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遊戲軟體發現要額外購買才能用,賣家拒退款怎麼辦?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遊戲的軟件,買了之後才發現還要額外購買其他周邊才能使用這個軟件 我要求退款 對方不給退 這怎麼解 而求這個軟體我根本無法使用 完全是白花這七百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網路上購買遊戲軟體,價金新台幣700元,購買後始發現該軟體需額外購買其他周邊設備方能使用。當事人認為該軟體無法單獨使用,要求賣家退款遭拒,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 通訊交易解除權(七天鑑賞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 網路購物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之「通訊交易」,即「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若當事人購買時間在七日內,應有權直接解除契約要求退款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 若賣家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訂立契約時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依第19條第3項規定,七日期間應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二) 企業經營者之資訊提供義務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案分析:

  • 若賣家於商品頁面未明確告知「需搭配其他周邊設備使用」,應屬未完整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資訊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 賣家可能違反資訊提供義務

(三) 廣告真實性與履行義務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本案分析:

  • 若商品頁面未揭露需額外購買周邊設備之資訊,可能構成廣告內容不完整或引人錯誤
  • 賣家應確保商品說明之真實性與完整性

二、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 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分析:

  • 遊戲軟體無法單獨使用,必須搭配其他周邊設備,應屬「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一般消費者購買遊戲軟體,合理期待應為可直接使用或僅需基本設備即可使用
  • 若需額外購買特定周邊方能使用,且此資訊未於交易前告知,應構成物之瑕疵

(二) 瑕疵擔保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分析:

  • 當事人得主張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價金700元
  • 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考量軟體完全無法使用,減少價金可能不符實際需求)
  • 本案情形,軟體完全無法使用,解除契約應不致顯失公平

(三) 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本案分析:

  • 若賣家故意不告知需額外購買周邊設備之資訊,當事人除解除契約外,尚可請求損害賠償
  • 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因此支出之相關費用

(四) 另行交付無瑕疵物之請求

依據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本案分析:

  • 若當事人仍有使用該軟體之需求,可請求賣家另行交付可單獨使用之版本或提供必要周邊設備
  • 但考量本案情形,當事人可能較傾向直接解除契約退款

(五) 特約免責之限制

依據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本案分析:

  • 即使賣家於交易條款中訂有免責或限制擔保責任之約定,若其故意不告知需額外購買周邊設備之資訊,該特約應屬無效

三、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第3項:「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本案分析:

  • 當事人解除契約後,賣家應於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700元
  • 若為數位下載之軟體,當事人應配合刪除或停止使用
  • 賣家不得要求當事人負擔退貨運費或其他不合理費用

四、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效果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本案分析:

  • 若賣家於交易條款中約定「數位商品不得退換貨」等限制消費者解除權之條款,該約定應屬無效
  • 當事人仍得依法主張解除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依優先順序)

(一) 第一步:確認購買時間與保存證據

  1. 確認是否在七天鑑賞期內
  • 若是,立即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平台訊息)通知賣家解除契約
  • 明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本人於收受商品七日內解除契約,請退還全額價金700元」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已發出書面通知者,契約視為解除
  1. 保存所有證據
  • 商品頁面截圖(特別注意是否有標示需搭配其他設備)
  • 購買紀錄、付款證明
  • 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
  • 軟體無法使用之畫面截圖或說明

(二) 第二步:向交易平台申訴

  1. 若透過電商平台(如蝦皮、露天等)購買,向平台客服提出申訴
  2. 說明情況:商品資訊不完整、無法正常使用、賣家拒絕退款
  3. 要求平台介入協調或啟動退款機制
  4. 多數平台設有消費者保護機制,可協助處理爭議

(三) 第三步:向消保官申訴

  1. 撥打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
  2.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可線上申訴或親自前往)
  3. 準備資料:申訴書、交易證明、對話紀錄等
  4. 申訴內容應包含:
  • 賣家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完整揭露商品使用條件
  • 商品無法單獨使用構成民法第354條之瑕疵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或民法第359條,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700元

(四) 第四步:發送存證信函

若上述方式無效,可寄發存證信函給賣家,內容包括: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或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限期(如7日內)退還價金
  • 若不履行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 調解程序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免費)
  2. 消費爭議調解(透過消保官)
  3. 優點:快速、免費、調解成立後有執行力

(二) 訴訟程序

若金額在新台幣50,000元以下,可向小額法庭提起訴訟:

  1.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交易履行地之地方法院
  2. 訴訟標的: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3. 訴訟費用:約1,000元(裁判費)
  4. 請求權基礎: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權
  • 民法第359條瑕疵擔保解除契約
  •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 注意事項:
  • 小額訴訟採一審終結
  • 可不委任律師自行進行
  • 需考量訴訟成本與標的金額之比例

三、成本效益分析

考量本案標的金額僅700元,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優先採取免費且快速的方式
  • 先確認是否在七天內,若是則立即主張解除權
  • 同時向平台申訴與消保官申訴
  1. 善用消費者保護機制
  • 消保官介入通常對業者有較大壓力
  • 平台為維護商譽也會協助處理
  1. 評估訴訟成本
  • 700元標的提起訴訟,裁判費約1,000元
  • 加上時間成本,可能不符經濟效益
  • 但若為維護權益或具有指標意義,仍可考慮

四、解除契約通知書範本

主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通知

○○○賣家您好:

本人於○年○月○日在貴賣場購買【遊戲軟體名稱】,訂單編號:【編號】,價金新台幣700元。

收受商品後發現該軟體需額外購買其他周邊設備方能使用,此重要資訊於交易前未經告知,致本人購買之商品完全無法使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人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特此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請於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價金新台幣700元全額退還至本人帳戶【帳戶資訊】。

如未依限退款,本人將向消保官申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此致 ○○○賣家

通知人:【您的姓名】 日期:○年○月○日 聯絡方式:【電話/email】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網路購買遊戲軟體後發現需額外購買周邊設備方能使用,要求退款遭拒一事,考量本案情形,應有以下法律救濟途徑:

  1. 若購買時間在七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依同條第4項規定,已發出書面通知者,契約視為解除。賣家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價金。

  2. 若已逾七日鑑賞期,考量賣家可能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完整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資訊,且軟體無法單獨使用應屬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定「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3.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免費且快速的救濟途徑,包括向平台申訴及向消保官申訴。若這些方式均無效,再考慮調解或訴訟程序。考量標的金額與訴訟成本,建議以消費者保護機制為主要救濟管道。

  4. 本案也提醒網路購物時應注意商品資訊的完整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義務充分揭露商品使用條件並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否則應構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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