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期間遭扣特休、獎金、考績,公司這樣做違法嗎?

聲請人: 賴薪宇 對造人:合作金庫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一、 爭議事實 本人 賴薪宇 自113年5月20日起任職於該公司,然於113年12月2日,本人因動脈瘤破裂送往台大加護病房急診,經醫師評估需請病假治療,卻遭受公司下列不合理且違法之處置: 1. 侵犯特休排定權:本人請病假期間,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亦未進行任何協商之情況下,逕自將本人之法定「特別休假」扣抵病假使用。 2. 惡意否定醫療證明:本人依公司規定提交台大開立之診斷證明,希望將事假改為病假,公司卻以「不符合內部認定標準」為由拒絕採認,並以此指稱本人「事假改請病假」違反公司內規,涉嫌刻意刁難。 3. 違法扣發三節獎金:公司三節獎金(春節、端午、中秋)設有明文辦法且全體員工固定領取,具經常性給與性質。公司卻以本人「病假天數過多」及「契約無載明」為由,片面取消本人該年度三節獎金。由於公司內部規定,三節獎金需由發放基準日前5日作基準,追溯1年內請假天數,因此2026年春節獎金也將無法領取。 4. 考績評定不公: 公司依照內部規定,將本人行使法定請假權利(病假)與考績直接掛鉤,將本人年度考績評定為「乙等以下」,2025年僅得2024年乙等所領取之績效獎金,2026年考績為乙,將無任何績效獎金,已產生實質待遇損害。 二、 請求事項 1. 補發 114 年不休假工資:請求公司按本人全薪日薪,補發遭非法抵充之特休天數工資。 2. 補發三節及績效獎金:按出席比例補發114年遭扣之三節獎金,並按「排除病假因素」後之正常表現重新核算績效獎金。 3. 重新評定考績: 撤銷113、114 年因病假導致之不公正考績,並移除「違反內規」之不實紀錄。 4. 確認115年獎金請求權:請求公司確認不得因本人113 年之病假事由,扣發115年春節獎金及相關績效給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聲請人賴薪宇自113年5月20日起任職於合作金庫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2日因動脈瘤破裂緊急送醫治療並住院於台大醫院加護病房。聲請人主張公司於其請病假期間,未經同意逕自扣抵特別休假、拒絕採認醫療證明、違法扣發三節獎金、並以病假天數影響考績評定,致生實質權益損害。聲請人請求補發不休假工資、三節獎金、績效獎金,並請求重新評定考績及確認115年獎金請求權。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休假扣抵病假之合法性問題

(一)法律依據與權利歸屬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其排定權原則上屬於勞工。雇主僅在「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排定」時,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指定特休日期。

(二)本案爭議分析

  1. 未經同意擅自扣抵之違法性

本案中,聲請人因急性疾病住院治療,依法應屬病假範疇。公司在聲請人請病假期間,未經協商即逕自將特休扣抵病假使用,應已侵害聲請人之特休排定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特別休假未休畢時,雇主應發給之不休假工資屬於工資範疇。

公司未經聲請人同意逕自扣抵特休,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違反。

  1. 不休假工資請求權

若特休遭非法扣抵,該等特休日數應視為「未休畢」。聲請人得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按「一日工資」計算之不休假工資。

(三)法律效果

考量公司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聲請人應得請求:

  • 補發遭非法扣抵之特休天數工資
  • 該等扣抵行為應屬無效

二、拒絕採認醫療證明之適法性

(一)病假請求之法定要件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標準否定合法醫療證明。

(二)本案爭議分析

  1. 醫療證明之效力

台大醫院為合格醫療機構,其開立之診斷證明具有法定效力。公司不得以「內部認定標準」否定合法醫療證明。

  1. 「事假改病假」之指控

若聲請人確實因病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依法即得請病假。公司指稱「違反內規」可能欠缺法律依據,此舉可能構成對勞工行使法定權利之不當限制。

(三)法律效果

  • 公司應承認台大醫院診斷證明之效力
  • 相關假別應依法改列為病假
  • 不得以此為由對聲請人為不利處分

三、扣發三節獎金之合法性

(一)三節獎金之法律性質認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判斷是否屬「工資」應考量:

  1. 是否為勞務對價
  2. 是否具經常性給與
  3. 是否為全體或依一定標準發給

(二)本案三節獎金性質分析

依聲請人主張,該公司三節獎金具有以下特徵:

  1. 明文辦法規定:有固定發放標準
  2. 全體員工領取:非個別恩惠性給與
  3. 固定發放:每年春節、端午、中秋定期發給

初步判斷:該三節獎金可能屬工資性質之經常性給與。

(三)以病假扣發獎金之違法性

  1. 不利待遇之認定

公司以「病假天數過多」為由扣發獎金,而病假為法定權利,勞工因病請假受法律保障。以行使法定請假權利為由扣發工資性給與,可能構成不利待遇。

  1. 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三節獎金屬工資性質,不得以勞工行使法定權利為由扣減工資。

  1. 「契約無載明」抗辯之效力

若三節獎金已成經常性給與,即可能屬工資,不因勞動契約未明文記載而改變性質。

(四)追溯扣發115年獎金之問題

公司規定「發放基準日前5日作基準,追溯1年內請假天數」,導致115年春節獎金亦遭扣發:

  1. 不利益之持續性

一次病假事由造成跨年度獎金損失,懲罰效果可能過度且不合比例。

  1. 違反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勞工無法預見因病請假將導致長期經濟損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四、考績評定與績效獎金之關聯性

(一)以病假影響考績之適法性

  1. 將法定請假權與考績掛鉤

公司將病假天數直接影響考績評定,而病假為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保障之權利。勞工因病請假不應成為考績不利因素。

  1. 實質減薪效果
  • 113年考績影響114年績效獎金
  • 114年考績導致115年無績效獎金
  • 形成持續性經濟損失
  1. 不利待遇之判斷

公司明知聲請人因病請假,卻以病假天數作為考績評定之不利因素,可能構成對行使法定權利勞工之不利待遇。

(二)績效獎金之法律性質

若績效獎金具有以下特徵,可能屬工資:

  1. 有固定計算標準
  2. 非純粹恩惠性給與
  3. 與勞務提供有對價關係

需進一步調查公司績效獎金制度之具體內容。

五、綜合法律評估

(一)構成不利待遇之判斷

本案具有以下特徵:

  1. 時序關聯性
  • 113年12月2日因病請假
  • 隨後發生特休扣抵、拒認診斷證明、扣發獎金、考績不利等一連串事件
  • 時間上具有因果關聯
  1. 不利待遇之累積效應
  • 特休權益受損
  • 三節獎金遭扣(113、114、115年)
  • 績效獎金減少(114、115年)
  • 考績評定不利(113、114年)
  1. 欠缺合理性
  • 病假為法定權利
  • 公司以行使法定權利為由施加多重不利益
  • 可能不符比例原則

(二)可能違反之法律規定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休權益)
  2.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
  3.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權利)
  4.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蒐集保全證據

  1. 書面文件
  • 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 公司三節獎金發放辦法
  • 績效考核制度規定
  • 113、114年考績通知書
  • 薪資明細(含獎金發放紀錄)
  • 特休排定相關通知或紀錄
  1. 電子通訊紀錄
  • 與公司人事部門往來之電子郵件
  • 請假系統之申請紀錄及審核結果
  • 相關對話紀錄(如有)
  1. 證人資料
  • 同期進入公司且正常領取三節獎金之同事
  • 了解考績評定過程之相關人員

(二)發函請求說明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請公司就以下事項提供書面說明:

  1. 特休扣抵病假之法律依據
  2. 拒絕採認台大診斷證明之具體理由
  3. 三節獎金發放標準及本次扣發之計算方式
  4. 考績評定標準及病假如何影響考績之具體規定
  5. 請求提供113、114年度完整考績評核表

二、協商階段

(一)勞資爭議調解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請求事項:

  1. 補發遭非法扣抵之特休工資
  2. 補發113、114年三節獎金
  3. 重新評定113、114年考績
  4. 確認115年獎金給付義務
  5. 補發績效獎金差額

調解優點:

  • 程序快速(通常1至2個月)
  • 免費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可作為後續訴訟之前置程序

(二)勞動檢查申請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重點項目:

  1. 特休給假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
  2. 工資給付是否完整
  3. 請假規則適用是否合法

三、權利救濟途徑

(一)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1. 給付之訴
  • 請求給付不休假工資
  • 請求給付三節獎金
  • 請求給付績效獎金差額
  1. 確認之訴
  • 確認特休扣抵行為無效
  • 確認115年獎金請求權存在

請求權基礎:

  • 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休)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給付)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若有故意過失)

訴訟策略:

  1. 先行調解,保留調解紀錄
  2. 若調解不成立,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後提起訴訟
  3. 可考慮先提起勞動調解訴訟(勞動事件法)

(二)勞動事件法之適用

本案適用勞動事件法,享有以下程序保障:

  1. 勞工訴訟費用減免(第11條)
  2. 強制調解前置(第16條)
  3. 工資推定(第37條):三節獎金若屬經常性給與,推定為工資
  4. 舉證責任轉換(第38條):公司應證明扣發獎金、不利考績之合理性

四、具體請求金額計算

(一)不休假工資

計算公式:全薪日薪 × 遭扣抵之特休天數

需確認:

  • 聲請人月薪資總額
  • 實際遭扣抵之特休天數

(二)三節獎金

需調查:

  1. 公司三節獎金每次發放金額
  2. 113年已扣發次數
  3. 114年預計扣發次數
  4. 115年春節獎金金額

暫估損失:若每次獎金為1個月薪資,三年共損失約5至6個月薪資

(三)績效獎金

需確認:

  • 甲等與乙等績效獎金差額
  • 114、115年度預估損失

(四)其他損害

可考慮主張:

  1. 精神慰撫金(若公司行為構成侵權)
  2. 遲延利息(自應給付日起算)

五、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有利因素

  1. 法律明確保障病假權利
  • 勞工請假規則明文規定
  • 不得因請病假而為不利待遇
  1. 醫療證明具公信力
  • 台大醫院為公立醫療機構
  • 診斷證明具有法定效力
  1. 三節獎金可能屬工資
  • 若有固定發放標準
  • 全體員工均領取
  • 具經常性給與性質

(二)不利因素與因應

  1. 考績評定屬雇主裁量權

因應:需證明考績評定「逸脫合理裁量」或「基於不當動機」

  • 蒐集同事考績資料作為比較基礎
  • 證明工作表現未有重大缺失
  1. 獎金性質認定爭議

因應:蒐集公司獎金發放辦法及歷年發放紀錄

  • 證明具有「經常性」及「固定標準」
  1. 因果關係舉證

因應:建立時序表,證明不利待遇與請病假之關聯性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三)訴訟時效

  1. 工資請求權:5年(民法第126條)
  2. 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民法第197條)

建議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消滅。

六、建議處理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法律諮詢(1至2週)

  1. 完整蒐集前述證據資料
  2. 諮詢勞動律師,確認具體請求金額
  3. 撰擬存證信函

第二階段:協商與調解(1至3個月)

  1. 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說明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參與調解程序,爭取和解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視調解結果)

  1. 若調解不成立,取得證明
  2. 委任律師提起勞動訴訟
  3. 進行勞動調解程序
  4. 若調解仍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

七、其他建議

(一)工作權保障

注意公司是否有進一步不利措施:

  • 職務調動
  • 解僱預兆
  • 工作環境惡化

若有上述情形,應立即:

  1. 保留證據
  2. 向勞工局申訴
  3. 必要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勞保權益

確認公司是否依法:

  1. 投保勞工保險
  2. 提繳勞工退休金
  3. 投保金額是否正確

(三)心理健康

  1. 持續就醫治療,保留醫療紀錄
  2. 若因公司行為導致病情惡化,可能構成額外損害
  3. 考慮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涉及以下法律爭點:

  1. 特休扣抵病假可能違法:公司未經同意逕自扣抵,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8條
  2. 拒認醫療證明可能欠缺依據:台大診斷證明具法定效力,公司不得恣意否定
  3. 扣發三節獎金可能違法:若屬工資性質,不得因請病假而扣發
  4. 考績評定可能不當:以病假影響考績,可能構成對行使法定權利之不利待遇

關於聲請人所受不利待遇,建議優先採取措施:

  1. 立即蒐集保全證據
  2. 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說明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視調解結果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考量聲請人行使法定病假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施加多重不利益,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聲請人儘速委任專業勞動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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