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公司沒給薪資單、負責人過世改組,我能申請勞資糾紛嗎?

我在A保全公司2022-2024.10離職, 想問的是,薪資單2022-2023這兩年公司沒給,要嗎沒給,要嗎站機動,無法去發放,後來24年就想到請經理拍照給我。再來就是A公司負責人去世,現在換成另一家公司,但副總跟勤務經理都原班人馬,可以申請勞資糾紛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2年至2024年10月間任職於A保全公司,離職後發現以下問題:

  1. 2022-2023年間公司未提供薪資單,或以「站機動」為由未發放
  2. 2024年始透過經理拍照方式取得薪資單
  3. A公司原負責人已去世,現由另一家公司接手經營
  4. 新公司之副總及勤務經理為原A公司人員

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相關權益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單給付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本案中,A公司於2022-2023年間未提供薪資單予當事人,或以「站機動」為由未發放,此行為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規定。雇主有法定義務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予勞工,且應置備並保存工資清冊五年,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此項義務。

二、未給付工資之追討

若公司確實有未給付工資之情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限期令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

關於工資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當事人2022-2023年之工資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仍可依法主張。惟需注意者,當事人應先確認是否確有未給付工資之情形,或僅係未提供薪資單之行政違規。

三、公司變更與勞動權益承繼

關於A公司負責人去世後由另一公司接手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本案情形若屬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新公司對於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繼續予以承認,且應承繼原雇主對勞工之權利義務。考量新公司之副總及勤務經理為原A公司人員,此情形可能顯示業務確有承繼關係。若屬此情形,當事人可向新公司主張原A公司對其所負之義務,包括提供完整薪資單及給付積欠工資(如有)。

惟若A公司已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則需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勞工工資債權於清算程序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勞資爭議調解之適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可就下列事項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雇主未依法提供薪資單之行政違規事項 (二)未給付工資之權利事項爭議(如確有此情形) (三)確認勞動關係存續或終止相關爭議

當事人應向原工作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免費、快速之優點,且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仍可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

五、舉證責任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關於工資之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即雇主應證明已依法給付工資。當事人僅需主張未受領完整薪資單或工資之事實。當事人已取得2024年經理拍照之薪資單,此可作為重要證據,用以比對2022-2023年之薪資給付情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證據蒐集與保全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1. 保存2024年經理拍照之薪資單,並向公司申請正式薪資單
  2. 向勞保局申請個人投保資料查詢,確認投保薪資是否正確
  3. 調閱銀行帳戶之薪資入帳明細,確認實際領取之工資金額
  4. 保存與公司主管、經理之通訊紀錄(如LINE、email等)
  5. 申請2022-2024年完整出勤紀錄

(二)確認公司現況

建議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1. A公司是否已解散、清算
  2. 新公司之登記資料、負責人資訊
  3. 兩家公司是否有關聯性(如股東、董事重疊)
  4. 確認是否屬於「營業讓與」或「企業併購」情形

二、權利主張途徑

(一)行政申訴(建議優先採行)

建議當事人向原工作地之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事項包括:

  1.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提供薪資單
  2. 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如確有此情形)
  3. 勞保投保薪資是否正確(如有疑義)

當事人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進行初步諮詢,或直接前往地方勞工局提出書面申訴。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限期改善並提供薪資單,違法者將處以行政罰鍰。

(二)勞資爭議調解

考量本案情形可能涉及未提供薪資單及工資給付爭議,建議當事人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2. 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3. 薪資單、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
  4. 具體請求事項及金額計算(如有)

調解請求項目可包括:

  1. 請求雇主提供2022-2023年完整薪資單
  2. 請求給付短少之工資(如確有此情形)
  3. 確認勞保投保薪資是否正確
  4. 請求損害賠償(如因低報薪資導致勞保給付減少)

調解程序具有免費、快速之優點,通常可於1-2個月內完成,且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與確定判決同。

(三)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動事件訴訟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法院勞動法庭管轄,且雇主負舉證責任,勞工可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訴訟費用亦較低。

三、關於公司變更之處理

(一)若新公司承繼原公司業務

考量新公司之副總及勤務經理為原A公司人員,此情形可能顯示新公司承繼原公司業務。若屬此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新公司應承擔原公司對勞工之債務,當事人可直接向新公司主張權利。

(二)若原公司已清算完結

若A公司已進行清算程序,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勞工工資債權為優先債權。當事人應確認清算程序是否合法,若清算程序有瑕疵,可對清算人或新公司主張權利。

四、時效管理

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當事人2022年之工資請求權至2027年消滅。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張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肆、結論

綜上所述,考量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提供薪資單予當事人,此行為應已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確實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有權請求雇主提供完整薪資單。

關於公司變更部分,若新公司承繼原A公司業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新公司應承擔原公司對勞工之債務。考量新公司之副總及勤務經理為原A公司人員,此情形可能有利於證明業務承繼關係。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行政申訴及勞資爭議調解途徑,此較為經濟、快速。當事人應儘速蒐集證據,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需進一步協助,可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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