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叔贈與750萬土地,用自益信託還他益信託能省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

1、若我小叔要贈與ㄧ筆土地750萬的土地要給我,找了代書,說要用信託方式,因為我是二等親會產生贈與稅49萬,還有土地贈埴稅284萬,請問要用自益信託還是用他益信託,請問用那一個會比較適合。 2、再者我想問我若用了他益信託我分4年贈與給我,是不是就不用繳贈與稅。還有我用他益信託產生的土地贈埴稅284萬,只要我不做買賣不賣土地這284萬是不是就不用付。只有買賣土地才必須要付清284萬。謝謝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之小叔擬贈與價值新台幣(下同)750萬元之土地予委託人,代書建議採用信託方式處理。依委託人所述,涉及贈與稅約49萬元及土地增值稅約284萬元。委託人詢問:

(1)應採用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較為適當

(2)採他益信託分4年贈與是否可免繳贈與稅

(3)土地增值稅284萬元是否可延後至買賣時才繳納

貳、法律分析

一、信託方式之稅負分析

(一)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法律效果差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1)自益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

若小叔設立自益信託,由小叔擔任委託人兼受益人,依前述規定,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此時土地實質利益仍歸屬小叔,尚未達成贈與予委託人之目的。

(2)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

若小叔設立他益信託,指定委託人為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於信託成立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雖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惟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無償移轉(包括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若採他益信託方式,信託成立時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規定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信託關係消滅時,若受益人(委託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此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問題。

二、分年贈與規劃之可行性分析

(一)贈與稅免稅額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若土地價值750萬元分4年贈與,每年贈與價值約187.5萬元,理論上每年贈與額度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可免繳贈與稅。

(二)分年贈與之實務操作方式

(1)直接分年贈與土地持分

小叔可考慮分4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予委託人,每年贈與四分之一持分。此方式下:

  • 贈與稅:若每年贈與價值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可免繳贈與稅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自益信託後分年移轉受益權

若先設立自益信託,再分年移轉受益權予委託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此方式下,每次變更受益人時仍應課徵贈與稅,若分年變更且每年變更之受益權價值未超過免稅額,理論上可免繳贈與稅。惟此方式較為複雜,且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土地增值稅課徵時點之釐清

(一)土地增值稅課徵原則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二)贈與情形之土地增值稅

若採直接贈與方式(不使用信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此為法律明文規定之免稅情形。

(三)信託情形之土地增值稅

若採信託方式:

(1)信託成立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信託關係消滅時:

  • 若為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若受益人非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移轉予受益人,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四)重要釐清

關於委託人所述「土地增值稅284萬元,只要不做買賣不賣土地就不用付」之認知,應予釐清:

(1)若採直接贈與方式,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284萬元之土地增值稅應不需繳納。

(2)若採他益信託方式,信託成立時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移轉予受益人(委託人),此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且與日後是否買賣土地無關。

(3)土地增值稅係於所有權移轉時課徵,並非於買賣時才課徵。贈與亦屬所有權移轉之一種方式。

四、本案稅負試算與比較

(一)直接分年贈與方案

若採分4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

  • 贈與稅:每年贈與價值約187.5萬元,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可免繳贈與稅(共節省約49萬元)
  • 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共節省約284萬元)
  • 總節稅效果:約333萬元

(二)他益信託方案

若採他益信託方式:

  • 贈與稅:信託成立時即應課徵,除非分年設立信託且每年信託財產價值未超過免稅額
  • 土地增值稅:信託成立時不課徵,但信託關係消滅時可能需課徵
  • 此方案較為複雜,且稅負不一定較低

(三)自益信託方案

若採自益信託方式:

  • 信託成立時不課稅
  • 但土地實質利益仍歸屬小叔,未達成贈與目的
  • 若後續變更受益人或信託關係消滅時移轉予委託人,仍需課徵相關稅負

參、處理建議

一、建議採行方案:分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分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理由如下:

(1)稅負最低:可同時節省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2)程序簡單:無需設立複雜之信託架構

(3)法律關係明確:直接移轉所有權,權利義務清楚

二、具體執行步驟

(1)第一年:贈與四分之一土地持分(價值約187.5萬元)

  • 辦理贈與登記
  • 申報贈與稅(因未超過免稅額,應可免繳)
  •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2)第二至四年:重複前述程序,每年贈與四分之一持分

(3)注意事項:

  • 建議於每年年初辦理贈與,避免跨年度計算問題
  • 保留完整贈與證明文件
  • 注意每年免稅額度可能調整

三、其他重要提醒

(一)確認土地公告現值

贈與稅之計算係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建議確認750萬元係指公告現值或市價,以正確計算稅負。

(二)確認土地增值稅試算

建議向地政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試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確實適用免稅規定。

(三)諮詢專業人士

本案涉及較高金額之財產移轉,建議於執行前諮詢專業地政士、會計師及律師,確保規劃符合最新法令規定及個案需求。

(四)代書建議之檢視

關於代書建議使用信託方式,可能基於不同考量。建議委託人可另行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比較不同方案之優劣後再做決定。

(五)家族整體規劃

若小叔有其他財產規劃需求,或家族中有其他成員可共同分配財產,可考慮整體規劃以達到最佳節稅效果。

肆、結論

關於小叔贈與750萬元土地予委託人之規劃:

(1)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選擇:若採他益信託,信託成立時即應課徵贈與稅,且信託關係消滅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自益信託雖初期不課稅,但未達成贈與目的。兩者均不如直接贈與方式簡便且節稅。

(2)分年贈與可行性:採分4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每年贈與價值約187.5萬元,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可免繳贈與稅。

(3)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若採直接贈與方式,284萬元之土地增值稅應可免繳,並非如委託人所述需等到買賣時才繳納。

(4)建議方案:採分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可同時節省贈與稅約49萬元及土地增值稅約284萬元,總節稅效果約333萬元,且程序簡單、法律關係明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執行前建議諮詢專業地政士、會計師及律師,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確認相關稅負計算及適用規定,以確保符合個案需求及最新法令規定。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會館日誌上傳群組認定不同,管委會扣款39000元合法嗎?

# 奕澤公司「會館日誌扣款爭議」全案處理綜合報告書 ## 第一部分:正式對外回覆函(存證信函/公文格式) **用途:發送給美河市管委會,要求撤銷扣款並撥付服務費。** ### **奕澤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宅區/辦公區)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2 月 [日] **發文字號:** 奕澤管理字第 11502XXXX 號 **主旨:** 針對貴會住宅區審核單位就 114 年 12 月份服務費用提出之「會館日誌未上傳」扣款爭議,本公司嚴正聲明該認定違反合約慣例、程序正義及誠信原則,請貴會依約核付全額款項,避免衍生訴訟成本。 **說明:** **一、 法律與合約依據:** 1. 依據雙方合約**第十六條第十三點**(意思表示限制)、**第十六條第十二點**(違約責任)、**第二十條第一點**(誠信公平原則)及**附件七第 27 條**辦理。 2. 按《民法》第 153 條及第 161 條,長期履行之慣例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 履約事實:本公司已依約完成日誌上傳,審核標準不應片面變更。** 1. **合約未盡事宜應依慣例:** 合約附件七第 27 條僅規定「需寄發工作日誌」,未指明特定群組。 2. **過往慣例之拘束力:** 自 114 年 8 月起至 11 月之審核(包含 11 月份三次未上傳成功之處分),皆以**「會館小組」**群組作為認定標準。 3. **證據顯示:** 爭議之 13 筆日誌皆已準時上傳至「會館小組」群組,並有截圖為憑。貴會住宅區審核單位片面改以「住宅區會館組」作為認定標準,屬違反慣例。 **三、 嚴重違反合約程序之聲明:** 1. **程序違約:** 依**合約第 16.13 條**,任何通知僅限於本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則對本公司不生法律效力。貴會未正式通知變更群組,該認定標準變更無效。 2. **違背誠信與不溯及既往:** 依社區習慣,合約未列事項應召開會議建立「合約備忘錄」,且不得追溯。貴會逕自追溯扣款,嚴重違背**合約第 20.1 條**。 **四、 訴求與法律告知:** 1. **優先撥付無爭議款項:** 依往常慣例,爭議款項得暫扣,但無爭議之服務費應先行撥付。 2. **撤銷錯誤扣款:** 請於文到七日內撤銷 39,000 元之扣款。 3. **訴訟風險:** 若衍生訴訟,依**合約第 16.12 條**,本公司將請求貴會負擔全數**「委任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 --- ## 第二部分:法律諮詢摘要(對內準備用) **用途:直接提供給律師閱讀,讓律師快速掌握案情。** ### **一、 案件核心與爭點** * **爭點 1 (履行習慣):** 合約未定上傳位置。過去 4 個月(8-11月)均以上傳「會館小組」群組為準,此為「默示合意」之履行地。 * **爭點 2 (程序瑕疵):** 合約 16.13 條要求通知必須給「負責人」。審核單位私自改標準未通知負責人,該行為不生效力。 * **爭點 3 (追溯限制):** 社區慣例為「建立備忘錄前不追溯」,且 11 月份已有三次依舊標準處分之案例,證明舊標準具有實質效力。 ### **二、 事件時序表** * **114 年 8-10 月:** 依慣例上傳「會館小組」,審核通過,正常撥款。 * **114 年 11 月:** 發生 3 次未上傳事件,依據「會館小組」之紀錄進行處分。 * **114 年 12 月:** 13 筆日誌均上傳至「會館小組」,但審核單位突然改用「住宅區會館組」認定,判定未交,扣款 39,000 元。 * **115 年 01 月 07 日:** 乙方發出首封函文(奕澤管理字第 1150107 號)異議。 * **115 年 01 月 30 日:** 乙方發出催告函(奕澤管理字第 1150130 號),要求撥付無爭議款。 * **目前:** 對方仍拒絕撤銷,且未撥付全額服務費。 ### **三、 必問律師之關鍵問題** 1. **默示合意:** 在合約未明訂群組下,過去四個月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合約履行的一部分? 2. **律師費轉嫁:** 合約 16.12 條「請求律師費」在調解或訴訟中的執行力強嗎? 3. **給付遲延:** 對方扣留「整筆」款項是否構成違約?可否主張遲延利息? 4. **程序無效:** 針對 16.13 條,對方審核單位「未通知負責人」而更改標準,是否足以在法律上推翻其扣款決定? ### **四、 證據清單(請務必帶齊)** 1. **管理契約影本:** 標示 16.12、16.13、20.1、附件七。 2. **12 月上傳截圖:** 證明已傳至「會館小組」。 3. **11 月扣款憑證:** 證明當時「會館小組」是唯一審核標準。 4. **過往個案案例:** 包含遲到扣款、勞健保格式等,證明「不追溯」與「會館小組」審核之慣例。 5. **已發出之公文信件:** 1/7、1/30 函文及附件。 --- ### **策略總結建議:** 您的最強武器在於**合約第 16.13 條**(通知無效)以及**16.12 條**(訴訟費由違約方負擔)。 1. **談判時:** 強調管委會若輸掉這 3 萬 9 的官司,可能要賠償您數萬元的律師費,這是不划算的。 2. **法律諮詢時:** 請律師針對「履約慣例」與「不溯及既往」這兩點加強論述,這兩點是推翻對方片面變更規則的法律利刃。

2026-02-08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