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成電腦分期課程被誘導簽約,價格翻倍無法負擔,超期限能否退費?

我在2025年8月左右有在聯成電腦分期課程,對方是有拿其他類似企業比較,說我們比那些地方更好而且費用更加便宜,說要達成我的目標分期一個月只要3000不到,可惜那個契約書已經不在身上了,然後他們後來又說要增加課程金額又有上調,那份紙本契約書我還有留著,之後還有不停的接到電話慫恿我要購買更多課,是採用線上簽約的方式之後價錢從原本說的每期3000不到變成了7540我實在沒有能力負擔,然後想要退訓對面也說超過期限無法退費,我想請問要如何取消這筆交易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5年8月間與聯成電腦簽訂補習課程契約,業者於招攬時:

  1. 聲稱費用比其他同業便宜,每月分期僅需3000元以下
  2. 簽約後不斷慫恿加購課程,並調高課程金額
  3. 採用線上簽約方式,實際每期繳款金額變更為7540元
  4. 當事人因無力負擔欲退訓,業者以超過期限為由拒絕退費

當事人現持有第二次增購課程之紙本契約,但第一份契約已遺失。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認定

本案屬於消費關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聯成電腦為企業經營者,當事人為消費者。本案涉及補習服務契約,應受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補習班管理規定之規範。

二、廣告不實與契約效力問題

(一)違反廣告真實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本案業者可能涉嫌:

  1. 虛偽不實廣告:聲稱「每月分期3000元以下」,實際卻變成7540元
  2. 隱瞞重要資訊:未明確告知總價金額及實際分期條件
  3. 比較廣告不實:宣稱比同業便宜,但實際費用可能更高

若能證明業者確有上述廣告內容,業者應負擔不低於廣告內容之義務,當事人可主張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

(二)分期付款與貸款之區別

本案需釐清:

  • 每期7540元是直接向補習班繳納?還是向金融機構還款?
  • 是否有簽訂小額貸款契約?
  • 總價金額與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若涉及貸款,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規定,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三、通訊交易解除權

(一)通訊交易之認定

本案採用「線上簽約」方式,可能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稱之通訊交易。依該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二)解除權期間之計算

若業者於當事人收受服務時,未依規定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本案需確認:

  1. 業者是否已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
  2. 距離簽約日期是否已逾四個月
  3. 若未逾四個月且業者未提供相關資訊,當事人仍可能主張解除權

(三)解除權之行使

若當事人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要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解除契約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1. 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2. 第2項:「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業者主張「超過期限無法退費」之條款,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之不公平條款。若該條款限制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或撤銷權,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能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若業者之退費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五、主管機關之調查與處分權限

(一)調查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當事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請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二)改善命令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若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業者確有違法情事,可命其限期改善。

(三)罰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業者違反主管機關之改善命令,可處以罰鍰。

六、補習班退費規定

除消費者保護法外,本案尚應適用各地方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一般而言,該規則對於退費標準有明確規定:

  • 開課前:可要求退還至少90%費用
  • 開課後未逾1/3:可退還至少50%費用
  • 開課後逾1/3未逾2/3:可退還部分費用

本案需確認:

  1. 當事人實際上課時數
  2. 契約簽訂日期與開課日期
  3. 地方政府具體退費標準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蒐集保全證據

  1. 書面契約:
  • 已保留第二次增購契約
  • 立即向業者要求提供第一次契約副本
  • 所有契約文件拍照備份
  1. 廣告資料:
  • 業者網站宣傳內容(截圖存證)
  • 招生DM、傳單
  • 社群媒體廣告
  • 重點保存:任何提及「每月3000元」之文字或影像
  1. 通訊紀錄:
  • 業務員來電紀錄(通話時間、次數)
  • LINE、簡訊對話內容
  • Email往來信件
  1. 繳費證明:
  • 已繳款項之收據、匯款單
  • 信用卡帳單
  • 貸款契約書(若有)

二、發函主張權利

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一)向業者發存證信函

內容應包含:

  • 說明業者招攬時之承諾與實際收費不符
  • 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若符合通訊交易要件)
  • 或主張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
  • 請求業者於文到7日內:
  • 確認契約解除或撤銷
  • 返還已繳納之全部費用
  • 停止後續扣款
  • 提供所簽署之全部契約文件副本
  • 保留向主管機關申訴及提起訴訟之權利

(二)同步向主管機關申訴

  1. 教育局(補習班主管機關):
  • 檢舉違反退費規定
  • 要求介入調處
  1. 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官):
  • 線上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書面申訴: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 檢附證據:契約書、廣告資料、繳費證明

三、確認貸款狀況

務必釐清:

  1. 是否有向銀行或融資公司辦理貸款?
  2. 貸款契約內容為何?
  3. 目前已還款金額?

若有貸款:

  • 同步向貸款機構發函,主張補習契約已解除
  • 請求停止扣款
  • 必要時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四、申請調解

建議優先申請調解: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
  2. 消費爭議調解(透過消保官)
  3. 法院調解(繳納500元聲請費)

調解之優點:

  • 快速(通常1-2個月)
  • 費用低廉
  • 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同效力

五、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可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程序」,一次辯論終結,快速取得判決。

六、尋求免費法律諮詢

  1.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弱勢可申請扶助)
  2. 各地律師公會免費法律諮詢
  3. 消保官現場諮詢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聯成電腦之補習契約糾紛,考量業者招攬時聲稱每月分期僅需3000元以下,實際卻變更為7540元,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之規定。

若本案採用線上簽約方式符合通訊交易之要件,且業者未依規定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當事人可能仍有主張解除權之空間。即使已逾七日期間,若未逾四個月且業者未提供相關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解除權期間應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業者主張「超過期限無法退費」之條款,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蒐集保全所有相關證據,特別是業者廣告資料
  2. 向業者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或撤銷契約
  3. 同步向消保官及教育局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4. 確認是否有貸款契約並同步處理
  5. 必要時申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切勿因業者之說詞而放棄權利,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律師或消保官之專業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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