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網路上購買遊戲軟體,價金新台幣700元,購買後始發現該軟體需額外購買其他周邊設備方能使用。當事人認為該軟體無法單獨使用,形同無用,遂向賣方要求退款,惟遭賣方拒絕。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退款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 網路交易七日鑑賞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本案適用情形:
- 若當事人尚在收受軟體後七日內,應可直接依此規定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款
- 賣方原則上不得拒絕,亦不得要求當事人負擔退貨運費或其他費用
(二) 七日鑑賞期之例外
惟應注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但書規定,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可能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本案判斷:
- 若賣方於交易前已明確告知「一經下載即不得退款」,且當事人已同意此條款,則可能無法適用七日鑑賞期
- 惟實務上仍需檢視賣方是否已盡充分告知義務
二、資訊揭露義務
(一) 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案重點:
- 賣方應於交易時明確揭露「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包括軟體使用所需之周邊設備
- 若賣方未充分揭露此重要資訊,可能違反資訊揭露義務
(二) 網際網路交易之特別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本案分析:
- 賣方應以清楚易懂之方式,於商品頁面明確標示軟體使用條件
- 若商品頁面未載明需搭配特定周邊使用,應屬資訊揭露不完整
三、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一)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案適用:
- 若賣方之交易條款對於「商品使用條件」之記載有疑義或不明確,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當事人可主張賣方未明確告知需額外購買周邊,應認定商品本身即可獨立使用
(二) 顯失公平條款之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分析:
- 若賣方主張「數位內容不得退款」,但未充分揭露商品使用條件,可能構成「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
- 當事人購買軟體之目的在於使用該軟體,若因賣方未告知需額外購買周邊而無法使用,應認定契約目的難以達成
四、契約瑕疵擔保責任
(一) 物之瑕疵擔保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本案分析:
- 若軟體本身無法單獨使用,需搭配特定周邊設備,可能構成「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關鍵在於賣方於交易時是否已明確告知需額外購買周邊設備
(二) 瑕疵擔保之效力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本案適用:
- 若認定軟體有瑕疵(無法單獨使用且賣方未告知),當事人應可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五、不完全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本案分析:
- 若賣方於交易時未充分揭露軟體使用條件,導致當事人購買後無法正常使用,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 當事人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六、綜合法律評估
(一) 有利因素
- 消費者保護法對網路交易有七日鑑賞期保障
- 若賣方未充分揭露使用條件,可能違反資訊揭露義務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若軟體無法單獨使用且賣方未告知,可能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二) 不利因素
- 若已逾七日鑑賞期,主張權利較為困難
- 若賣方已明確告知需搭配周邊,主張空間有限
- 數位內容可能有鑑賞期例外適用
(三) 法律關係初判
考量本案情形,若賣方於交易時未明確告知軟體需搭配特定周邊使用,應屬違反資訊揭露義務,且可能構成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應可主張:
- 若在七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
- 若已逾七日,依民法第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主張賣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資訊揭露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
(一) 確認是否在七日鑑賞期內
- 計算期限:確認自收受軟體(下載完成或取得序號)之日起是否尚未逾七日
- 若在期限內:立即以書面(電子郵件亦可)向賣方表示解除契約,要求退款
- 保留證據: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交易紀錄、商品頁面截圖
(二) 檢視商品頁面資訊
- 截圖保存原始商品頁面
- 確認賣方是否有明確標示「需搭配特定周邊使用」
- 檢視是否有「數位內容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告知
- 確認賣方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提供完整資訊
二、申訴管道
(一) 向交易平台申訴
若透過網路購物平台(如蝦皮、PChome等)購買:
- 向平台客服提出申訴
- 說明賣方未充分揭露商品使用條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 要求平台介入協調退款
(二) 向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訴
-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
- 準備資料:
- 交易紀錄(訂單編號、付款證明)
- 商品頁面截圖
- 與賣方之通訊紀錄
- 說明軟體無法使用之具體情形
三、法律途徑
(一) 消費爭議調解
若申訴無效,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免費且快速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適合金額較小之消費爭議
(二) 小額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小額訴訟(新台幣10萬元以下):
- 優點:程序簡便、裁判費用較低
- 缺點:需投入時間成本
- 評估:考量700元金額,建議優先循消費者保護管道處理
四、具體建議步驟
第一階段:自行協商(建議期限:3-5日)
- 以電子郵件或平台訊息正式向賣方表示: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解除契約
- 或主張賣方未依第18條充分揭露商品資訊,違反資訊揭露義務
- 或主張賣方未告知需額外購買周邊,構成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責任
- 要求於3日內退款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第二階段:平台申訴(建議期限:7日)
若賣方拒絕退款:
- 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訴
- 檢附相關證據
- 要求平台介入處理
第三階段:消保機構介入(建議期限:14日)
若平台無法解決:
- 撥打1950或線上申訴
- 由消保官介入協調
- 必要時申請調解
第四階段:評估是否提告
考量因素:
- 金額僅700元,訴訟成本(時間、精力)可能大於所得
- 建議以前三階段為主要處理方式
- 若涉及原則問題或賣方態度惡劣,可考慮提告以維權益
五、預防性建議
未來網路購物時應注意:
- 詳閱商品說明,確認使用條件
- 保留商品頁面截圖
- 注意七日鑑賞期之起算時點
- 優先選擇有良好評價之賣家
- 使用具有買家保護機制之交易平台
- 確認賣方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提供完整資訊
六、成功機率評估
有利因素:
- 消費者保護法對網路交易有七日鑑賞期保障
- 若賣方未充分揭露使用條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金額不大,消保機構通常願意積極協調
不利因素:
- 若已逾七日鑑賞期,主張權利較為困難
- 若賣方已明確告知需搭配周邊,主張空間有限
- 數位內容可能有鑑賞期例外適用
綜合評估:若在七日內且賣方未充分告知,成功退款機率應屬較高;若已逾期但賣方確實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充分揭露資訊,仍有相當主張空間。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購買遊戲軟體後發現需額外購買周邊方能使用,而要求退款遭拒一事,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 若尚在收受軟體後七日內,應立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款
- 若已逾七日,仍可主張賣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資訊揭露義務,或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優先循消費者保護管道處理(平台申訴、1950專線、消保官介入),以節省時間與成本
-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商品頁面截圖及通訊紀錄,作為主張權利之證據
- 考量金額僅700元,建議以協商及申訴為主,訴訟為最後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案情涉及更複雜之法律爭議或需進一步法律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