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朋友沒有通過我的允許把我摔車的影片轉傳給別人,然後別人上傳到網路上,並且有5.1萬次觀看,且留言不善,但是我那時後穿外套加全罩式安全帽,請問我可以去告我朋友嗎
當事人因摔車事件遭友人拍攝影片,該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影片轉傳他人,後續遭上傳至網路平台,累計觀看次數達5.1萬次,並伴隨不當留言。拍攝當時當事人穿著外套及全罩式安全帽,身分特徵不明顯。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該友人提起法律訴訟。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可請求項目:
舉證困難點: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分析: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319-1條至第319-4條涉及性影像相關犯罪。
本案分析: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本案情況不符合現行刑法相關犯罪構成要件,提起刑事告訴成功率極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
本案分析:
不建議理由: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建議作法:
(1)先發存證信函要求:
(2)若協商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理由:
作法:
關於友人未經同意轉傳摔車影片之行為,考量當事人穿著外套及全罩式安全帽,身分特徵不明顯,若能證明透過其他資訊可間接識別身分,應可成立民事侵權責任。刑事責任部分,因不符合現行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提告成功率極低。行政責任部分,可能涉及個資法違反,建議向主管機關申訴。
第一階段:私下協商(建議優先)
第二階段:行政救濟
第三階段:調解程序
第四階段: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前往各地方法院或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獲得更具體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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