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後多家醫院診斷不一,公司拒給公傷假合法嗎?

因公受傷 在A醫院開刀 骨科醫師判斷可以上班了 但是礙於還在疼痛有志其他醫院看診 醫師評估宜修養 公司認定這部分沒有因果關係 不屬於公傷假 請問這樣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因公受傷後於A醫院接受骨科手術治療,A醫院骨科醫師評估認為勞工已可返回工作崗位。然勞工因傷處仍感疼痛,遂前往其他醫院就診,該院醫師評估認為勞工仍需休養。雇主認為勞工於其他醫院之就診及休養與原職業災害無因果關係,拒絕給予公傷病假。本案爭點在於雇主此項認定是否合法,以及勞工應如何主張其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補償之法律依據

(一)雇主補償責任之範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本條文明確規範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負有醫療費用補償及工資補償之責任,且補償期間應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為準。

(二)補償請求權之保障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條文保障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且該權利具有高度保護性,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二、醫療意見分歧時之法律判斷

(一)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

本案存在兩份醫療意見:A醫院骨科醫師認為可以上班,其他醫院醫師評估仍需休養。關鍵在於判斷勞工之疼痛及後續治療需求是否與原職業災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勞工持續疼痛係原職業傷害之後遺症、併發症或正常恢復過程之一部分,應認定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反之,若為全新、獨立之疾病,則可能不屬於職業災害補償範圍。

(二)醫療專業判斷之差異性

不同醫師基於專業判斷可能有不同見解。骨科醫師可能著重於骨骼結構恢復,而其他專科醫師可能考量疼痛管理、復健需求等面向。雇主不應僅憑單一醫療意見即否定勞工之治療需求。

(三)舉證責任之分配

若雇主主張勞工之疼痛及後續治療與原職業災害無因果關係,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兩者間確實欠缺因果關聯。在因果關係未能明確排除前,基於保護勞工及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立法意旨,應從寬認定。

三、本案雇主認定之法律問題

(一)未充分調查因果關係

雇主認定「沒有因果關係、不屬於公傷假」之作法,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 未深入了解勞工持續疼痛之原因
  2. 未調查疼痛是否為原傷害之正常恢復過程
  3. 未評估是否為手術後之併發症或後遺症

(二)可能違反職業災害補償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負有補償責任。若勞工之疼痛及治療需求確與原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雇主拒絕給予公傷病假及工資補償,可能違反法定義務。

(三)忽略勞工醫療選擇權

勞工對於治療方式及醫療院所之選擇享有自主權。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僅能採信特定醫院之診斷,或以此為由拒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四、勞工權益救濟途徑

(一)勞動事件訴訟之特別保護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屬於勞動事件法之適用範圍。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訴訟救助之特別保障,降低勞工訴訟之經濟負擔。

(二)保全程序之便利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7條規定:「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勞工若因職業災害補償爭議而有保全必要,可依本條規定聲請保全程序,且擔保金額較一般民事事件為低。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8條規定:「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若勞工因訴訟期間過長而生計困難,法院應主動闡明其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先行獲得部分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之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 補強醫療證明
  • 立即向其他醫院醫師取得詳細診斷證明書
  • 要求醫師於診斷書中載明:
  • 目前疼痛症狀之具體描述
  • 疼痛與原職業傷害之因果關係
  • 建議休養期間及醫學理由
  • 若未適當休養可能產生之後果
  1. 書面通知雇主
  • 以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公傷病假申請
  • 檢附醫療證明文件
  • 說明持續治療之必要性及與原職業災害之關聯
  • 保留送達證明(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掛號郵件)
  1. 保留完整證據
  • A醫院之診斷及治療紀錄
  • 其他醫院之診斷證明及治療紀錄
  • 疼痛症狀之日常紀錄
  • 與雇主溝通之紀錄(包括口頭及書面)

(二)若雇主持續拒絕之處理

  1. 尋求行政協助
  • 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訴
  • 諮詢勞工局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
  • 必要時尋求工會或勞工團體協助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準備相關證據文件
  • 透過調解程序尋求和解
  1. 申請職業傷病診斷認定
  • 若因果關係有爭議,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傷病診斷認定
  • 由專業機構進行客觀判斷
  1. 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
  • 若符合條件,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 勞保局之核定可作為職業災害認定之參考

(三)訴訟程序之考量

若前述途徑均無法解決爭議,勞工可考慮提起勞動訴訟:

  1. 訴訟救助: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可減輕訴訟費用負擔。

  2. 保全程序: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48條,勞工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且擔保金額較低,若生計困難甚至可免除擔保。

  3. 時效注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時效問題。

二、對雇主之建議

(一)審慎評估因果關係

  1. 不應僅憑單一醫療意見即否定公傷病假
  2. 應給予勞工說明及提供證明之機會
  3. 必要時可要求勞工提供更詳細之醫療說明
  4. 考慮尋求第三方專業醫療意見或申請職業傷病診斷認定

(二)避免違法風險

  1. 在因果關係未明確排除前,宜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
  2. 避免因不當拒絕給假或補償而衍生勞資爭議
  3. 注意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雇主補償義務
  4. 了解勞動事件法對職業災害勞工之特別保護規定

(三)建立合理審查機制

  1. 制定職業災害認定及公傷病假審查之標準作業程序
  2. 建立醫療意見分歧時之處理原則
  3. 保留與勞工溝通之完整紀錄
  4. 必要時諮詢勞動法令專業人士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況,雇主認定「沒有因果關係、不屬於公傷假」可能不成立,理由如下:

  1. 因果關係未經充分調查:雇主僅憑A醫院單一意見即否定因果關係,未考量其他醫療專業判斷,亦未深入調查勞工持續疼痛之原因是否與原職業傷害有關。

  2. 舉證責任問題:若雇主主張無因果關係,應負舉證責任,不得僅以「認定」方式拒絕。在因果關係未能明確排除前,應從寬認定。

  3. 可能違反法定補償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負有醫療費用補償及工資補償之責任。若勞工之疼痛及治療需求確與原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雇主拒絕給予補償可能違反法定義務。

  4. 忽略勞工醫療選擇權:勞工有權選擇醫療院所及治療方式,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僅能採信特定醫院之診斷。

建議勞工應積極取得完整醫療證明,載明疼痛與原職業傷害之因果關係,並以書面方式向雇主主張權益。若雇主持續拒絕,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職業傷病診斷認定或勞動訴訟程序,釐清因果關係並主張應有之補償。

建議雇主應審慎評估因果關係,不應僅憑單一醫療意見即作成決定,並應給予勞工充分說明及提供證明之機會。在因果關係未明確排除前,基於保護勞工及避免爭議,宜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以免衍生法律責任。

備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醫療專業判斷為準。建議當事人保留完整病歷資料及溝通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或勞工團體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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