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太多東西佔空間在網路上販售閒置商品,客人來喊單後第一次更換商品我同意給他換商品,但後續她頻繁更換以及取消,一下要一下不要一下換別的東西導致我無法正常結單寄出這個部分是可以提告的嗎
委託人於網路平台販售閒置商品,買方下單後頻繁更換商品內容及取消訂單,導致委託人無法正常完成交易並寄出商品。委託人詢問此情況是否可提起法律救濟。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網路交易中:
(一)要約與承諾的認定
(二)本案契約狀態
若委託人已確認接受買方訂單,買賣契約應已成立。買方事後頻繁更換商品內容,實質上構成「變更契約內容」之要求。若委託人未同意變更,原契約內容應仍有效。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買方反覆更換商品、取消訂單,妨礙賣方正常營業,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若買方行為導致契約無法正常履行,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同條第2項並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委託人若因此受有損害,應得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
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可能涉及之損害包括:
(一)所受損害:因無法正常營業造成的直接損失
(二)所失利益:因此失去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
惟上述損害均須舉證證明損害存在及金額。
若認定契約尚未成立,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買方若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可能須負締約上過失責任。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時效問題。
(一)保存證據
(二)明確告知買方
建議以書面(訊息)明確告知:
(三)設定合理期限
建議給予買方3至7日考慮期限,期限內未回應或明確拒絕,即可採取下一步行動。
多數網路平台有檢舉惡意買家機制,建議提供證據請平台介入處理。平台可能對買家帳號進行限制。
客觀描述交易過程,提醒其他賣家注意。
若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考慮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考量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數月至一年以上)及執行困難度,建議除非金額較大或有重大損害,否則不建議提告。
(一)建立交易規則
於商品頁面明確載明:
(二)篩選買家
(三)使用平台保護機制
(四)保留彈性但設限
關於委託人詢問買方頻繁更換及取消訂單之行為是否可提告,依上述分析:
(一)法律上可行性
買方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若契約已成立,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委託人依民法第227條應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範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應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二)實務上考量
若損害金額不大,訴訟成本可能大於所得。舉證責任在委託人,需完整保存證據。即使勝訴,執行困難度仍高。
(三)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建議優先採「平台機制處理」方式,包括向平台檢舉惡意行為、將買家列入個人黑名單等。若損害金額超過一定標準(建議10,000元以上),再考慮調解或訴訟途徑。
同時建議建立明確交易規則,善用平台保護機制,以預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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