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違法扣福委金、不給假日雙倍工資,我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拒,怎麼辦?

我因為派遣公司長期高薪低報且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未設立福委會卻扣除福委金而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派遣公司是否可以拒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派遣公司存在下列違法情事而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 長期高薪低報(投保薪資不實)
  2. 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
  3. 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卻扣除福利金

當事人欲主張非自願離職,惟派遣公司可能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提供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勞工終止契約之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本案派遣公司之違法行為分析如下:

  1. 高薪低報問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派遣公司長期高薪低報,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此舉將損害勞工權益,包括:

  • 影響勞保給付金額(傷病給付、失業給付、老年給付等)
  • 影響勞退金提繳金額
  • 屬於持續性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
  1. 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派遣公司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應屬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

  1. 未設立福委會卻扣除福利金

此行為可能涉及不當扣薪,侵害勞工財產權益,應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情形。

(二)終止契約之時效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當事人若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於知悉違法事由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可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且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二、行政責任

(一)投保薪資不實之行政責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派遣公司高薪低報,主管機關可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並可能面臨相關行政處分。

(二)未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行政責任

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3條規定之立法精神,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者,可能面臨行政處分及按次處罰。

三、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當事人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應視為非自願離職。派遣公司不得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若派遣公司拒絕開立離職證明書,當事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協助,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處理建議

一、即時處理步驟

(一)蒐集證據

建議當事人完整保存下列證據:

  1. 薪資證明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勞保投保資料(可至勞保局申請)
  • 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對照表
  1. 國定假日出勤證明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
  • 排班表
  • 薪資單中未給付加班費之證明
  1. 福利金扣款證明
  • 薪資單上扣款項目
  • 公司未設立福委會之證明

(二)發函終止勞動契約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方式通知派遣公司:

  1. 明確載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2. 詳列公司違法事項
  3.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要求給付資遣費
  5. 注意三十日請求期限(自知悉違法事由或損害結果之日起算)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申請

建議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主張事項包括:

  1. 確認非自願離職
  2.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請求給付資遣費
  4. 請求補發國定假日工資
  5. 請求返還不當扣除之福利金

(二)調解期間處理

調解期間可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說明正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可能需以切結方式先行申請失業給付。

三、後續權益保障

(一)失業給付申請

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調解紀錄)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

(二)其他請求權

  1. 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算
  2. 補發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差額
  3. 返還福利金:不當扣除之金額
  4. 勞健保費差額:因高薪低報短繳之保費,可請求補繳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知悉違法事由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須提出終止契約。工資請求權則有五年時效。

  1. 舉證責任

當事人應證明雇主有違法事實,建議完整保存所有證據。

  1. 專業協助

可向勞工局諮詢,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或請工會或勞工團體協助。

肆、結論

考量派遣公司存在高薪低報、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及不當扣除福利金等違法情事,當事人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視為非自願離職。派遣公司不得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相關證據,於知悉違法事由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派遣公司終止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給付資遣費。若派遣公司拒絕,建議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專業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員工病假期間遭扣特休、獎金、考績,公司這樣做違法嗎?

聲請人: 賴薪宇 對造人:合作金庫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一、 爭議事實 本人 賴薪宇 自113年5月20日起任職於該公司,然於113年12月2日,本人因動脈瘤破裂送往台大加護病房急診,經醫師評估需請病假治療,卻遭受公司下列不合理且違法之處置: 1. 侵犯特休排定權:本人請病假期間,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亦未進行任何協商之情況下,逕自將本人之法定「特別休假」扣抵病假使用。 2. 惡意否定醫療證明:本人依公司規定提交台大開立之診斷證明,希望將事假改為病假,公司卻以「不符合內部認定標準」為由拒絕採認,並以此指稱本人「事假改請病假」違反公司內規,涉嫌刻意刁難。 3. 違法扣發三節獎金:公司三節獎金(春節、端午、中秋)設有明文辦法且全體員工固定領取,具經常性給與性質。公司卻以本人「病假天數過多」及「契約無載明」為由,片面取消本人該年度三節獎金。由於公司內部規定,三節獎金需由發放基準日前5日作基準,追溯1年內請假天數,因此2026年春節獎金也將無法領取。 4. 考績評定不公: 公司依照內部規定,將本人行使法定請假權利(病假)與考績直接掛鉤,將本人年度考績評定為「乙等以下」,2025年僅得2024年乙等所領取之績效獎金,2026年考績為乙,將無任何績效獎金,已產生實質待遇損害。 二、 請求事項 1. 補發 114 年不休假工資:請求公司按本人全薪日薪,補發遭非法抵充之特休天數工資。 2. 補發三節及績效獎金:按出席比例補發114年遭扣之三節獎金,並按「排除病假因素」後之正常表現重新核算績效獎金。 3. 重新評定考績: 撤銷113、114 年因病假導致之不公正考績,並移除「違反內規」之不實紀錄。 4. 確認115年獎金請求權:請求公司確認不得因本人113 年之病假事由,扣發115年春節獎金及相關績效給予。

2026-02-13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