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論壇文章被人截圖斷章取義轉貼,這樣侵犯著作權嗎?

有人未經允許擅自將我張貼在技術論壇上的文章斷章取義截圖 與 撰寫文章 觸犯啥法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技術論壇上發表文章,遭他人未經允許擅自截圖並斷章取義,另行撰寫文章使用。當事人詢問此行為可能觸犯之法規。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法之適用

(一)著作權之成立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當事人於技術論壇發表之文章,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於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須經過任何申請或登記程序。

(二)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1)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

  • 當事人已自行於論壇公開發表,此權利已行使

(2)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 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 他人使用時若未標示原作者姓名,應屬侵害姓名表示權

(3)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

  • 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斷章取義截圖」可能構成對著作內容之割裂或歪曲
  • 若截取部分內容導致原意扭曲或誤解,應屬侵害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
  • 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1)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

  •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截圖行為應屬「重製」
  •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若他人將截圖或改寫文章上傳至網路,應屬公開傳輸
  •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

(3)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

  •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若他人以原文為基礎另行撰寫文章,可能構成「改作」
  •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二、刑事責任

(一)侵害著作人格權

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本案若他人侵害同一性保持權或姓名表示權,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他人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或改作,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相關犯罪應屬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民事責任

(一)損害賠償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4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排除侵害與防止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三)銷毀侵權物

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1規定:「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合理使用之抗辯

他人可能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作為抗辯。惟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本案「斷章取義」之行為,可能難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特別是若該利用結果扭曲原意或損害著作人名譽時。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立即截圖保存

  • 保存他人截圖及撰寫文章之完整網頁畫面
  • 記錄網址、發布時間、瀏覽次數等資訊
  • 建議使用公證或時間戳記服務加強證據力

(2)保存原始著作證明

  • 保存自己原始發文之完整內容
  • 記錄發文時間,證明著作完成時點
  • 保留論壇帳號登入資訊

(3)記錄侵權範圍

  • 統計被截圖使用之次數
  • 記錄傳播範圍(轉發、點閱數等)

二、溝通協商

(1)發送警告函

  • 明確指出侵權行為(截圖、斷章取義、未經授權使用)
  • 要求立即移除侵權內容
  • 要求公開道歉並更正不實陳述
  • 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

(2)協商和解

  • 若對方願意配合,可協商賠償金額
  • 要求簽署和解書,載明承認侵權事實、賠償金額與給付方式、移除侵權內容之期限、不得再犯之約定

三、法律途徑

(一)民事訴訟

(1)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若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
  •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同時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移除內容

(2)聲請假處分

  • 於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命對方暫時移除侵權內容
  • 防止損害擴大

(二)刑事告訴

(1)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 著作權侵害為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
  • 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準備告訴狀及相關證據

(2)告訴內容應包含

  • 侵害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姓名表示權)
  • 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 可能涉及改作權侵害

(3)可能罪名

  •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權)
  • 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權、改作權)
  • 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著作人格權)

(三)其他救濟途徑

(1)向平台檢舉

  • 依各平台之檢舉機制,要求移除侵權內容
  • 提供著作權證明文件

(2)向智慧財產局陳情

  • 尋求行政協助
  • 取得專業意見

四、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

  • 刑事告訴: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民事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舉證責任

  • 需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
  • 需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
  • 需證明損害之發生及範圍

(3)合理使用抗辯

  • 對方可能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
  • 但「斷章取義」通常難以符合合理使用要件
  • 合理使用需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審酌利用目的、性質、所占比例、對市場影響等

(4)成本效益評估

  • 評估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
  • 評估勝訴可能性及可獲賠償金額
  • 考量時間成本與精神負擔

肆、結論

考量他人未經允許擅自截圖並斷章取義使用當事人於技術論壇發表之文章,此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之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著作人格權侵害:可能侵害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及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2)著作財產權侵害:可能侵害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並可能涉及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

依法可能追究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規定,處二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及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損害賠償新臺幣一萬元至五百萬元)。

建議當事人:

(1)立即進行證據保全

(2)先以警告函要求對方移除並道歉

(3)若協商不成,評估提起民刑事訴訟

(4)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限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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