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賴薪宇 對造人:合作金庫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一、 爭議事實 本人 賴薪宇 自113年5月20日起任職於該公司,然於113年12月2日,本人因動脈瘤破裂送往台大加護病房急診,經醫師評估需請病假治療,卻遭受公司下列不合理且違法之處置: 1. 侵犯特休排定權:本人請病假期間,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亦未進行任何協商之情況下,逕自將本人之法定「特別休假」扣抵病假使用。 2. 惡意否定醫療證明:本人依公司規定提交台大開立之診斷證明,希望將事假改為病假,公司卻以「不符合內部認定標準」為由拒絕採認,並以此指稱本人「事假改請病假」違反公司內規,涉嫌刻意刁難。 3. 違法扣發三節獎金:公司三節獎金(春節、端午、中秋)設有明文辦法且全體員工固定領取,具經常性給與性質。公司卻以本人「病假天數過多」及「契約無載明」為由,片面取消本人該年度三節獎金。由於公司內部規定,三節獎金需由發放基準日前5日作基準,追溯1年內請假天數,因此2026年春節獎金也將無法領取。 4. 考績評定不公: 公司依照內部規定,將本人行使法定請假權利(病假)與考績直接掛鉤,將本人年度考績評定為「乙等以下」,2025年僅得2024年乙等所領取之績效獎金,2026年考績為乙,將無任何績效獎金,已產生實質待遇損害。 二、 請求事項 1. 補發 114 年不休假工資:請求公司按本人全薪日薪,補發遭非法抵充之特休天數工資。 2. 補發三節及績效獎金:按出席比例補發114年遭扣之三節獎金,並按「排除病假因素」後之正常表現重新核算績效獎金。 3. 重新評定考績: 撤銷113、114 年因病假導致之不公正考績,並移除「違反內規」之不實紀錄。 4. 確認115年獎金請求權:請求公司確認不得因本人113 年之病假事由,扣發115年春節獎金及相關績效給予。
聲請人賴薪宇自113年5月20日起任職於合作金庫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2日因動脈瘤破裂緊急送醫治療並住院於台大醫院加護病房。聲請人主張公司於其請病假期間,未經同意逕自扣抵特別休假、拒絕採認醫療證明、違法扣發三節獎金、並以病假天數影響考績評定,致生實質權益損害。聲請人請求補發不休假工資、三節獎金、績效獎金,並請求重新評定考績及確認115年獎金請求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其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僅在「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排定」時,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指定特休日期。
本案中,聲請人因急性疾病住院治療,依法應屬病假範疇。公司在聲請人請病假期間,未經協商即逕自將特休扣抵病假使用,應已侵害聲請人之特休排定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特別休假未休畢時,雇主應發給之不休假工資屬於工資範疇。
公司未經聲請人同意逕自扣抵特休,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違反。
若特休遭非法扣抵,該等特休日數應視為「未休畢」。聲請人得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按「一日工資」計算之不休假工資。
考量公司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聲請人應得請求: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標準否定合法醫療證明。
台大醫院為合格醫療機構,其開立之診斷證明具有法定效力。公司不得以「內部認定標準」否定合法醫療證明。
若聲請人確實因病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依法即得請病假。公司指稱「違反內規」可能欠缺法律依據,此舉可能構成對勞工行使法定權利之不當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判斷是否屬「工資」應考量:
依聲請人主張,該公司三節獎金具有以下特徵:
初步判斷:該三節獎金可能屬工資性質之經常性給與。
公司以「病假天數過多」為由扣發獎金,而病假為法定權利,勞工因病請假受法律保障。以行使法定請假權利為由扣發工資性給與,可能構成不利待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三節獎金屬工資性質,不得以勞工行使法定權利為由扣減工資。
若三節獎金已成經常性給與,即可能屬工資,不因勞動契約未明文記載而改變性質。
公司規定「發放基準日前5日作基準,追溯1年內請假天數」,導致115年春節獎金亦遭扣發:
一次病假事由造成跨年度獎金損失,懲罰效果可能過度且不合比例。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勞工無法預見因病請假將導致長期經濟損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公司將病假天數直接影響考績評定,而病假為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保障之權利。勞工因病請假不應成為考績不利因素。
公司明知聲請人因病請假,卻以病假天數作為考績評定之不利因素,可能構成對行使法定權利勞工之不利待遇。
若績效獎金具有以下特徵,可能屬工資:
需進一步調查公司績效獎金制度之具體內容。
本案具有以下特徵: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請公司就以下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請求事項:
調解優點: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重點項目:
訴訟標的:
請求權基礎:
訴訟策略:
本案適用勞動事件法,享有以下程序保障:
計算公式:全薪日薪 × 遭扣抵之特休天數
需確認:
需調查:
暫估損失:若每次獎金為1個月薪資,三年共損失約5至6個月薪資
需確認:
可考慮主張:
因應:需證明考績評定「逸脫合理裁量」或「基於不當動機」
因應:蒐集公司獎金發放辦法及歷年發放紀錄
因應:建立時序表,證明不利待遇與請病假之關聯性
建議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消滅。
注意公司是否有進一步不利措施:
若有上述情形,應立即:
確認公司是否依法: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涉及以下法律爭點:
關於聲請人所受不利待遇,建議優先採取措施:
考量聲請人行使法定病假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施加多重不利益,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聲請人儘速委任專業勞動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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