約定
  • 出勤紀錄證明國定假日出勤
  • 薪資單證明年終獎金給付金額

(四)勞動調解前置程序

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動事件應先經法院勞動調解程序。調解由法院職業法官及勞資專家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才進入訴訟程序。

五、權益保護措施

(一)預防雇主報復

當事人於主張權益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律保護
  • 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 違反者將受行政處罰
  1. 自我保護
  • 保持正常工作表現
  • 記錄所有工作內容及雇主指示
  • 如遭不利處分應立即向勞工局申訴

(二)持續蒐證

在爭議解決前,建議持續記錄:

  1. 每日工作時間
  2.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情形
  3. 雇主口頭或書面指示
  4. 薪資給付情形

六、具體行動時程建議

第1週:證據保全與計算

  • 完整截圖保存通訊軟體對話
  • 整理薪資單、出勤紀錄
  • 計算確切損失金額
  • 製作證據清單

第2週:內部協商

  • 發送書面通知(存證信函或email)
  • 要求面談協商
  • 記錄協商過程

第3-4週:外部協助

  • 若協商不成,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同時向勞工局申訴檢舉
  • 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第5週後:後續追蹤

  • 參加調解會議
  • 追蹤勞工局檢查結果
  •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所遭遇之勞動權益爭議,考量涉及年終獎金計算錯誤、國定假日未給假或加班費,以及勞動條件與約定不符等情形,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關於年終獎金部分,若當事人能證明雇主於入職時確有約定按實際在職月份比例計算,且當事人已任職滿6個月,應可主張雇主給付年終獎金差額。

關於國定假日部分,若雇主要求當事人於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假或給付加班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當事人可請求補發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關於勞動條件約定部分,若通訊軟體中確有雙方認可之約定內容,該約定應具有契約效力,雇主不得片面變更或反覆說法。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維護權益:

(一)立即保全所有證據,特別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二)先嘗試與雇主協商,以書面提出請求並要求回覆

(三)若協商不成,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同時向勞工局申訴檢舉

(四)必要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短少之工資

考量本案涉及金額及爭議性質,建議當事人優先採用協商及調解方式處理,以節省時間及成本。若仍無法解決,再考慮訴訟途徑。

建議當事人就具體個案情形,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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