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同事亂傳我教唆離職,沒有證據,我能提告誹謗嗎?

你好 我有個問題想要諮詢,小弟我已經到別的公司任職了,有跟前公司的同事互相聯絡關心一下前公司的同事還好嗎,但是不明原因被前公司的人亂傳話說我在教唆別人離職到新公司,但問題我完全沒有提到是否要來我這邊的公司任職一事。談話內容完全沒有。 主要是有人在那邊亂生話的話,這點如果他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說我在教唆別人離職,但是前公司有人在那邊亂傳訊息的話是否可以提告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離職後與前公司同事保持聯繫關心近況,卻遭前公司人員散布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教唆他人離職」並招攬至新公司任職。然實際上當事人並未進行任何招攬或教唆行為,相關談話內容亦無涉及跳槽事宜。當事人詢問在對方無證據證明教唆事實的情況下,是否可對散布不實言論者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誹謗罪之成立可能性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前公司人員確實散布「當事人教唆他人離職」之言論,且該言論屬虛構事實,足以貶損當事人在職場上之社會評價,應可能構成誹謗罪。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對方無法證明當事人確有教唆行為,則可能成立誹謗罪。

構成要件分析:

  1.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
  2. 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 違法性:所傳述內容應屬虛偽不實

本案中,前公司人員散布「教唆離職」之言論,若確屬虛構且足以貶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該言論可能影響當事人在職場上的名譽及信用。若對方無法證明當事人確有教唆行為,則應屬傳述不實事項,可能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二) 公然侮辱罪之適用性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為:公然為之、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侮辱他人、未指摘具體事實。本案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教唆離職),較不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應以誹謗罪為主要訴求方向。

(三) 告訴期間限制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若決定提告,應注意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喪失告訴權。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散布不實言論之行為,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此造成工作機會損失、商譽受損等)。

(二)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之名譽權遭受侵害,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惟參考實務見解,名譽侵權之精神慰撫金額通常不高,多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需視個案情節、侵害程度、當事人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此外,當事人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刊登澄清啟事等。

三、舉證責任分配

(一) 刑事部分

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有散布不實言論之犯罪行為。當事人作為告訴人,需提供相關證據協助檢察官偵查,包括:

  1. 證明對方確有散布相關言論之事實(如證人證詞、通訊軟體截圖、錄音等)
  2. 證明該言論內容為虛偽不實(如與前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證明未涉及招攬或教唆)
  3. 證明自己並無教唆他人離職之行為

(二) 民事部分

民事訴訟中,原告(當事人)須就侵權行為之存在及損害負舉證責任。若被告主張所言屬實而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當事人需證明:

  1. 對方有散布不實言論之行為
  2. 該行為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
  3. 因此受有損害(財產上或非財產上)
  4. 侵權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作業(首要工作)

無論採取何種法律途徑,充足的證據都是必要的。建議當事人優先進行以下蒐證工作:

(一)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1. 與前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證明談話內容未涉及招攬或教唆離職
  2. 前公司人員散布不實言論之證據(通訊軟體截圖、錄音、書面文件等)
  3. 該言論傳播之範圍及對象(證明「散布於眾」或「公然」要件)
  4. 因該言論受有損害之證明(如影響工作機會、人際關係受損等)

(二) 尋找證人

  1. 可證明當事人未進行教唆之前公司同事
  2. 聽聞前公司人員散布不實言論之第三人
  3. 可證明當事人因此受有損害之相關人士

二、評估訴訟效益

提告前應審慎評估訴訟之成本效益:

(一) 刑事訴訟考量

  1. 妨害名譽罪刑度較輕(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實務上多以罰金結案
  2. 需投入時間出庭、製作筆錄,配合偵查及審理程序
  3. 若證據不足,可能面臨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4. 即使獲判有罪,對方可能僅受罰金處罰

(二) 民事訴訟考量

  1. 精神慰撫金額通常不高,實務上多為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2. 需支付裁判費、律師費等訴訟成本
  3. 訴訟期間可能長達一至二年
  4. 委任律師撰寫書狀費用約新台幣2萬元起,若全程委任費用更高

(三) 綜合評估因素

  1. 該言論是否已造成實質損害(如影響工作、人際關係、商譽等)
  2. 傳播範圍是否廣泛,影響程度如何
  3. 對方是否持續散布不實言論
  4. 可投入之時間、金錢成本
  5. 與前公司之關係是否需要維持
  6. 個人對此事之在意程度

三、具體行動方案

方案一:刑事告訴(積極處理)

適用情況:證據充足、影響重大、希望對方受刑事處罰

處理步驟:

  1. 完成前述蒐證工作
  2. 撰寫刑事告訴狀(可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
  3. 向地檢署遞交告訴狀或至警局報案
  4. 配合偵查程序(製作筆錄、提供證據)
  5. 注意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優點: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可能產生嚇阻效果、若成立對方將留下刑事紀錄

缺點:需投入時間精力、結果不確定、可能影響人際關係

方案二:民事求償(經濟考量)

適用情況:希望獲得金錢賠償、證據充足

處理步驟:

  1. 完成蒐證工作
  2. 發存證信函要求道歉及賠償(可先行和解)
  3. 若和解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4. 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5. 可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

注意事項:需評估可能獲賠金額是否大於訴訟成本、可考慮先以存證信函試探對方態度

方案三:發函警告(保守處理)

適用情況:希望息事寧人但表達立場

處理步驟:

  1. 委請律師或自行發送存證信函
  2. 載明事實經過及法律責任
  3. 要求對方停止散布不實言論並澄清
  4. 保留後續提告權利

優點:成本較低、可能達到嚇阻效果、保留彈性空間

方案四:暫不處理(觀望態度)

適用情況:影響不大、證據不足、不願投入成本

建議:持續蒐證以備不時之需、觀察事態發展、若影響擴大再採取行動

四、建議處理順序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第一步:完整蒐證,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2. 第二步:評估實際影響程度及可投入之資源
  3. 第三步:若影響重大且證據充足,可考慮發函警告
  4. 第四步:若對方持續散布或拒絕道歉,再評估是否提告
  5. 第五步:若決定提告,建議刑事、民事一併進行,以收最大效果

五、特別提醒事項

(一) 告訴期間限制

刑事告訴有六個月期間限制,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需特別注意時效問題,避免逾期喪失告訴權。

(二) 證據之重要性

本案成敗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對方散布不實言論。具體的字詞內容、散布方式、傳播範圍等,都需要明確的證據支持。建議盡可能保存完整的證據資料。

(三) 「公然」或「散布於眾」之認定

若散布行為僅限於私訊或小範圍傳播,可能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實務上對於通訊軟體群組、社群媒體等場合之認定標準不一,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四) 和解可能性

多數妨害名譽案件最終以和解收場。若對方願意道歉、澄清或給付一定金額,可考慮是否接受和解,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五) 尋求專業協助

若決定提告,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個案勝訴機率及訴訟策略。可先進行法律諮詢(付費或免費法律諮詢),由律師協助判斷證據是否充足、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以及最適合之處理方式。

肆、結論

關於前公司人員散布不實言論指稱當事人「教唆他人離職」一事,若該言論確屬虛構且足以損害當事人名譽,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當事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考量妨害名譽案件之刑度較輕、民事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且訴訟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及金錢成本,建議當事人先完成蒐證工作,評估實際影響程度及訴訟效益後,再決定具體行動方案。

若影響重大且證據充足,可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先以發函警告方式要求對方停止散布並澄清,若對方持續散布或拒絕道歉,再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若影響有限或證據不足,則可考慮較溫和的處理方式,或暫時觀望事態發展。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建議。同時應注意刑事告訴之六個月期間限制,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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