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我小叔要贈與ㄧ筆土地750萬的土地要給我,找了代書,說要用信託方式,因為我是二等親會產生贈與稅49萬,還有土地贈埴稅284萬,請問要用自益信託還是用他益信託,請問用那一個會比較適合。 2、再者我想問我若用了他益信託我分4年贈與給我,是不是就不用繳贈與稅。還有我用他益信託產生的土地贈埴稅284萬,只要我不做買賣不賣土地這284萬是不是就不用付。只有買賣土地才必須要付清284萬。謝謝你
委託人之小叔擬贈與價值新台幣(下同)750萬元之土地予委託人,代書建議採用信託方式處理。依委託人所述,涉及贈與稅約49萬元及土地增值稅約284萬元。委託人詢問:
(1)應採用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較為適當
(2)採他益信託分4年贈與是否可免繳贈與稅
(3)土地增值稅284萬元是否可延後至買賣時才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1)自益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
若小叔設立自益信託,由小叔擔任委託人兼受益人,依前述規定,信託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財產移轉不課徵贈與稅,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此時土地實質利益仍歸屬小叔,尚未達成贈與予委託人之目的。
(2)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
若小叔設立他益信託,指定委託人為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於信託成立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雖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惟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無償移轉(包括贈與)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若採他益信託方式,信託成立時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規定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信託關係消滅時,若受益人(委託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此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若土地價值750萬元分4年贈與,每年贈與價值約187.5萬元,理論上每年贈與額度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可免繳贈與稅。
(1)直接分年贈與土地持分
小叔可考慮分4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予委託人,每年贈與四分之一持分。此方式下:
(2)自益信託後分年移轉受益權
若先設立自益信託,再分年移轉受益權予委託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此方式下,每次變更受益人時仍應課徵贈與稅,若分年變更且每年變更之受益權價值未超過免稅額,理論上可免繳贈與稅。惟此方式較為複雜,且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若採直接贈與方式(不使用信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此為法律明文規定之免稅情形。
若採信託方式:
(1)信託成立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信託關係消滅時:
關於委託人所述「土地增值稅284萬元,只要不做買賣不賣土地就不用付」之認知,應予釐清:
(1)若採直接贈與方式,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284萬元之土地增值稅應不需繳納。
(2)若採他益信託方式,信託成立時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信託關係消滅時土地移轉予受益人(委託人),此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且與日後是否買賣土地無關。
(3)土地增值稅係於所有權移轉時課徵,並非於買賣時才課徵。贈與亦屬所有權移轉之一種方式。
若採分4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
若採他益信託方式:
若採自益信託方式: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分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理由如下:
(1)稅負最低:可同時節省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2)程序簡單:無需設立複雜之信託架構
(3)法律關係明確:直接移轉所有權,權利義務清楚
(1)第一年:贈與四分之一土地持分(價值約187.5萬元)
(2)第二至四年:重複前述程序,每年贈與四分之一持分
(3)注意事項:
贈與稅之計算係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建議確認750萬元係指公告現值或市價,以正確計算稅負。
建議向地政機關確認土地增值稅試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確實適用免稅規定。
本案涉及較高金額之財產移轉,建議於執行前諮詢專業地政士、會計師及律師,確保規劃符合最新法令規定及個案需求。
關於代書建議使用信託方式,可能基於不同考量。建議委託人可另行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比較不同方案之優劣後再做決定。
若小叔有其他財產規劃需求,或家族中有其他成員可共同分配財產,可考慮整體規劃以達到最佳節稅效果。
關於小叔贈與750萬元土地予委託人之規劃:
(1)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選擇:若採他益信託,信託成立時即應課徵贈與稅,且信託關係消滅時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自益信託雖初期不課稅,但未達成贈與目的。兩者均不如直接贈與方式簡便且節稅。
(2)分年贈與可行性:採分4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每年贈與價值約187.5萬元,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可免繳贈與稅。
(3)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若採直接贈與方式,284萬元之土地增值稅應可免繳,並非如委託人所述需等到買賣時才繳納。
(4)建議方案:採分年直接贈與土地持分方式,可同時節省贈與稅約49萬元及土地增值稅約284萬元,總節稅效果約333萬元,且程序簡單、法律關係明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執行前建議諮詢專業地政士、會計師及律師,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確認相關稅負計算及適用規定,以確保符合個案需求及最新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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