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遊戲的軟件,買了之後才發現還要額外購買其他周邊才能使用這個軟件 我要求退款 對方不給退 這怎麼解 而求這個軟體我根本無法使用 完全是白花這七百塊
當事人於網路上購買遊戲軟體,價金新台幣700元,購買後始發現該軟體需額外購買其他周邊設備方能使用。當事人認為該軟體無法單獨使用,要求賣家退款遭拒,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案分析: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本案分析: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分析:
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分析:
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本案分析:
依據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本案分析:
依據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本案分析: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第3項:「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本案分析: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本案分析:
若上述方式無效,可寄發存證信函給賣家,內容包括:
若金額在新台幣50,000元以下,可向小額法庭提起訴訟:
考量本案標的金額僅700元,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主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通知
○○○賣家您好:
本人於○年○月○日在貴賣場購買【遊戲軟體名稱】,訂單編號:【編號】,價金新台幣700元。
收受商品後發現該軟體需額外購買其他周邊設備方能使用,此重要資訊於交易前未經告知,致本人購買之商品完全無法使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人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特此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請於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價金新台幣700元全額退還至本人帳戶【帳戶資訊】。
如未依限退款,本人將向消保官申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此致 ○○○賣家
通知人:【您的姓名】 日期:○年○月○日 聯絡方式:【電話/email】
關於當事人網路購買遊戲軟體後發現需額外購買周邊設備方能使用,要求退款遭拒一事,考量本案情形,應有以下法律救濟途徑:
若購買時間在七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依同條第4項規定,已發出書面通知者,契約視為解除。賣家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價金。
若已逾七日鑑賞期,考量賣家可能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完整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資訊,且軟體無法單獨使用應屬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定「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免費且快速的救濟途徑,包括向平台申訴及向消保官申訴。若這些方式均無效,再考慮調解或訴訟程序。考量標的金額與訴訟成本,建議以消費者保護機制為主要救濟管道。
本案也提醒網路購物時應注意商品資訊的完整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義務充分揭露商品使用條件並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否則應構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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