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5年8月左右有在聯成電腦分期課程,對方是有拿其他類似企業比較,說我們比那些地方更好而且費用更加便宜,說要達成我的目標分期一個月只要3000不到,可惜那個契約書已經不在身上了,然後他們後來又說要增加課程金額又有上調,那份紙本契約書我還有留著,之後還有不停的接到電話慫恿我要購買更多課,是採用線上簽約的方式之後價錢從原本說的每期3000不到變成了7540我實在沒有能力負擔,然後想要退訓對面也說超過期限無法退費,我想請問要如何取消這筆交易呢?
當事人於2025年8月間與聯成電腦簽訂補習課程契約,業者於招攬時:
當事人現持有第二次增購課程之紙本契約,但第一份契約已遺失。
本案屬於消費關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聯成電腦為企業經營者,當事人為消費者。本案涉及補習服務契約,應受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補習班管理規定之規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本案業者可能涉嫌:
若能證明業者確有上述廣告內容,業者應負擔不低於廣告內容之義務,當事人可主張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
本案需釐清:
若涉及貸款,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規定,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本案採用「線上簽約」方式,可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稱之通訊交易。依該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若業者於當事人收受服務時,未依規定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本案需確認:
若當事人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要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解除契約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業者主張「超過期限無法退費」之條款,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之不公平條款。若該條款限制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或撤銷權,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能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若業者之退費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當事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請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若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業者確有違法情事,可命其限期改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業者違反主管機關之改善命令,可處以罰鍰。
除消費者保護法外,本案尚應適用各地方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一般而言,該規則對於退費標準有明確規定:
本案需確認:
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內容應包含:
務必釐清:
若有貸款:
建議優先申請調解:
調解之優點: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可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程序」,一次辯論終結,快速取得判決。
關於當事人與聯成電腦之補習契約糾紛,考量業者招攬時聲稱每月分期僅需3000元以下,實際卻變更為7540元,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之規定。
若本案採用線上簽約方式符合通訊交易之要件,且業者未依規定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當事人可能仍有主張解除權之空間。即使已逾七日期間,若未逾四個月且業者未提供相關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解除權期間應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業者主張「超過期限無法退費」之條款,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
切勿因業者之說詞而放棄權利,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律師或消保官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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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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