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商家要求退款,惟商家持續拖延退款程序,並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拍攝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本人手持身分證合照等個人資料作為「實名認證」之條件。本案涉及消費者退款權益保障及個人資料保護兩大法律議題,需就商家行為之合法性及消費者權益救濟途徑進行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若本案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應享有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
依同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商家應於法定期間內返還款項,拖延退款之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商家持續拖延退款,若消費者已提出申訴,商家應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未於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處理不當者,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尋求行政機關協助。
若本案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特別規定,仍應回歸民法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商家無正當理由拖延退款,可能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請求履行債務並請求損害賠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商家雖與消費者間存在契約關係(第二款),惟蒐集個人資料仍須符合特定目的,且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商家要求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分證合照,就退款作業而言,應審酌:
一般退款作業中,商家為確認退款對象,合理的身分確認方式可能包括:
商家要求提供完整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分證自拍照,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商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不當蒐集個人資料,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商家要求提供完整身分證照片及手持身分證合照,亦存在以下風險:
建議消費者應先確認商家之真實性,可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或透過其他管道確認商家之合法性。若懷疑為詐騙行為,應立即向165反詐騙專線或警察機關報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若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快速、免費之優點,且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或商家拒不履行調解內容,消費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商家返還款項。依請求金額不同,可選擇小額訴訟程序(新臺幣1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程序(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通常訴訟程序(新臺幣50萬元以上)。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費者之退款請求權原則上適用十五年之消滅時效,惟仍應注意特別法是否另有較短時效之規定,並應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建議消費者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商家:「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拒絕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分證合照。」並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消費者可主動提供其他足以確認身分之資料,如:
建議消費者發函予商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要求商家於十五日內完成退款,並載明若未於期限內處理,將採取法律行動(申訴、調解或訴訟)。
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提出退款要求,內容應載明:
妥善保存所有交易紀錄、與商家之通訊紀錄、商家要求提供身分證照片之證據(截圖或錄音)等,以備後續申訴或訴訟之用。
若商家於十五日內未妥適處理,建議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線上申訴,檢附所有相關證據。
填寫消費申訴書,檢附交易證明、通訊紀錄等,說明商家拖延退款及不當要求個人資料之情形。消費者保護官將協助調查並促使商家妥適處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若調解不成立或商家拒不履行調解內容,消費者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程序簡便,一次辯論終結,不得上訴。
可委任律師或自行進行,得上訴。
程序較為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消費者得以書面要求商家立即刪除所有身分證照片。
若商家拒絕刪除或有不當使用個人資料之情形,消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檢舉。若商家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資料或造成外洩,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明確告知商家拒絕提供身分證照片,並說明此要求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
可適度提醒商家,不當蒐集個人資料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刑事責任。
截圖保存商家要求提供身分證照片之證據,以備後續申訴或檢舉之用。
建議消費者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商家之公司登記資料,確認是否為合法登記之企業經營者。若商家無法提供合法登記證明,或有其他可疑情形,應提高警覺。
若懷疑商家為詐騙集團,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消費爭議申訴:無特定時效限制,惟應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間經過導致舉證困難。
民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原則上為十五年,但應注意特別法是否另有較短時效之規定。
刑事告訴權:若涉及詐欺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申訴、調解:完全免費。
訴訟費用:
關於商家拖延退款之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商家應於法定期間內返還款項並妥適處理消費者申訴,持續拖延可能構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形。建議消費者循序漸進採取申訴、調解或訴訟等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商家要求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分證合照之行為,考量退款作業之目的,此要求可能逾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所定「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目的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建議消費者拒絕提供完整身分證照片,改以訂單編號、付款紀錄等替代方式確認身分。若商家堅持此要求,消費者得向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檢舉,或於後續申訴、調解程序中主張商家之要求不當。
此外,考量身分證照片可能遭不法使用之風險,若懷疑商家為詐騙集團,建議立即向165反詐騙專線或警察機關報案,並確認商家之合法性。
全程應妥善保留所有證據,包括交易紀錄、通訊紀錄、商家要求提供身分證照片之證據等,以利後續權益救濟程序之進行。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相關證據及法院實務見解綜合判斷。如有需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深入評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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