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政府補助涉嫌造假,我該舉報還是會連帶違法?

我們公司聯合了顧問公司,想要申請政府補助款,我因職務關係變成了承辦,但我覺得他們好像在作假,不知道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職務關係擔任公司申請政府補助款之承辦人員,在與顧問公司聯合申請過程中,察覺可能存在造假情事,對於應如何處理感到困擾。本案可能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行政處分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責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若公司與顧問公司以不實資料申請政府補助款,使政府機關陷於錯誤而交付補助款項,應屬詐欺取財行為;若取得補助資格或其他財產上利益,則應屬詐欺得利。本案若確有造假情形,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責。

(二)偽造文書罪責

  1.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申請過程中偽造或變造相關申請文件、財務報表等私文書,且足以損害政府機關審查之正確性,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2.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作為承辦人員,若明知申請內容不實,仍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能涉及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3.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若將前述不實文書提出供政府機關審查使用,應成立行使偽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共犯責任

  1.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若您明知造假情事仍積極參與申請作業,與其他人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2.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您僅提供協助但未直接參與造假核心行為,可能構成幫助犯,惟刑度得減輕。

(四)公務員瀆職相關罪責

若本案涉及公務機關人員配合造假或疏於審查:

  1.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承辦公務員明知申請案件不符資格仍予受理,可能涉及本罪。

  2.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30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公務員怠忽職守導致公帑損失等嚴重後果,可能涉及本罪。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因不實申請造成政府機關損害,參與造假之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已撥付之補助款本金

(2)法定遲延利息

(3)政府機關因審查、追討所支出之行政費用

(二)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以不實資料取得補助款,欠缺法律上正當原因,受領補助之公司應返還不當得利。

三、行政責任

(一)補助款追繳

政府機關發現申請資料不實後,將依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項,並加計自撥款日起算之利息。

(二)停權處分

申請人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分:

(1)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三至五年)不得申請政府各類補助或獎勵

(2)列入政府不良廠商或不誠信名單

(3)影響公司未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之資格

(三)行政罰鍰

依各補助計畫之法規依據及執行要點,主管機關得對違規申請者處以罰鍰,金額視違規情節輕重而定。

四、特定行業資格限制

若本案涉及不動產相關補助申請,尚需注意:

(一)不動產估價師資格限制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若涉案人員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因本案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確定,將喪失執業資格。

(二)不動產經紀業許可限制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若涉案人員經營或擬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因本案受刑之宣告確定,將影響其經營資格。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

(一)證據保全

建議您立即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1)備份相關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2)保存會議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3)影印申請文件草稿及歷次修改紀錄

(4)保留財務文件、估價報告等相關資料

(5)將上述資料備份至個人雲端空間或列印紙本妥善保管

(6)必要時可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以確保證據效力

(二)書面表達疑慮

建議以電子郵件或正式簽呈方式,向直屬主管或公司負責人表達您對申請案之疑慮:

(1)具體說明您發現之可疑情事

(2)表明您對參與該案之保留態度

(3)要求公司審慎處理或由其他人員接手

(4)保留郵件寄送證明(如已讀回條)或簽呈影本

二、檢舉管道選擇

(一)內部檢舉途徑

若公司設有內部稽核、法務或申訴管道,可先循內部程序反映,觀察公司是否願意改正。

(二)外部檢舉途徑

若內部反映無效或情節重大,建議向外部機關檢舉:

(1)向核發補助之政府機關檢舉(可採具名或匿名方式)

(2)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

(3)向法務部調查局或廉政署檢舉

(4)向該補助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審計機關檢舉

檢舉時應提供具體事證,以利調查機關查處。

三、自我保護策略

(一)明確拒絕參與

建議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拒絕參與造假行為,並要求:

(1)調整職務內容,退出該補助案之承辦工作

(2)由其他人員接手相關業務

(3)保留所有拒絕參與之書面證明

(二)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

(1)評估您個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2)規劃具體因應策略及檢舉程序

(3)若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三)勞動權益保障

若因拒絕配合造假而遭受不利對待(如調職、減薪、解僱):

(1)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您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必要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四、時效考量

(一)刑事追訴時效

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惟建議儘早檢舉,避免證據滅失或時間經過導致事實難以查證。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五、風險評估與建議

(一)繼續參與之風險

若您明知造假仍繼續參與,可能面臨:

(1)刑事責任(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可能需賠償鉅額補助款)

(3)個人信用及職業生涯嚴重受損

(4)若從事特定行業(如不動產相關),可能喪失執業資格

(二)檢舉之風險與保護

檢舉雖可能面臨:

(1)公司內部人際關係緊張

(2)短期內工作調整或壓力

惟檢舉行為具有以下保護:

(1)可避免刑事責任或減輕刑責

(2)保護個人清白及職業前途

(3)符合法律及社會道德要求

(4)若因檢舉遭受不利對待,可依法主張權益

(三)建議行動方案

綜合評估,建議您採取以下行動:

第一階段(立即進行):

  • 蒐集並備份所有相關證據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情況

第二階段(3日內):

  • 以書面向公司表達疑慮
  • 要求退出該案承辦工作
  •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

第三階段(視公司回應而定):

  • 若公司未妥善處理,向外部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檢舉
  • 同時向勞工局備案,預防可能之勞資爭議

第四階段(後續追蹤):

  • 配合調查機關調查
  • 持續尋求法律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肆、結論

本案若確有造假情事,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等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行政處分等法律問題。考量您僅因職務關係擔任承辦人員,並已察覺異常情事,建議您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包括保全證據、書面表達疑慮、拒絕繼續參與,並視情況向主管機關或檢調單位檢舉。

及早採取行動不僅可保護您個人免於法律責任,亦符合誠信原則及公共利益。若因拒絕配合而遭受不利對待,您可依勞動法令主張權益。建議您儘速攜帶相關資料向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及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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