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館日誌上傳群組認定不同,管委會扣款39000元合法嗎?

# 奕澤公司「會館日誌扣款爭議」全案處理綜合報告書 ## 第一部分:正式對外回覆函(存證信函/公文格式) **用途:發送給美河市管委會,要求撤銷扣款並撥付服務費。** ### **奕澤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宅區/辦公區)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2 月 [日] **發文字號:** 奕澤管理字第 11502XXXX 號 **主旨:** 針對貴會住宅區審核單位就 114 年 12 月份服務費用提出之「會館日誌未上傳」扣款爭議,本公司嚴正聲明該認定違反合約慣例、程序正義及誠信原則,請貴會依約核付全額款項,避免衍生訴訟成本。 **說明:** **一、 法律與合約依據:** 1. 依據雙方合約**第十六條第十三點**(意思表示限制)、**第十六條第十二點**(違約責任)、**第二十條第一點**(誠信公平原則)及**附件七第 27 條**辦理。 2. 按《民法》第 153 條及第 161 條,長期履行之慣例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 履約事實:本公司已依約完成日誌上傳,審核標準不應片面變更。** 1. **合約未盡事宜應依慣例:** 合約附件七第 27 條僅規定「需寄發工作日誌」,未指明特定群組。 2. **過往慣例之拘束力:** 自 114 年 8 月起至 11 月之審核(包含 11 月份三次未上傳成功之處分),皆以**「會館小組」**群組作為認定標準。 3. **證據顯示:** 爭議之 13 筆日誌皆已準時上傳至「會館小組」群組,並有截圖為憑。貴會住宅區審核單位片面改以「住宅區會館組」作為認定標準,屬違反慣例。 **三、 嚴重違反合約程序之聲明:** 1. **程序違約:** 依**合約第 16.13 條**,任何通知僅限於本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則對本公司不生法律效力。貴會未正式通知變更群組,該認定標準變更無效。 2. **違背誠信與不溯及既往:** 依社區習慣,合約未列事項應召開會議建立「合約備忘錄」,且不得追溯。貴會逕自追溯扣款,嚴重違背**合約第 20.1 條**。 **四、 訴求與法律告知:** 1. **優先撥付無爭議款項:** 依往常慣例,爭議款項得暫扣,但無爭議之服務費應先行撥付。 2. **撤銷錯誤扣款:** 請於文到七日內撤銷 39,000 元之扣款。 3. **訴訟風險:** 若衍生訴訟,依**合約第 16.12 條**,本公司將請求貴會負擔全數**「委任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 --- ## 第二部分:法律諮詢摘要(對內準備用) **用途:直接提供給律師閱讀,讓律師快速掌握案情。** ### **一、 案件核心與爭點** * **爭點 1 (履行習慣):** 合約未定上傳位置。過去 4 個月(8-11月)均以上傳「會館小組」群組為準,此為「默示合意」之履行地。 * **爭點 2 (程序瑕疵):** 合約 16.13 條要求通知必須給「負責人」。審核單位私自改標準未通知負責人,該行為不生效力。 * **爭點 3 (追溯限制):** 社區慣例為「建立備忘錄前不追溯」,且 11 月份已有三次依舊標準處分之案例,證明舊標準具有實質效力。 ### **二、 事件時序表** * **114 年 8-10 月:** 依慣例上傳「會館小組」,審核通過,正常撥款。 * **114 年 11 月:** 發生 3 次未上傳事件,依據「會館小組」之紀錄進行處分。 * **114 年 12 月:** 13 筆日誌均上傳至「會館小組」,但審核單位突然改用「住宅區會館組」認定,判定未交,扣款 39,000 元。 * **115 年 01 月 07 日:** 乙方發出首封函文(奕澤管理字第 1150107 號)異議。 * **115 年 01 月 30 日:** 乙方發出催告函(奕澤管理字第 1150130 號),要求撥付無爭議款。 * **目前:** 對方仍拒絕撤銷,且未撥付全額服務費。 ### **三、 必問律師之關鍵問題** 1. **默示合意:** 在合約未明訂群組下,過去四個月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合約履行的一部分? 2. **律師費轉嫁:** 合約 16.12 條「請求律師費」在調解或訴訟中的執行力強嗎? 3. **給付遲延:** 對方扣留「整筆」款項是否構成違約?可否主張遲延利息? 4. **程序無效:** 針對 16.13 條,對方審核單位「未通知負責人」而更改標準,是否足以在法律上推翻其扣款決定? ### **四、 證據清單(請務必帶齊)** 1. **管理契約影本:** 標示 16.12、16.13、20.1、附件七。 2. **12 月上傳截圖:** 證明已傳至「會館小組」。 3. **11 月扣款憑證:** 證明當時「會館小組」是唯一審核標準。 4. **過往個案案例:** 包含遲到扣款、勞健保格式等,證明「不追溯」與「會館小組」審核之慣例。 5. **已發出之公文信件:** 1/7、1/30 函文及附件。 --- ### **策略總結建議:** 您的最強武器在於**合約第 16.13 條**(通知無效)以及**16.12 條**(訴訟費由違約方負擔)。 1. **談判時:** 強調管委會若輸掉這 3 萬 9 的官司,可能要賠償您數萬元的律師費,這是不划算的。 2. **法律諮詢時:** 請律師針對「履約慣例」與「不溯及既往」這兩點加強論述,這兩點是推翻對方片面變更規則的法律利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委任人:奕澤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奕澤公司」)
  • 相對人: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

二、爭議概要

奕澤公司與管委會簽訂管理服務契約,約定應上傳會館工作日誌。114年12月份,奕澤公司依過往慣例將13筆日誌上傳至「會館小組」群組,但管委會審核單位突然改以「住宅區會館組」為認定標準,認定未履約而扣款新臺幣39,000元。奕澤公司主張此舉違反契約慣例、程序正義及誠信原則,請求撤銷扣款並給付全額服務費。

三、爭議金額

新臺幣39,000元及相關遲延利息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履行地點之認定——默示合意與交易慣例

(一)法律依據

1. 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161條(契約補充解釋)**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3.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二)本案分析

1. **契約未明定上傳群組之補充解釋**
- 契約附件七第27條僅規定「需寄發工作日誌」,未指明特定群組
- 依民法第161條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本案應依雙方履行習慣補充解釋
- 本案已形成114年8月至11月之履行慣例,該慣例應作為契約內容之補充

2. **默示合意之成立**
- 自114年8月起至11月,連續4個月均以「會館小組」群組為審核標準
- 管委會於此期間從未提出異議,且正常撥付款項,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雙方已就履行方式達成默示合意
- 11月份發生3次未上傳事件時,仍依據「會館小組」紀錄進行處分,進一步證明該群組為雙方認可之履行地點
- **法律效果**:雙方已就履行方式達成默示合意,該慣例應具契約拘束力

3. **誠信原則之適用**
-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管委會於8-11月期間接受「會館小組」作為履行標準,奕澤公司已產生合理信賴
- 管委會片面變更標準而未事先通知,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 (三)初步法律結論

依上述分析,奕澤公司依過往慣例上傳至「會館小組」群組,應屬適當履行。管委會片面改變認定標準,可能違反:
- 民法第161條之契約補充解釋原則
- 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
- 雙方已形成之默示合意

**奕澤公司應已依約完成履行義務,管委會之扣款可能欠缺法律依據。**


### 二、程序瑕疵——通知義務之違反

#### (一)契約第16.13條之效力

**契約約定**:「任何通知僅限於本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則對本公司不生法律效力。」

**法律性質**:此為契約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送達方式」特別約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應具契約拘束力。

#### (二)本案事實

1. 管委會審核單位變更認定標準(從「會館小組」改為「住宅區會館組」)
2. **未依契約第16.13條通知奕澤公司負責人**
3. 逕自以新標準追溯認定12月份履行狀況

#### (三)法律效果分析

**民法第95條(意思表示生效時點)**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分析**:
- 變更認定標準屬「意思表示」,應依約定方式通知
-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未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負責人,該意思表示可能不生效力
- 管委會可能不得以未生效之新標準追溯認定奕澤公司之履行狀況

**初步法律結論**:管委會之扣款決定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存在效力疑義。


### 三、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

#### (一)法律原則

**1.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規定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規定生效前之事實
- 契約變更亦應遵守此原則,以保護當事人之信賴利益

**2. 信賴保護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
-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一方當事人基於他方之行為產生合理信賴時,他方不應違反該信賴而為不利之行為

#### (二)本案分析

1. **社區慣例之拘束力**
- 依奕澤公司所述,社區慣例為「建立備忘錄前不追溯」
- 此慣例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予尊重

2. **信賴利益之保護**
- 奕澤公司基於8-11月之履行慣例,合理信賴「會館小組」為正確履行方式
- 12月份依此信賴繼續履行,該信賴應受保護
- 管委會事後變更標準並追溯扣款,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 **11月份處分之證明力**
- 11月份發生3次未上傳事件
- 管委會依據「會館小組」紀錄進行處分
- **證明**:11月時「會館小組」仍為有效之認定標準
- 12月突然變更,可能違反一致性原則

#### (三)初步法律結論

管委會之追溯扣款可能違反: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
- 契約履行之一致性要求


### 四、給付遲延與違約責任

#### (一)管委會之給付義務

**民法第367條(報酬請求權)**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分析**:
-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奕澤公司已提供12月份之管理服務
- 管委會應依約給付服務費
- 考量爭議部分至多「暫扣」,無爭議部分應先行給付

#### (二)給付遲延之效果

**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法律效果分析**:
-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若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扣留全額款項,可能構成給付遲延
- 依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奕澤公司可能得請求遲延利息(年息5%)
- 計算基準:自應給付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

#### (三)違約責任之歸屬

**契約第16.12條**:違約方應負擔「委任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

**分析**:
1. 若認定管委會片面變更標準並扣款構成違約
2. 依約應由管委會負擔:
- 奕澤公司之律師費用
- 訴訟相關費用(裁判費、證人費用等)

**實務意義**:
- 此條款對管委會可能形成訴訟壓力
- 39,000元爭議可能衍生數萬元律師費負擔
- 可作為談判籌碼


## 參、處理建議

### 一、訴訟前協商策略(優先建議)

#### (一)發函策略

**1. 正式存證信函**
- 建議採用貴公司已擬之函文格式
- 強調三大法律依據:
- 默示合意與履行慣例(民法第153條、第161條)
- 程序瑕疵(契約第16.13條、民法第95條)
- 不溯及既往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

**2. 施壓重點**
- 明確告知契約第16.12條之律師費轉嫁條款
- 試算訴訟成本:
- 爭議金額:39,000元
- 可能律師費:60,000-100,000元(雙方)
- 裁判費及其他費用:約5,000元
- **總風險**:管委會可能支出超過10萬元以爭39,000元

**3. 給予合理期限**
- 建議7-14日內回覆
- 逾期將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 (二)協商方案

**方案一:全額撤銷扣款(最佳方案)**
- 管委會撤銷39,000元扣款
- 給付全額服務費
- 雙方建立「契約備忘錄」明定未來上傳群組

**方案二:部分讓步(次佳方案)**
- 管委會撤銷扣款
- 奕澤公司同意未來配合新標準
- 不追究遲延利息

**方案三:調解程序(保留方案)**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具執行力


### 二、調解程序建議(強烈推薦)

#### (一)調解優勢

**1. 成本優勢**
- 聲請費用:免費或僅需數百元
- 無需委任律師
- 時間成本低(通常1-2次即可完成)

**2. 效力優勢**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可持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 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3. 關係維護**
- 避免對立激化
- 保留未來合作可能
- 符合社區和諧原則

#### (二)調解策略

**1. 聲請時機**
- 發函後7日未獲回應
- 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2. 調解方案**

**最低接受方案:**
- 管委會撤銷39,000元扣款
- 給付全額服務費
- 不追究遲延利息

**理想方案:**
- 撤銷扣款並給付全額
- 給付部分遲延利息
- 建立契約備忘錄

**3. 調解技巧**
- 強調訴訟成本對雙方皆不利
- 提出契約第16.12條之律師費風險
- 展現誠意但堅守底線

#### (三)調解管轄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管轄:管委會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 聲請方式:書面或言詞聲請
- 所需文件:
- 調解聲請書
- 契約影本
- 相關證據資料


### 三、訴訟程序建議(調解不成立後)

#### (一)訴訟時機

**建議先窮盡協商途徑,符合下列情形再考慮提訴訟:**
1. 發函後14日未獲善意回應
2. 管委會明確拒絕撤銷扣款
3. 協商破裂且無調解可能

#### (二)訴訟類型與管轄

**1. 訴訟類型**
- **主要訴訟**:給付之訴(請求給付39,000元)
- **附帶請求**:
- 遲延利息(自應給付日起算,年息5%)
- 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

**2. 管轄法院**
- 金額39,000元,屬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
- 管轄法院:被告(管委會)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優點:程序簡便,審理較快速

**3. 訴訟標的價額**
- 本金:39,000元
- 遲延利息:另計(假設遲延3個月約488元)
- 裁判費:約1,000元

#### (三)訴訟策略

**1. 攻擊重點**

**主張一:默示合意與履行慣例**
- 證據:8-11月審核通過紀錄
- 法律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61條
- 論述:雙方已就履行方式達成默示合意

**主張二:程序瑕疵**
- 證據:管委會未依契約第16.13條通知負責人
- 法律依據:民法第95條、契約第16.13條
- 論述:變更標準之意思表示可能不生效力

**主張三:不溯及既往**
- 證據:11月份仍依舊標準處分
- 法律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信賴保護原則
- 論述:不應追溯適用新標準

**主張四:給付遲延**
- 證據:催告函、應給付日期
- 法律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33條
- 論述:管委會可能無正當理由遲延給付

**2. 防禦準備**

**預期抗辯一:契約未明定群組**
- 反駁:依民法第161條應依習慣補充解釋
- 證據:8-11月履行慣例

**預期抗辯二:管委會有審核裁量權**
- 反駁:裁量權應受誠信原則拘束,不應恣意變更標準
- 證據:11月份處分證明舊標準仍有效

**預期抗辯三:奕澤公司未確認上傳成功**
- 反駁:已上傳至約定群組,已盡履行義務
- 證據:上傳截圖

**3. 證據清單**

**必要證據:**
(1)管理服務契約正本(含附件七)
(2)12月份上傳截圖(13筆)
(3)8-11月審核通過紀錄
(4)11月份扣款憑證(3次未上傳)
(5)115年1月7日函文及回執
(6)115年1月30日催告函及回執

**補強證據:**
(1)其他個案處理紀錄(證明不追溯慣例)
(2)社區會議紀錄(若有討論群組事宜)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若有相關討論)
(4)證人:現場工作人員(證明履行事實)

#### (四)律師費用評估

**1. 訴訟律師費**
- 簡易訴訟程序:約30,000-50,000元
- 包含:撰狀、出庭、證據整理

**2. 諮詢律師費**
- 單次諮詢:約3,000-5,000元
- 建議先諮詢再決定是否委任

**3. 費用回收可能性**
- 依契約第16.12條,勝訴可請求管委會負擔
- 實務上法院多判決敗訴方負擔部分律師費(約1/3-1/2)
- 本案契約明定,回收機會可能較高


### 四、律師諮詢準備

#### (一)諮詢前準備

**1. 整理完整資料**
- 依本意見書「證據清單」備齊文件
- 製作時序表
- 標示契約重點條款

**2. 擬定諮詢問題**

**必問問題:**
(1)本案默示合意之法律效力如何?
(2)契約第16.12條律師費轉嫁在實務上執行力如何?
(3)程序瑕疵(未通知負責人)是否足以推翻扣款決定?
(4)給付遲延之遲延利息如何計算?起算日為何?
(5)建議採訴訟或調解?勝訴機率評估?
(6)律師費用估算?是否採風險代理?

**選問問題:**
(1)是否建議提起假扣押或假處分?
(2)訴訟中是否可能和解?和解底線為何?
(3)若敗訴,上訴二審之可能性?
(4)契約備忘錄之法律效力?

#### (二)選擇律師建議

**專業領域:**
- 民事契約糾紛
- 不動產管理爭議
- 有社區管理委員會訴訟經驗尤佳

**諮詢方式:**
- 建議先預約1小時諮詢
- 攜帶完整資料
- 錄音或筆記重點

**費用考量:**
- 諮詢費:3,000-5,000元
- 委任費:30,000-50,000元(簡易訴訟)
- 可詢問是否接受風險代理(勝訴才付費)


### 五、時程規劃建議

#### 第一階段:協商期(建議期限:14日)

**Day 1-3:**
- 發送正式存證信函
- 副本寄送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總幹事

**Day 4-7:**
- 電話追蹤確認收文
- 表達協商誠意

**Day 8-14:**
- 等待回覆
- 準備訴訟/調解資料

#### 第二階段:調解期(建議期限:30日)

**Day 15-17:**
- 若協商無果,考慮聲請調解
- 準備調解資料

**Day 18-45:**
- 參加調解期日
- 爭取有利方案

#### 第三階段:訴訟期(若調解不成立)

**Day 46-50:**
- 委任律師
- 撰寫起訴狀

**Day 51-60:**
- 向法院提起訴訟
- 繳納裁判費

**Day 61起:**
- 配合法院審理程序
- 預估審理期間:3-6個月


### 六、風險評估與因應

#### (一)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1)履行慣例明確(8-11月)
(2)程序瑕疵明顯(未通知負責人)
(3)11月處分證明舊標準有效
(4)契約條款有利(16.12、16.13條)
(5)證據充分(截圖、函文)

**不利因素:**
(1)契約未明定群組(需依習慣補充)
(2)金額較小,法院可能從簡審理
(3)管委會可能主張裁量權

**綜合評估:本案具有一定勝訴可能性,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 (二)敗訴風險

**最壞情況:**
- 敗訴,可能需負擔自己的律師費(約30,000-50,000元)
- 裁判費損失(約1,000元)
- 時間成本

**風險控管:**
- 優先採調解程序
- 訴訟前再次評估勝算
- 考慮部分讓步以降低風險

#### (三)關係破裂風險

**考量因素:**
- 契約是否持續履行中
- 未來合作可能性
- 社區關係維護

**因應策略:**
- 訴訟/調解中保持專業態度
- 避免情緒化言論
- 爭議解決後建立明確規範


## 肆、結論

### 一、法律分析結論

1. **關於奕澤公司之履行義務**
- 依8-11月形成之默示合意,上傳「會館小組」群組應屬適當履行方式
- 12月份13筆日誌均已上傳,應已完成履行義務

2. **關於管委會扣款之法律依據**
- 片面變更標準可能違反民法第161條、第148條第2項
- 未依契約第16.13條通知,可能存在程序瑕疵
- 追溯適用可能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3. **關於給付遲延**
- 若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扣留全額款項,可能構成給付遲延
- 奕澤公司可能得請求39,000元及遲延利息

4. **關於訴訟風險**
- 本案具有一定勝訴可能性
- 依契約第16.12條,管委會敗訴可能需負擔雙方律師費

### 二、處理建議(依優先順序)

#### 建議一:發函協商(立即執行)
- 採用貴公司已擬之存證信函
- 強調三大法律依據及訴訟成本
- 給予14日回覆期限

#### 建議二:聲請調解(協商無果後)
- 向管委會所在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 成本低、效率高、關係維護
- 調解成立具執行力

#### 建議三:考慮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後)
- 委任專業律師
- 提起給付之訴(簡易訴訟程序)
- 請求39,000元、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

#### 建議四:律師諮詢(平行進行)
- 儘速預約律師諮詢
- 確認法律分析正確性
- 評估訴訟策略及勝算

### 三、最後提醒

1. **保存所有證據**
-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 上傳紀錄
- 往來函文

2. **避免情緒化**
- 保持專業態度
- 所有溝通留下書面紀錄
- 避免口頭承諾

3. **時效注意**
- 請求權時效:2年(民法第127條)
- 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

4. **成本效益考量**
- 爭議金額39,000元
- 訴訟成本可能3-5萬元
- 但依契約可能轉嫁管委會
- 且涉及原則問題,建議審慎評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委任合格律師並依個案情況調整策略。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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