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摔車事件遭友人拍攝影片,該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影片轉傳他人,後續遭上傳至網路平台,累計觀看次數達5.1萬次,並伴隨不當留言。拍攝當時當事人穿著外套及全罩式安全帽,身分特徵不明顯。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該友人提起法律訴訟。那如果走私下和解大約多少錢是適合的
當事人因摔車事件遭友人拍攝影片,該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影片轉傳他人,後續遭上傳至網路平台,累計觀看次數達5.1萬次,並伴隨不當留言。拍攝當時當事人穿著外套及全罩式安全帽,身分特徵不明顯。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該友人提起法律訴訟,以及私下和解之適當金額。
(一)肖像權與隱私權侵害之判斷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本案中,當事人穿著外套及全罩式安全帽,身分特徵不明顯,若一般社會大眾無法從影片中直接辨識出當事人身分,肖像權侵害之主張可能較為薄弱。然而,若親友、同事等特定範圍之人可透過其他特徵(如車輛型號、體型、聲音或事發地點等)識別當事人身分,仍可能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
摔車屬個人私密、尷尬之時刻,未經同意拍攝並散布此類影片,應屬侵害隱私權之行為。影片觀看次數達5.1萬次,散布範圍廣泛,加重侵害程度。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能證明當事人身分可為特定範圍之人所識別,且影片散布造成精神痛苦,應可依上開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之判斷,應考量下列因素:
(1)影片散布範圍(觀看次數達5.1萬次) (2)身分可識別程度(目前較低,但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3)造成之精神痛苦程度 (4)不當留言之內容及嚴重性 (5)雙方經濟能力 (6)友人之過失程度
(一)妨害秘密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摔車事件若發生於公開場所(如一般道路),較難主張屬「非公開之活動」,因此以妨害秘密罪追訴之可能性較低。
(二)妨害名譽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網路平台上之留言涉及侮辱或誹謗內容,可能對留言者提起刑事告訴。然而,對於單純轉傳影片之友人,若未附加侮辱或誹謗性言論,較難以妨害名譽罪論處。
本案在民事求償方面具一定可行性,惟需考量身分可識別性之舉證問題。刑事追訴方面,因摔車事件可能發生於公開場所,且友人單純轉傳影片之行為較難構成刑事犯罪,成功率相對較低。
優勢:
劣勢:
**綜合評估:**建議優先考慮私下和解,以節省時間與成本。若和解不成,再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性。
參考類似案例及實務見解,建議和解金額範圍如下:
(一)保守估計: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
考量身分可識別性較低,若當事人希望快速和解、避免訟累,可考慮此金額範圍。
(二)合理區間: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
考量影片觀看次數達5.1萬次,散布範圍廣泛,且友人明知不應轉傳仍為之,造成一定程度之精神痛苦,此金額範圍應屬合理。
(三)積極主張:新台幣10萬元至15萬元
若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精神痛苦程度(如就醫紀錄、心理諮商證明等),並強調隱私權受嚴重侵害及不當留言造成之名譽損害,可考慮此金額範圍。
(四)和解條件建議
除金錢賠償外,建議納入以下條件:
(1)立即刪除影片:要求友人聯繫所有轉傳對象,請求刪除影片 (2)書面道歉:取得書面道歉聲明 (3)保密條款:雙方不得對外透露和解內容 (4)不再犯承諾:承諾日後不再有類似行為 (5)拋棄其他請求權:和解後雙方互不追究
第一階段:蒐證與溝通(建議期限:1至2週)
(1)保全證據:
(2)發送存證信函:
第二階段:和解協商(建議期限:2至4週)
(1)面對面協商或委由律師代理 (2)提出和解方案:
(3)簽訂和解書:
第三階段:訴訟準備(若和解不成)
(1)委任律師評估勝訴機率 (2)計算訴訟成本:
(3)提起民事訴訟:
(1)身分識別問題:若法院認定身分特徵不明顯,可能影響請求權基礎 (2)訴訟成本:律師費及時間成本可能超過最終獲得之賠償金額 (3)舉證責任:需證明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因果關係 (4)友誼破裂:提告可能導致友誼關係徹底決裂 (5)時間成本:民事訴訟可能耗時1至2年
本案當事人因身分特徵不明顯,訴訟勝算存在變數,但未經同意散布影片確實可能侵害隱私權。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效益,建議優先循和解途徑處理,合理和解金額約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搭配刪除影片、書面道歉等條件。若和解不成,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策略,以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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