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尚未繳回離職單,詢問公司在排班表上是否仍需明確標示其上班或休假動態。本案涉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認定,以及雇主在契約關係未明確終止前之排班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契約之終止,應符合法定事由及程序。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離職單之簽署或繳回,並非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終止要件。勞動契約之終止,應依前述法定事由及程序為之。當事人未繳回離職單,不影響勞動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之判斷。
關鍵在於:
若雇主未依法定事由及程序終止契約,該終止行為應屬無效,勞動契約關係仍持續存在。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工作時間及排班事項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單方變更。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如認有變更工作時間或排班之必要,應與勞工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不排班或排定無薪休假,應屬無效之變更。
若當事人之勞動契約尚未依法定程序合法終止,則:
若雇主確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確認:
保留所有書面往來紀錄作為證據。
若勞動契約尚未合法終止,建議:
若公司拒絕排班或主張契約已終止,但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建議:
建議妥善保存下列文件:
關於當事人詢問「未繳回離職單,公司是否仍需在班表上標示上班或休假動態」乙節:
**離職單之簽署或繳回,並非勞動契約終止之法定要件。**勞動契約之終止,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4條等規定之法定事由及程序為之。
若勞動契約尚未依法定程序合法終止,公司應繼續履行雇主義務,包括:
若公司主張契約已終止,應提出合法終止之事由及證明,並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確認勞動契約狀態,並保留所有證據。若公司拒絕排班或未依法辦理終止程序,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提起訴訟保障權益。
在契約終止效力未確定前,勞動契約關係應持續存在,公司不得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或拒絕給付工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地方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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