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職場遭受主管言語霸凌,主管以「腦袋不清楚」、「腦袋壞掉」等貶抑性言詞對待當事人。此類行為可能涉及勞動權益侵害、精神上不法侵害,以及雇主未盡職場霸凌防治義務等法律問題。本意見書將就相關法律責任及處理建議進行分析。
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職場霸凌係指在職場上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本案主管以「腦袋不清楚」、「腦袋壞掉」等言詞辱罵當事人,已構成言語上的侮辱與冒犯。若此行為具有持續性或造成當事人精神上重大壓力,應屬職場霸凌行為。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雇主負有預防勞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之義務,包括建立申訴管道、調查處理機制及採取適當改善措施。本案雇主應依此規定,對主管之言語霸凌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改善措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暴力預防措施,包括:
雇主應建立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若未盡此義務,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主管以侮辱性言詞辱罵當事人,應屬不法侵害當事人人格權、名譽權之行為。若當事人因此受有損害,主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
(1)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精神壓力就醫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當事人為言語霸凌,雇主應與主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選擇向主管或雇主請求賠償,或同時向兩者請求連帶賠償。
主管之言語霸凌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主管係在公開場合或有第三人在場時為侮辱性言詞,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若主管在辦公室內、會議中或其他同事在場時辱罵當事人,應屬公然侮辱。
若主管利用職務上權力,以言語霸凌方式強制當事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依該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惟本案是否構成強制罪,仍需視主管是否有以言語霸凌方式強制當事人為特定行為之具體事實而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致當事人遭受精神不法侵害,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處以罰鍰。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雇主違反預防規定,致發生勞工罹患職業病或死亡等嚴重災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若本案涉及性別歧視或性別因素,可能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依該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雖本案未明確涉及性別因素,但若主管之言語霸凌行為與性別有關,或雇主知悉後未妥善處理,可能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責任。雇主應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並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保全證據:
錄音錄影:若主管再次為言語霸凌行為,在合法範圍內進行錄音錄影。惟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建議在公開場合或經對方同意之情況下為之
書面紀錄:詳細記載每次遭受霸凌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具體言詞內容,並儘速製作書面紀錄
證人證詞:尋找在場同事作為證人,並請其提供書面證詞或願意出庭作證之意願書
醫療證明:若因此產生身心症狀(如失眠、焦慮、憂鬱等),應儘速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
建議當事人依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提出正式書面申訴,內容應包括:
若雇主未妥善處理或處理結果不符期待,建議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動局、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
當事人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程序與雇主協商解決方案,包括:
建議委請律師發函予主管及雇主,請求: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主管及雇主連帶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訴訟請求金額應視具體損害情況而定,包括:
若主管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建議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時應檢附相關證據,包括:
若主管利用職務上權力,以言語霸凌方式強制當事人為特定行為,可考慮一併告訴強制罪。惟此部分需有具體事實支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建議當事人主動向雇主或政府機關請求協助,包括:
若雇主未能妥善處理或霸凌情況持續惡化,建議評估以下選項:
惟上述選項涉及勞動權益之重大決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情況後再為決定。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等多重法律關係,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求償金額、訴訟策略及後續處理方式,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關於主管以「腦袋不清楚」、「腦袋壞掉」等言詞辱罵當事人之行為,應屬職場霸凌,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刑事公然侮辱罪,以及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政責任。
建議當事人優先向雇主提出申訴,要求雇主依法進行調查並採取改善措施。若雇主未妥善處理,可進一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
考量本案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及證據保全之重要性,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協助及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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