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有個問題想要諮詢,小弟我已經到別的公司任職了,有跟前公司的同事互相聯絡關心一下前公司的同事還好嗎,但是不明原因被前公司的人亂傳話說我在教唆別人離職到新公司,但問題我完全沒有提到是否要來我這邊的公司任職一事。談話內容完全沒有。 主要是有人在那邊亂生話的話,這點如果他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說我在教唆別人離職,但是前公司有人在那邊亂傳訊息的話是否可以提告呢?
當事人離職後與前公司同事保持聯繫關心近況,卻遭前公司人員散布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教唆他人離職」並招攬至新公司任職。然實際上當事人並未進行任何招攬或教唆行為,相關談話內容亦無涉及跳槽事宜。當事人詢問在對方無證據證明教唆事實的情況下,是否可對散布不實言論者提告。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前公司人員確實散布「當事人教唆他人離職」之言論,且該言論屬虛構事實,足以貶損當事人在職場上之社會評價,應可能構成誹謗罪。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對方無法證明當事人確有教唆行為,則可能成立誹謗罪。
構成要件分析:
本案中,前公司人員散布「教唆離職」之言論,若確屬虛構且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該言論可能影響當事人在職場上的名譽及信用。若對方無法證明當事人確有教唆行為,則應屬傳述不實事項,可能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為:公然為之、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侮辱他人、未指摘具體事實。本案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教唆離職),較不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應以誹謗罪為主要訴求方向。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若決定提告,應注意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散布不實言論之行為,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此造成工作機會損失、商譽受損等)。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之名譽權遭受侵害,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惟參考實務見解,名譽侵權之精神慰撫金額通常不高,多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需視個案情節、侵害程度、當事人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此外,當事人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刊登澄清啟事等。
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有散布不實言論之犯罪行為。當事人作為告訴人,需提供相關證據協助檢察官偵查,包括:
民事訴訟中,原告(當事人)須就侵權行為之存在及損害負舉證責任。若被告主張所言屬實而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當事人需證明:
無論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充足的證據都是必要的。建議當事人優先進行以下蒐證工作:
提告前應審慎評估訴訟之成本效益:
適用情況:證據充足、影響重大、希望對方受刑事處罰
處理步驟:
優點: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可能產生嚇阻效果、若成立對方將留下刑事紀錄
缺點:需投入時間精力、結果不確定、可能影響人際關係
適用情況:希望獲得金錢賠償、證據充足
處理步驟:
注意事項:需評估可能獲賠金額是否大於訴訟成本、可考慮先以存證信函試探對方態度
適用情況:希望息事寧人但表達立場
處理步驟:
優點:成本較低、可能達到嚇阻效果、保留彈性空間
適用情況:影響不大、證據不足、不願投入成本
建議:持續蒐證以備不時之需、觀察事態發展、若影響擴大再採取行動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刑事告訴有六個月期間限制,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需特別注意時效問題,避免逾期喪失告訴權。
本案成敗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對方散布不實言論。具體的字詞內容、散布方式、傳播範圍等,都需要明確的證據支持。建議盡可能保存完整的證據資料。
若散布行為僅限於私訊或小範圍傳播,可能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實務上對於通訊軟體群組、社群媒體等場合之認定標準不一,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多數妨害名譽案件最終以和解收場。若對方願意道歉、澄清或給付一定金額,可考慮是否接受和解,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若決定提告,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個案勝訴機率及訴訟策略。可先進行法律諮詢(付費或免費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判斷證據是否充足、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以及最適合之處理方式。
關於前公司人員散布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教唆他人離職」一事,若該言論確屬虛構且足以損害當事人名譽,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考量妨害名譽案件之刑度較輕、民事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且訴訟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及金錢成本,建議當事人先完成蒐證工作,評估實際影響程度及訴訟效益後,再決定具體行動方案。
若影響重大且證據充足,可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先以發函警告方式要求對方停止散布並澄清,若對方持續散布或拒絕道歉,再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若影響有限或證據不足,則可考慮較溫和的處理方式,或暫時觀望事態發展。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建議。同時應注意刑事告訴之六個月期間限制,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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